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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相同农药″登记体系浅谈海外农药登记的准入壁垒(中)

来自分类:作家专栏
2012-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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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预览:
一、目前全球“相同农药”登记体系的现状
二、“相同农药”登记在实验分析方法方面的壁垒
三、“相同农药”登记在化学组成等同性认定方面的壁垒
四、“相同产品”登记壁垒的规避
五、 总结


二. “相同农药”登记在实验分析方法方面的壁垒

目前,绝大部分国家都需要实验数据报告符合“GLP”标准,于是国内很多登记人员以为只要在GLP实验室作出的报告就一定能够符合当地国家的登记要求。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GLP只是一种评审标准,并不涉及任何实验方法细节的描述。而分析方法有效性的认定,其关键在于使用国际通用的实验方法来进行实验报告的编制工作。

目前在实验分析方法方面,等同性的认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全分析报告:

A. 必须使用HPLC,NMR,MS等3套独立方法对杂质进行定性分析;
B. 必须通过标样比对方法对原药含量和杂质含量进行定量分析;
C. 所有的定量方法必须进行方法有效性验证(method validation)
D. 所有使用到的标样必须由提供者出具符合标准的质检单。
E. 原药组分加上杂质组分的总含量达到98.5%(这项数字根据各国农业主管部门的不同要求有所差异。)
F. 对于特定国家,如巴西,还需要提供实验样品的有效性证明。(邮寄样品的进口许可等等。)

2. 毒性实验报告:

A. 必须按照OECD guideline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

B. 实验样本和实验结果必须有统计学计算数据,同时样本的偏差不能过大。

国内工厂经常会出现所谓的“GLP实验室出具的报告不能用”的问题,除了样品的问题之外,根据上面的描述,问题往往就在于对上述的规定缺乏了解。

三. “相同农药”登记在化学组成等同性认定方面的壁垒

对于化学性质等同性的认定,目前以阿根廷农业部(SENASA)的要求为例做一下说明:

首先是“相关杂质”和“无关杂质”的认定问题:

“相关杂质”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根据工厂提供的生产流程,其中可能通过反应步骤产生的杂质,或者通过降解反应产生的杂质(例如甘氨酸法制取草甘膦中产生的Glyphosine);另一类是虽然在生产流程中不可能产生,但是在FAO规定中明确有含量限量的杂质( 比如草甘膦中的NNG,FAO的限量为10ppm)。

“无关杂质”主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是由于反应步骤而产生的,而是由于流程中的物理过程从外界引入的杂质,而且已确定是没有急性、慢性毒性的杂质。比较典型的有水份、NaOH,丙酮不溶物等等。

相关杂质和无关杂质的界定并不是严格的,有时候无关杂质也会归于相关杂质中,比如过去登记甲胺磷时,由于反应中产生水份,水份于是被多数国家认定为甲胺磷原药的相关杂质。

目前“相同农药”登记在化学组成等同性上的壁垒主要就来自于对于“相关杂质”的比对方面上:

以阿根廷和巴西的登记要求为例,如果登记申请人准备以“相同农药”的模式进行农药登记。那么对于“相关杂质”的要求有以下几项:

1. 在新登记的产品原药的100%组成中,不得出现参照物已登记原药中未曾出现的杂质;

2. 如果出现相同的杂质,则杂质的含量必须在参照物原药杂质的150%以内;

3. 非常关杂质的含量必须在参照物原药杂质的300%以内。

在实际登记操作中由于我们往往无法知道已经登记的国外大公司原药的100%组成,所以在“相同农药”认定的过程中遇到很多麻烦。往往出现当地农药登记评审机构由于申请者的全分析中出现新的杂质而要求其补做杂质的毒性报告的例子。一般情况下这将导致登记无法进行,同时全分析报告失去应由的登记支持作用。

从“相同农药”登记体系浅谈海外农药登记的准入壁垒(下)将于11月14日上线!

来源: 秦恩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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