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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首迎″大修″——法律护航种业振兴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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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被誉为“粮食安全第一法”的种子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这是现行种子法自2000年施行以来的首次“大修”,针对我国当前种业市场薄弱环节作出全面修改,这对做大做强种业,转变农林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林产业,促进农民增收意义重大。

为外国人获取我国种质资源戴上“紧箍咒”
 
种质资源是生物界长期自然演化形成的基因资源,是现代育种的物质基础。未来农业林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种质资源的挖掘和有效利用。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长期保存农作物种质资源44.3万份,居世界第二位。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与国内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没有规定,致使一些境外机构通过与国内机构开展合作研究利用,以交换品种资源、挖掘人才等形式,大量搜集、改良我国优异种质资源,导致不少珍稀种质资源流失国外。如世界种业寡头孟山都等外资企业通过分子手段对我国野生大豆资源进行标记,申请获得了160多项专利。
 
为充分保障国家对种质资源的主权,防止优异种质资源的流失,草案明确规定,与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城镇扩张过程中,随意占用种质资源库、保护区或保护地的现象十分突出,给农业、林业生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单纯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一些地方大量种植人工林,造成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大面积下降。对此,草案规定,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种质资源属于公共资源,依法向社会开放。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保护地的,需经原设立机关同意。
 
育种创新机制 让“图纸”上长出“房子”
 
长期以来,由于周期长、经济效益不明显,我国的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育种投入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农业科研财政投入占农业GDP比重仅为0.53%左右,低于1%的国际平均水平,而其中用于育种的科研项目经费有80%都投入到商业性育种当中,对基础性育种投入很少。
 
此外,我国农作物种业科技创新体系是以科研院校为主,目前80%以上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和育种人员集中在科研和教学单位。由于不参与市场竞争,部分科研项目与生产实际需求脱节,品种的市场适应性不强,真正能转化的育种成果只有30%左右。就如同漂亮的建筑图纸画了不少,却没能真正建起几座气派的大房子。
 
而作为直接联系市场的种子企业,由于科研力量相对薄弱,加上国家鼓励和保护原始创新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很难真正形成自主创新体系。我国现有5949家种子企业,其中大部分都靠购买品种进行生产经营,具有科研育种能力的企业仅有100家左右,并且科研投入严重不足。
 
为鼓励原始创新,草案规定,国家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种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经费分配、成果评价的机制;支持公益性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科研成果,培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

非主要农作物 用公开透明遏制“劣币驱逐良币”
 
依照现行种子法的规定,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既不要求审定,也不要求登记即可上市销售或推广,处于法律和管理的盲区。导致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市场上以次充好、同种异名、假冒侵权的现象十分严重。育种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导致国内品种创新动力受阻,国外品种顺势大举进入国内市场。
 
与此同时,由于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不需登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收集种子样品,不掌握品种特征特性,无法判定市场上销售种子品种的唯一性和真实性,无法判断品种是否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等违规的成分,因此难以进行有效监管。
 
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维护品种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草案规定,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并公告,才能进入市场经营、推广。由此从源头上杜绝“一品多名”等假冒侵权品种进入市场,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蔓延。

植物新品种 卖“改装车”需经“原创车主”同意
 
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针对我国品种研发模仿重复多、同质化严重的现状,为鼓励原始创新,草案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引入“实质性派生品种”概念。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在现有品种的基础上通过改变某一特定基因,或者利用生物技术添加某些修饰性特征的方式获得的一个具有特异性的新品种,其绝大多数特性都与原始品种一致,仅有个别性状的改变。这种育种过程与育种的原始创新相比,要简单得多,花费的时间和投入的力量也比原始品种创新少得多,却可以完全合法占有原始品种权人的创新成果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就如同把一辆原创设计的车辆改换两个车灯,一辆“改装车”就摇身一变当“新车”卖,这对原创车辆的所有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由于现行种子法对原始品种和实质性派生品种未作区分,对实质性派生品种没有任何限制性规定,实际上变相鼓励了短、平、快新品种的培育,不仅严重挫伤原始创新的积极性,而且导致植物育种基础越来越窄,突破性品种越来越匮乏,形成育种原地踏步的恶性循环。
 
为此,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行为,应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也就是说,卖“改装车”可以,但要经过原创车辆所有者的同意。此举将有利于遏制育种剽窃和低水平模仿与修饰育种盛行现象,鼓励真正的原始创新。
 
Zhejiang Tide Crop Science Co.,Ltd.
来源: 农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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