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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首次大修 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主体地位

201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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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科技成果“沉睡”在实验室,成为眼下许多研究机构和企业的尴尬。据统计,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如何让科研成果不再束之高阁?怎样让成果转化带来效益?如何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激发科研人员积极性?在实施近19年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迎来首次大修。2月25日,促进科技转化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现行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37条,而修正案草案就有40条。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推动科技与经济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修改现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十分必要。”科技部部长万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
 
关键词一:收益分配 【无须审批,转化收益全部留归本单位】
 
长期以来,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与一般国有资产实行相同的管理模式,其处置需要进行层层审批,同时,科技成果处置收益还需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审批难、上缴额高,直接挫伤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实践中,有的高校和科研机构为规避审批程序和收益权上缴的规定,采取分拆科技成果降低单个成果价值、以委托开发合同形式进行科技成果转让等变通办法。
 
针对现实中存在的这种普遍现象,此次修法完善了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制度。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对其自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科技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之后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这样改的目的是要方便国有科研机构、高校转化科技成果,调动科研机构、高校在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这个改动相对来说是比较大的。”科技部政策法规监督司副司长周国林表示。

关键词二:激励机制  【奖励金额上不封顶,下有法律保障】
 
要激发科技单位、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把科技成果真正转化到现实生产力中来,最核心的还是人的因素。草案修改完善了对科技人员的奖励制度,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没有规定或者约定的,按照法定的最低标准给予奖励和报酬。
 
长期以来,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的考评存在重理论成果、轻成果运用的现象,导致科研成果很多,但最终得以转化的却很少,大量科技成果与市场脱节,处于“沉睡”状态。
 
为完善科研评价体系,草案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研究开发机构、高校的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要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关键词三:企业参与 【联合建立研发平台,促进人员互相交流】
 
建设创新型国家,如果企业动不起来,全民动不起来,仅仅靠一部分科研机构,长远看肯定缺乏持久的动力。为调动企业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草案完善了企业参与科研组织实施的有关制度。
 
草案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科技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为企业获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草案同时规定,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比较明确的科技项目,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要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成果应用中的主导作用。
 
此外,为解决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让企业在研发开始阶段就参与进行,草案在推动企业与科研机构、高校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方面作出多处修改。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研究开发、成果运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鼓励研发机构、高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校联合建立学生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编辑整理自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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