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近日,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正式发布T/CCPIA 259—2024的团体标准《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规范》。
据了解,《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规范》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提出并归口。由淘天集团、深圳市五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植保中国协会(香港)北京办事处、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中保绿农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参与起草。
以下是《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规范》全部内容。
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规范的术语和定义、农药网络销售者和农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基本要求、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要求、争议解决及自律行为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农药网络销售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796 农药包装通则
GB 4838 农药乳油包装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药网络销售 Online sales of pesticides
利用电商平台、自建网站、计算机应用程序、社交软件、直播平台、自媒体等信息网络,从事农药销售的活动。
3.2 农药网络销售者 Pesticide online sellers
从事农药网络销售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3.3农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pesticide online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农药网络销售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4. 基本要求
4.1 农药网络销售者要求
4.1.1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
4.1.2 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遵守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从事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4.1.3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有线下经营场所,并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自建网站、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经营者除外。不得借用、冒用他人许可证进行网络销售。
4.1.4 从事农药网络销售的经营人员应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经营人员的要求。
4.1.5 应在其网络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农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信息;在其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披露公布所经营农药产品实物照片或电子版标签,清晰展示农药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等信息,并确保所公布的标签与所销售的标签内容、制作等完全一致。
4.1.6 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4.2 农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求
4.2.1 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便利条件。
4.2.2 应要求申请进入平台的农药网络销售者提交其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农药经营许可证(依法不需要取得许可资质的除外)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对资质证件不齐全或发现信息不真实的,不应办理进驻平台手续。
4.2.3 应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农药网络销售者的相关信息,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
4.2.4 发现平台内的农药产品信息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应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4.2.5 应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农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农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 3年。
4.2.6 不得限制农药网络销售者对农药产品价格等相关信息的披露和公开展示,不得阻碍公众消费者查询相关产品信息。
4.2.7 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农药产品销售的,应符合 4.1 的要求,应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产品和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得误导消费者。
4.2.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农药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应采取必要措施的。
4.2.9 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农药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不得违规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农药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意见。
4.2.10 接到主管部门相关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农药网络销售者。
4.2.11 为农药网络销售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提供服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4.2.12 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的,应遵守农药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4.2.13 接到对农药网络销售者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相关投诉后,应依法核实并处置,对于通过伪造材料、虚构证据等手段进行恶意投诉影响商家正常经营的,应通过必要措施消除相关影响并可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5. 农药网络销售行为要求
5.1 进货要求
5.1.1 查验供货者的合法性。从农药生产企业进货的,应查验其是否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从经营者进货的,应查验其是否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采购卫生用农药的除外),且相应的许可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确保供货主体明确、合法。
5.1.2 查验农药产品的合法性。查验产品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等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实农药产品的名称、有效成分、剂型和含量等信息与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信息的一致性。
5.1.3 查验农药产品标签和包装的合法性。查验产品是否附具标签,标签或说明书的内容和制作是否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相符合,有关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是否与农药登记核准相符。查验产品外包装与 GB 3796、GB 4838 要求的符合性。
5.1.4 查验农药产品是否附具质量合格证。
5.1.5 核实产品是否属于禁止和限制使用农药等国家禁止在互联网上经营的农药。禁止采购以下农药产品:
a) 禁用农药;
b) 未取得农药登记的农药;
c) 超出企业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生产的农药;
d) 未附农药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农药;
e) 未附标签或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
f) 标明农药功能的助剂、肥料等;
g) 过期农药;
h)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农药。
5.1.6 禁止从以下渠道采购农药产品:
a)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境外企业除外;
b)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包括本身从事农药经营但没有获得农药经营许可的自建网站、手机APP、社交软件、微信小程序等电子商务媒介;
c)供货者身份难以确定的。
5.1.7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建立采购电子台账。采购电子台账应完整、详实,主要包括农药名称、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标准、产品规格数量、生产企业、供货人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
5.1.8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建立进货档案。将进货凭证、发票、合同等整理、归类、编号,建立完整的进货档案。
5.1.9 进货电子台账和进货档案应保存 2 年以上。
5.2 销售要求
5.2.1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向购买人询问购买农药的目的、病虫害发生情况、已使用农药情况等,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农作物及其病虫害的照片、视频等材料,进行科学诊断。
5.2.2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以服务使用者为主要目的,科学合理推荐农药,解决重点关注的问题。对防治农作物病虫害的,应根据诊断结果、农作物生长时期、病虫害发生时期及其混发情况、农药用途和特性等,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科学推荐农药,原则上不推荐防治不同发生时期病虫害的农药混合使用,不推荐相同作用机理的农药混合使用;农药网络销售者提供农作物综合解决方案时,应根据农作物不同阶段的需求、病虫害发生规律等,合理轮换使用农药,降低抗药性、农药残留等风险。
5.2.3 农药网络销售者对同一时期使用 2 种或 2 种以上农药的,或将农药与助剂等其他农业投入品混合使用的,应说明其混合使用的目的、混合次序、剂量等。
5.2.4 农药网络销售者对农药使用技术要求高、易产生药害的,如对同一作物不同品种的敏感性差异大的、对农作物前期用药或后期用药等有特别要求的,应重点提醒,详细指导。
5.2.5 农药网络销售者利用互联网与农药购买人签订合同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5.2.6 农药网络销售者不得误导购买人,不得向购买人推荐我国已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过期农药,不得推荐没有标注使用范围和方法的零售包装的原药(母药)。具体名录参见附录 A 和 B。
5.2.7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向购买人出具农药纸质发票或电子发票等购买凭证。
5.2.8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根据产品标签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
5.2.9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根据《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告知农药购买人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按照购买人所在地的规定,交由相应的机构进行回收、处置。农药网络销售者与购买人不属于同一辖区,且购买人所在辖区已出台政策,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承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与处置相应费用的,农药网络销售者应根据当地的规定,与购买人协商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方式方法等。
5.2.10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对配送农药产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配送前,应告知承运人所运货物为农药,运达指定区域所需时间,应向农药购买人如实说明运输期限,提示农药购买人注意用药时间与病虫草害发生情况的一致性,避免因错过用药时间发生退货。应根据农药产品数量、运输距离、运输时间、温湿度要求等情况,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配送的农药产品应放置在独立空间并明显标识,确保农药产品包装、标签和质量符合要求,全程可追溯。
5.2.11 农药网络销售者向购买人运送或者委托承运人承运所销售的农药,应遵守国家有关运输的规定。
a)对危险性低于 GB 12268 农药条目包装类别 Ⅲ 标准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低毒、微毒产品),按普通货物管理;
b)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含农药登记为中等毒产品),其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每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的,同时具有符合GB 3796规定要求的包装容器和内容器,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的一个菱形框内标明内装物的联合国编号(前加字母″UN″)和″Ⅲ″(即包装类别Ⅲ),″Ⅲ″标在联合国编号下侧。在按限量要求对农药进行包装时,应确保同一外容器的内装物不会因渗漏而发生危险反应。
c)不符合限量标准及包装要求的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按危险货物运输。
d)严禁与食品、服装等混装运输。
5.2.12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建立农药销售电子台账,并能够单独生成在互联网络上销售农药的数据。农药销售电子台账应完整真实,主要内容应包括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及其联系方式、施用范围、销售日期等内容,农药销售台账应与销售行为相符,并保存2年以上。
5.3 宣传要求
5.3.1农药网络销售者应依法发布广告。在互联网发布的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a)扩大该产品的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的;
b)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c)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d)说明有效率;
e)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f)贬低同类产品,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g)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h)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的内容;
i)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j)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k)标注专门适用于儿童、孕妇、过敏者等特殊人群的宣传。
5.3.2农药网络销售者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5.4 服务要求
5.4.1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利用信息化手段,了解所销售农药使用情况,收集农药购买人对所购产品的反馈意见。
5.4.2农药网络销售者应认真及时回复农药购买人关于农药使用技术、方法的咨询。
5.4.3农药网络销售者发现所经营的农药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应立即停止经营,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供货人和购买人,与互联网平台联系,通知购买人,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停止销售和通知情况。
5.4.4鼓励农药网络销售者组建专家队伍,为农药购买人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6. 争议解决
6.1 农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在线争议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双方的争议。
6.2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收到农药购买人异议信息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与购买人协商妥善解决。收到农药生产企业、其他农药经营者的异议信息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协商妥善解决。
6.3 收到发生药害事故信息时,农药网络销售者应及时指导使用者或者告知购买人在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下,采取补救措施降低损失、危害,并与农药生产企业、购买人查找药害产生原因,划分责任,协商处理解决方案。
6.4 在争议处理中,农药网络销售者应提供电子订单和交易记录。
6.5 农药购买者在农药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农药后,与农药网络销售者发生争议时,农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农药购买者维护合法权益。
7. 自律行为要求
7.1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排查,规范经营行为,健全管理制度。
7.2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能将线下经营场所与网络交易平台上经营农药数据分开,便于接受监管。
7.3 农药网络销售者应按照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等规定,依法及时上报相关数据。
7.4 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桥梁纽带、社会监督作用,牵头制定行业行为规范,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谈话提醒、自律性协同惩戒等奖惩机制,强化宣传培训,加强行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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