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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山都草甘膦″双反″申请为何闪电撤回?——基于美国反倾销法律程序的深度解析

2026-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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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磊

徐磊

涉外中心综合业务部主任

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

2026年7月17日,距离美国商务部预计正式立案仅剩三天,拜耳旗下Ruveon公司突然宣布撤回对华草甘膦″双反″调查申请。从6月30日提交申请到7月17日撤回,前后仅17天。这场被业界视为″孟山都在司法战场扫清障碍后发起的全面攻势″,为何在最后一刻戛然而止?


反倾销申请撤回的原因可能不止″农业协会反对″那么简单。笔者从美国反倾销法律的核心规则出发,分析:谁有权提起″双反″申请?需要多少产量支持才能立案?申请在什么时间点可以主动撤回?政府又可能在什么情况下不予立案或认定不构成倾销?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回到草甘膦案本身,剖析Ruveon是否具备适格原告资格、本次撤回的法律性质,以及未来再次提起的可能性。


一、谁有权提起反倾销申请?——适格原告的法律标准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反倾销调查可以由″代表国内产业″的利害关系方通过提交申请来启动。有权提起申请的″利害关系方″包括国内同类产品的制造商、生产商、批发商,以及相关工会或行业协会。


并不是任何一家美国企业都可以随意提起″双反″申请。 法律对申请所代表的″产业支持度″设置了门槛。一项反倾销申请必须满足″双重25/50规则″:


第一,支持申请的本土生产商(或工人)合计产量,必须至少占美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 这是最低的″产业代表性″门槛,如果支持者的产量连全国总产量的四分之一都不到,说明申请缺乏足够的产业基础,商务部将直接驳回。


第二,在明确表态支持或反对申请的本土生产商中,支持者的产量必须至少占50%。 如果产业内部存在分歧,反对者的产量不能超过支持者。法律同时规定,商务部在计算产业支持度时,″应当忽略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商的立场″。未表态的生产商不计入分母,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申请门槛。


假设美国某产业总产量为100万吨,支持申请的生产商合计产量为30万吨(满足25%门槛),反对者为20万吨,未表态者为50万吨。那么在明确表态的50万吨中,支持者占60%(30/50),满足50%的要求,申请即可被认为″由产业提起″。


商务部必须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商务部认为申请缺乏充分的法律理据,可以驳回申请并终止程序。


二、Ruveon是否具备适格原告资格?


回到草甘膦案。Ruveon是拜耳集团于2026年7月将美国草甘膦业务整合后成立的全资子公司。而拜耳是美国唯一的草甘膦本土生产商。Ruveon是″适格原告″无可争议。


首先,作为美国唯一的草甘膦生产商,Ruveon的产量占美国同类产品总产量的100%,远超25%的法定门槛。其次,由于它是唯一的生产商,不存在产业内部分歧,支持者即全部产量,轻松满足50%的要求。因此,从″产业代表性″的角度,Ruveon完全具备提起″双反″申请的法定资格。


″如果由美国生产商或工人提交的申请符合法定立案标准,商务部必须启动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法律并不要求商务部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考虑进口商或下游用户的利益。


因此,从法律技术层面看,Ruveon的申请完全合规,商务部若按正常程序推进,立案是大概率事件。 这也能解释为何在申请提交后,业界普遍认为调查″不可避免″。


三、申请何时可以主动撤回?


既然Ruveon的申请在法律上无懈可击,它为何又能在立案前三天撤回?这涉及美国反倾销法中关于″撤回申请″的程序规则。


(一)立案前:完全自由的撤回权


在商务部正式立案之前,申请人享有完全的、无条件的撤回权。美国《1930年关税法》规定,调查可以在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终止。且商务部可以在申请人撤回申请后终止调查。


关键在于:这一权力在立案前不受任何限制。 Ruveon于7月17日撤回申请,而商务部预计于7月20日立案。因为撤回行为发生在正式立案之前,Ruveon享有完全的撤回权利,不构成任何程序违法。


(二)立案后:撤回权受到限制


一旦案件进入实质性调查阶段,调查机关对是否接受撤诉拥有裁量权。商务部可以基于公共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方的反对意见而拒绝撤诉。商务部只有在″认定终止调查符合公共利益″时,才可以终止调查。


立案后的撤回不再是申请人的单方权利,而需要商务部的审批。美国三大农业协会的反对意见、下游用户的利益诉求,都可能成为商务部拒绝撤诉的理由。Ruveon选择在立案前三天闪电撤回,既避免了调查推进后陷入被动,又保留了未来再次提起的灵活性。


四、政府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予立案或认定不构成倾销?


除了申请人主动撤回外,美国″双反″程序还设置了另外几道″关卡″,可能导致调查终止或不成立。


(一)商务部驳回申请(立案前)


商务部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申请″理据不足″,可以驳回申请并终止程序。驳回的理由主要包括:


  • 产业支持度不足:未能满足″25/50″双重门槛;

  • 指控缺乏事实基础:申请中未能提供合理可得的支持性信息;

  • 申请内容不完整:未能列明必要的指控要素。


(二)ITC产业损害初裁否定(立案后45天内)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必须在申请提交后45日内,就″是否有合理迹象表明进口产品对美国产业造成或威胁造成实质性损害″作出初步裁定。


如果ITC作出否定性损害裁定,整个调查立即终止,进口产品不会被征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这一裁定涉及全行业利益,通常需要中国主要生产企业联合应诉。


(三)商务部倾销/补贴初裁否定(立案后160天/65天左右)


如果ITC作出肯定性损害裁定,调查继续推进。商务部将分别在立案后约65天(反补贴)和140天(反倾销)作出初步裁定。如果商务部认定不存在倾销或补贴,调查同样终止。


(四)ITC最终损害裁定否定(终裁阶段)


在商务部作出肯定性初裁后,案件进入终裁阶段。如果ITC在最终裁定中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调查也将终止。


五、草甘膦案属于哪种情况?


基于以上框架,我们可以对本次草甘膦″双反″申请进行法律定性。


结论一:Ruveon是适格原告


作为美国唯一的草甘膦本土生产商,Ruveon的产量占美国总产量的100%,完全满足″25/50″产业支持度门槛。从法律技术层面看,其申请不存在资格瑕疵。商务部若按正常程序审查,立案是大概率事件。


结论二:本次撤回发生在立案前,属于合法的主动撤回


Ruveon于7月17日撤回申请,早于商务部预计的7月20日立案日期。申请人在立案前享有完全的撤回权。因此,本次撤回在法律上毫无争议,不属于″撤诉被拒″或″程序违法″ 。


结论三:撤回的直接推手是政治压力,而非法律障碍


Ruveon在公告中给出的理由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反馈和公司满足美国农民不断变化的需求的承诺″。美国玉米、大豆、小麦三大主粮种植协会在申请提交后第一时间公开表示强烈反对。在农业经济困难的背景下,任何增加农民成本的政策都会引发政治反弹。


Ruveon明确表示″此前宣布的农民客户承诺和新的定价模式将不会实施″。撤回申请后,Ruveon可以继续采用更为灵活的″动态定价″策略,而非被″定价承诺″束缚。放弃″双反″申请,等同于放弃了为自身涨价的枷锁。


六、未来还会再提起吗?


从法律角度看,Ruveon完全保留了再次提起的权利。 申请撤回后三个月内,如果提交新的申请寻求对相同产品征收关税,商务部和ITC可以使用此前调查中已汇编的记录。即使现在撤回,未来重新申请时部分程序可以″提速″。


Ruveon作为美国唯一草甘膦本土生产商的法律地位不会改变。只要这一垄断地位存在,它就始终具备″国内产业代表″的申请资格。其指控中国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的″事实基础″也并未消失。


结语


Ruveon的草甘膦″双反″申请在17天内完成了一次″起落″。从法律程序上看,这是一次发生在立案前的合法撤回;从商业逻辑上看,这是一次权衡政治压力与商业利益后的战术性撤退;从未来展望上看,这更可能是一次″暂停″而非″终止″。


Ruveon作为美国唯一的草甘膦本土生产商,其适格原告地位无可争议。只要这一结构性条件不变,″双反″的阴影就不会真正散去。对中国草甘膦产业而言,真正的安全不在于对手″这次没打″,而在于让自己″不怕被打″。毕竟,在美国反倾销的法律框架下,申请人撤回申请后三个月内就可以重新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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