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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股份终获欧盟草甘膦反倾销案胜诉

201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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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新安股份近日发布公告称,欧洲法院于7月19日终审判决浙江新安化工集团在诉“欧盟草甘膦反倾销”一案中胜诉。此前在2009年6月,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对此案作出判决书,对公司取消征收最终反倾销税。而欧盟理事会不服,随后于2009年8月24日向欧盟高等法院就欧盟初审法院第四法庭判决提出上诉。此次终审胜诉使得新安集团成为首个在欧盟两级法院挑战欧盟贸易救济调查不公平裁决而两审全胜的中国企业,对公司开拓欧洲草甘膦市场将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欧盟开始对中国进口的草甘膦实施反倾销措施一直可以追溯到12年前。 2000年2月,欧盟委员会对中国产草甘膦反倾销征收48%反倾销税;2003年2月进行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的合并审理调查,欧盟委员会于2004年9月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新安集团公司于2004年12月起诉至欧盟初审法院。经过初审和终审,欧洲法院认定,欧盟委员会仅依据国家对企业存在控制即裁定国家对企业实施了重大干预,并据此拒绝给予该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做法是错误的。因此,欧盟对浙江新安化工采取的最终反倾销措施无效,欧洲理事会的上诉请求被全部驳回,中国企业取得此案的最终胜利。
 
新安股份主营农药(以草甘膦产品为主)和有机硅制品业务。据介绍,欧盟委员会在过去12年来,以“反倾销”之名对中国草甘膦企业设下的贸易壁垒,致使新安的产品无法进入欧盟市场,只能转战北美、南美以及非洲市场。

案件或成判例
一直以来,中国都是欧盟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对象国,几乎鲜有中国企业能在应对调查中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而欧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饱受质疑。
 
据了解,企业市场经济地位(MET)在中欧贸易纠纷中起到关键作用。一般而言,获得MET的公司在反倾销调查当中按照应诉公司提供的信息来计算倾销幅度,通常结果会大大低于那些没有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公司。
 
中国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为维护自身权益,中国企业针对欧盟采取的不公平反倾销措施不断在欧洲法院提起诉讼,质疑欧盟调查机关的错误做法,并在许多案件中取得胜诉。一直以来,欧委会在贸易救济调查中存在着滥用自由裁量权、错误使用法律等做法,导致其在使用贸易救济措施时存在原则偏差。
 
根据欧盟法律,欧盟认定市场经济地位五条标准的第一条是:“企业在生产、投入、经营、管理、定价等方面,能够适度反映市场信号,并没有受到国家重大干预”。
 
在7月19日下发的判决书中,欧洲法院称,“新安集团的国有控股并不自动表示企业受到了国家的重大干预”,并通过新安集团提供的材料认定其并未受到国家重大干预。
业内人士指出,这是欧盟第一次将国有控股与国家重大干预做出明确区分。
 
新安化工相关人士表示,新安集团作为中国最大的草甘膦生产企业,在多年的生产经营中已经掌握了产品的核心生产技术。相比其他企业来讲,生产成本相对较低,价格也就随之下降,而并非存在倾销行为。
 
“此次胜利最大的意义在于,不仅是企业多年以来在海外市场敢于直面贸易壁垒、坚持利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真实写照。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这一判例,欧盟从法律途径上说明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上的认定依据,对于推动欧盟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将会带来实质性的改变,为中国企业今后在欧盟反倾销应诉中寻求市场经济地位从司法实践中找到了判例依据。”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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