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针对澳大利亚拟对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制剂进行反倾销调查(参考:
世界农化网2012-02-09),3月7日,Pacific Agriscience 太平洋农科,代表澳大利亚农化产品的供应商,向澳大利亚海关提出书面申述,认为
澳大利亚进口自中国的草甘膦产品大部分为标准的草甘膦450,符合澳大利亚农药与兽药管理局对表面活性剂及浓度的要求,中国对澳洲出口的草甘膦制剂产品并未构成倾销。近日,太平洋农科的总经理Mr. C S Liew 廖昌胜先生向AgroPages 世界农化网阐述了其立场和观点。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简称《反倾销协定》)第2.1条的规定,若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该产品被视为倾销。
在倾销行为的界定中,同类产品(like product)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发生倾销行为前提必须为两个国家存在同类产品,而这次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两家澳大利亚草甘膦企业,Nufarm和Accens,申请调查的自2011年1月到12月出口自中国的草甘膦制剂,不存在“同类产品”的概念,太平洋农科在申述书中提出。
澳大利亚农民传统使用的草甘膦制剂为草甘膦450,510,540,以及现在的570,而在中国,农民多使用从母液中提取的含量为10%的草甘膦IPA盐,从这个角度,两国产品不存在“同类产品”的可比性。
另外,澳大利亚市场还销售草甘膦360(含量41% 的IPA盐)以及680水分散粒剂,在中国市场也有41%IPA盐以及一些水分散粒剂,虽然这类产品市场占有率低,数量少,但似乎跟申述产品存在“同类产品”的可比性,可事实真是这样吗?
两个国家市场上的部分制剂产品“表面相似”,但是其中使用的关键的表面活性剂却相去甚远。在中国市场,41%IPA盐中,并不怎么使用乙氧化牛脂胺等孟山都和其他澳大利亚制剂生产商所使用的表面活性剂。
众所周知,在澳大利亚的耕作条件下,草甘膦制剂中使用不同的表面活性剂,其功效也会有很大不同,这一点所有的农艺学家都可作证。基于最关键的成分的不同,太平洋农科认为,这两种产品仍然不存在“同类产品”的可比性,自然不能将其价格进行比较。
太平洋农科对于中国产草甘膦带给澳大利亚农民显而易见的好处,也予以了陈述。
草甘膦是澳大利亚使用量最大的农药,也是农民主要的成本支出,澳大利亚全国14万家农场及整个澳大利亚的农业经济从进口自中国的低价草甘膦中均获益不浅。虽然澳大利亚与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不同,不提供农业生产补贴,但其农业在全球市场中仍然具备着强大的竞争力。
如果认定中国产草甘膦制剂出口到澳大利亚构成倾销,那么澳大利亚农民在草甘膦除草剂上的成本支出将大幅增加,将不可避免的影响澳大利亚本国的农业生产,进而将阻碍澳大利亚谷类和农产品的出口。
Mr. C S Liew 廖昌胜先生最后得出结论,倾销帽子扣在中国出口澳洲的草甘膦制剂头上有失公正,相信澳大利亚农民和政府一定不会希望看到草甘膦及其他农药价格与那些有农业补贴的国家一样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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