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和《国家质检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有关规定,为贯彻落实新颁标准、国家产业政策等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对农药等相关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部分具体要求进行了修订。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一)条款1.2 修订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内容等内容,产品品种名称及规格发生了变化。
(二)条款3.7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的规定,修订了农药产品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三)条款4.1.1.4修订了农药企业申请核准的要求。
(四)条款4.1.1.7修订了请企业应提供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的电子文本信息。
(五)附件1修订了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并列出《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和检验单位承检农药产品范围表。
(六)新增和标准修订产品的产品标准、相关标准及检验标准内容
(七)附件7中新增农药产品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相关链接: 《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修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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