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来自中国农业部药检所,海关总署,全国农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化化工技术研究总院,山东省农药研究所等部门的专家在北京开会,讨论百草枯母药进出口商品编码问题。
百草枯因其产品的特殊性,从安全角度出发,需要采取在母药中添加催吐剂等保护性措施,这是FAO和中国通用的产品保护实施标准。
中国海关总署2006年11月22日发布的决定文件Z2006-0201中,百草枯原液(40%)被归入第38章,商品描述为:该商品除含有原药成分外,还含有催吐剂,腐蚀抑制剂等配制成药所需的物质,已不符合《税则》第二十九章注释一(一),(四)-(七)的规定,不能归入第二十九章,又因其已经具备了成药的特征,故按成药将其归入《税则》第三十八章。
而在201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第二十九章有机化学品项下,注释第一条项下第七小条中有如下描述:“为了便于与识别或安全起见,加入抗尘剂、着色剂或气味剂的上述(一)(二)(三)(四)(五)(六)各款产品,但所加剂料并不使原产品改变其一般用途而适合于某些特殊用途”。
目前中国海关认定百草枯母药归属为第38章,而中国百草枯企业认为,添加保护成分,并不影响百草枯母药作为一个原料型产品的形状,不改变百草枯母药的一般用途,归入第29章商品比较合理。
中国百草枯企业已经会同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农业部药检所向中国海关总署提出申述,要求重新评审百草枯母药商品编码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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