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在农业管理中的最高法规,已实施了二十多年,而在如今农药的生产、销售、使用、管理的大环境下,已经不适应当前的发展,从零一年到现在,已经修订了三次,最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以下的一些变化:
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处罚低限。
做这些修订的主要思路是:维持现有格局,注重分理协调,强化责任落实,实施科学素材管理,加大惩罚力度,保障质量安全。
这里最主要是变化是取消了临时登记。我国现在所实施的主要有田间试验、临时登记、正式登记三个阶段。临时登记是国家考虑到企业困难过渡时所采取的措施,结合国外的经验,如今把临时登记取消,直接进入正式登记。这样做到与国际接轨,能够减少许多不必要的问题。
另外,新法规中明确减免了登记资料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取得境外农药登记并专供出口的农药;用于小宗作物的农药,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近年发生过不少出口到外国的中药材因为农药超标,被退回,所以不能不重视小作物用药登记。
而在完善变更登记方面,新法规也作出了一些调整,即: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或者剂量的;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向中国出口的农药原产地发生变化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农药生产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办理变更农药登记证的企业名称。
在生产管理方面也作出了一些了调整。一是,不将农药登记作为企业定点核准的前提条件;二是,将取得农药登记作为申请生产许可的,必须一件一证一个产品;三是明确委托加工和分装管理;另外,现在实行的是阳光审批,解决之前事难办、门难进、脸难看的问题,可通过网络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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