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近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发布关于开展农药行业″正风治卷″行动的通知。针对当前农药行业存在的隐性添加、非法生产、无序竞争等突出问题,在全行业开展″正风治卷″三年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通过强化行业自律、完善标准体系、加强执法协作等举措,着力整治行业乱象,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通过开展″正风治卷″行动,预计到2027年底:市场秩序明显改善,行业内卷式竞争得到有效遏制,产品质量显著提升,非法生产行为得到根本遏制,企业合规经营意识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严禁在产品中添加或以助剂名义销售隐性成分或未登记的活性成分
1. 企业依法依规落实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台账制度,建立健全采购销售电子台账,实现全程可追溯。鼓励建立供应商″白名单″管理机制,确保供应链合规。
2. 组织专家和研究机构制定隐性成分检测标准,为市场抽检提供技术支撑。
3. 将企业是否存在隐性成分添加等违法行为纳入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健全中国农药企业信用信息平台。
4. 协会主动搭建沟通桥梁,及时收集相关信息或证据,加强与各相关执法、司法部门的常态化联系与协作,指导会员企业向问题所在地的属地机关部门依法投诉举报。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
1. 制剂企业应全面梳理原药采购渠道,自觉抵制非法生产来源的原(母)药。
2. 企业需主动配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执法行动,提供技术支持和证据材料,确保非法生产行为得到及时查处,防止非法产品流入市场。
3. 设立专门的举报邮箱ccpia315@163.com,鼓励社会各界及时向协会或当地公安部门、监管部门举报,举报人提供相关证据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举报人0.5-5万元奖励。
4. 构建农药行业数字化闭环管理服务平台。运用大数据分析、物联网、区块链等先进技术,对百草枯、克百威等严监管农药实施全过程闭环管理,对氯虫苯甲酰胺、噻虫嗪、噻虫胺等重点产品中间体、产业链实施可追溯管理。
(三)严禁销售或采购非法母药加工制剂
1. 企业应强化质量管控,自觉抵制使用未经登记的低质母药代替原药加工制剂。
2. 推动部分原(母)药产品质量标准提升。重点是制修订制定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吡虫啉、精草铵膦等大宗农药相关产品标准,研究提升杂质限量等指标要求,为市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四)抵制企业低价无序竞争行为
1. 加强自律意识,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2. 鼓励企业创新,以提高产品质量、品牌服务等提升市场竞争力。
3. 针对内卷严重的重点产品,制定行业竞争规范,遏制企业恶性竞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成立″正风治卷″行动专项工作组,统筹推动各项工作。
(二)完善标准体系。依托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制定相关标准规范,积极推动成熟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强化社会监督。建立″政府-协会-企业-经营者″四方联动机制,积极组织和邀请全行业参与监督。
(四)加强宣传培训。向社会和行业宣传合规购买、合理使用农药产品的重要性,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有公众号对上述通知文件的重点内容进行了简单解读,如下:

国内仍然有很多不合规的产品通过添加销售隐形成分,尤其是未登记的活性成分作为隐形成分使用。
此条的关键点在于:可以合法添加的″助剂″是帮助产品提高药效。而不是对靶标害虫或者病害有着独特的作用机理的未登记化学结构。隐形成分不单单是已经登记为农药的活性成分,而是所有可能存在杀虫活性的成分。
另外需要关注的另外一条内容是建立鼓励供应商建立″白名单″管理机制,和建立诚信评价体系:″白名单″管理机制核心在于通过筛选和动态管理,确保原材料采购来源的合法性与可靠性。
同时协会可能会设计评价指标用于建立农药企业的诚信评价体系,如通过合规,质量,历史信用记录或者客户投诉率等,建立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较好的企业可能享受政策扶持,而失信的企业可能面临市场准入限制。
″白名单″与诚信评价体系的的目的是推动农药行业从″价格竞争″转向″质量竞争″减少恶性竞争,提升行业整体信用水平。
相关法律风险:
隐性添加行为:在产品中添加未登记活性成分或以助剂名义进行销售,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23条、第44条、第45条,属于擅自改变登记内容,构成″假农药″或″劣质农药″。
未登记的活性成分加工制剂:企业在产品中添加未登记成分,或以″助剂″名义销售非法活性成分,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未建立原材料采购和销售电子台账制度,或台账不真实不完整:违反《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关于产品追溯制度的要求,可能被认定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产品召回或行政处罚。

以上内容主要提出的是从供应链入手打击非法原药。
抵制非法来源原药,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如下:
连带责任:若企业采购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农药登记证》的原药,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55条,可能被没收原料、处以货值5~10倍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质量追溯缺陷:非法原药可能含未登记成分,导致下游制剂农残超标,企业需承担产品召回及赔偿责任,甚至按照《食品安全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无效争议:非法渠道采购合同可能因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53条(强制采购资质要求)被认定无效,损失难追偿。
举报机制已建立,一旦被举报查实,不仅面临执法部门查处,同时可以被纳入中国农药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影响市场信誉、融资、政府采购资格等。
但是需要注意举报机制的滥用引起市场的波动和恶意竞争。
未来建设农药行业数字化闭环管理平台,利用区块链、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全流程追溯。甚至到每一步的中间体采购记录和原药的销售记录,都要做到产业链的可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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