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9-23日在南京召开了《鹿特丹公约》履约国际研讨会,在2007年成功举行的基础上,此次研讨会旨在加强对《鹿特丹公约》中贸易相关条款的理解,加强与我国农药主要贸易伙伴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来自公约秘书处、欧盟、巴西、南非、巴基斯坦、越南、泰国等我国农药和化学品主要进口国的海关、环保、农业政府官员和企业代表以及农业部种植业司副司长周普国、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巡视员李新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副所长顾宝根、江苏省农委副主任李俊超等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
研讨会期间,会议代表重点对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探讨:
1.解读对《鹿特丹公约》第10、11、12和13条等有关贸易条款的规定,特别是在进口决定、发出和接收出口通知以及出口产品时提供的信息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确保进口成员国和出口成员国明确各自的作用和职责;
2. 参会各国系统回顾和总结对上述条款执行程序和履行状况;
3. 参会各国分析公约执行情况与公约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和面临的问题;
4.为加强对公约中有关贸易条款的执行,探讨各参会国之间可能存在的合作机会。
AgroPages世界农化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版权!
查看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