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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一步明确百草枯限制性管理细则

2012-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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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为切实做好百草枯登记管理及水剂登记证和标签的变更工作,确保1745公告的顺利实施,中国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百草枯限制性管理细则。
 
通知要求各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停止百草枯母药和水剂产品(包括百草枯复配水剂)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的受理及初审工作。百草枯母药产品必须按要求添加规定的催吐剂、臭味剂、着色剂,而百草枯水剂生产企业须在2012年10月31日前,向农药检定所药政处申请重新变更农药登记证和核准标签。自2013年1月1日起,未变更农药登记证及未核准标签的百草枯水剂的登记证将不再保留,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欲保留水剂出口到境外的母药生产企业,须于2014年7月1日前,携带有效的母药及水剂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申请其水剂产品出口生产的登记证变更。
 
另外,百草枯水剂生产企业母药来源应相对固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母药来源证明的,应重新向药政处申请变更并说明理由。以原标签上市的产品在2013年12月31日后不再在市场流通,已变更标签的产品2016年7月1日后不再销售和使用。尽量使用小口径产品包装瓶,限制流出速度,减少误服等。
 
通知还对申请农药登记证变更及标签核准明确了三点要求,一是应携带农药登记证原件、农业部核准的标签样张原件、实际生产使用的标签、新标签样张、母药来源证明、产品组成说明、24小时急救电话及相关资质证明。二是新标签样张要求必须醒目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本品无特效解毒药,误服危险,病程漫长痛苦,可能危及生命”,并且其字体颜色与背景颜色应形成强烈反差。另外,要求新标签样张须醒目标注24小时中毒急救热线电话,并明确了设置百草枯中毒急救热线电话的咨询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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