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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新解读!浅议新《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征求意见稿

来自分类:政策法规
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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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4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信息所属单位为法规司,生效日期是11月5日,征求建议有效期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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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为什么要说 ″新″呢?关注农药行业的人可能会知道,那就是从2023年5月12日起农业农村部的农药管理司分批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等其他4部规章征求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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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就引起了行业的激烈讨论,农药工业协会还组织了专门的会议讨论此事,多数修改之处大家都比较认同,关键点是首次提出的关于″同一生产企业仅可使用一个品牌标志或商标″,正是因为表述比较模糊,多数人解读为″一企一标″或者″一证一品″,理解为监管机构是为了堵住名为代工实为借证的行为,各家站在不同方向都有不同的解读,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纷纷表达了各自理解和建议,但直到今年11月4日也没发出征求后的规章,反而这次又征求了一版,但此次已经变为了法规司,说明此事在农药管理司已经走完了程序,转办到法规司,如无太多反馈建议即可后续发布。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无太多引起争议的地方,只是细节上的修修补补,虽然也有小问题但在此处略去不谈。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委托加工、分装为名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本条为新增内容,连同第二十一条,均为本次新增,修改后更加明确了委托加工合同的内容细节和形式,在此之前不少拥有很多证件的企业以委托为名,大肆实行借证之实,收取借证费用,赚的盆满钵满,严重扰乱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借来的证件谁都不会作为企业重点产品去运作销售,反而成为了市场砸价吸引客户的利器,这让很多优秀配方产品生命周期迅速衰落,由于同类借证产品迅速砸向市场,低价冲击,使得正常拥有该类证件并以此为主导销售盈利的产品沦为企业鸡肋产品。委托加工官方本意是为了释放企业生产能力,优化资源配置,让产能富足的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优势将产能不足的企业订单接到手,赚取加工费用,形成资源互补的局面,这在食品行业、饮料行业是常见的做法。但在农药行业有点变了味。这两条加的比较合理,基本堵上了瑕疵漏洞。


借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单纯出借登记证,收取借证使用费用,登记证持有人自己不做生产管理,完全由借证人生产贴牌销售,但合同是委托加工合同,标签样式也是委托样式;第二种比较隐蔽,是出借登记证+捆绑生产,配方是登记证持有人统一配方,统一控制生产供货环节,标签风格、规格、商标和销售由借证人负责,相当于定制生产,合同仍是委托加工合同,标签样式也是委托样式。很多中小企业靠着众多农药公司定制生产发展起来,但中小企业的软硬件实力、生产工艺及品控毕竟跟不上大企业,在市场上经常看到标签为委托加工的但是第八位二维码仍然为1,一家店里同一个登记证号但有五六种不同厂家的产品,且借证产品更容易出现质量问题,漏药、配方不稳定呈现胶黏状很难倒出等,尤以悬浮剂居多,这些最终都沦为了使用的农户买单。


除了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证或者换证使用外,还有一种是渠道客户定制产品,当渠道或平台客户看中某种配方产品,便会到企业谈定制合作,风格、规格、商标都按照定制人要求,证件持有人按照合同供货,定制人负责销售,各方分工明确,这也造就了市场上出现大量同质产品,最后为争取市场份额低价恶性竞争,但这种不属于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增加了不得违规捆绑销售农药。新增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违规捆绑销售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未如实公示、展示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农药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这两条猜测本意是阻止套餐式(解决方案)农药生产销售,并且给出了违规后的处罚方案,不可否认的是套餐式农药销售已经在花生区、小麦区成为主流销售形式,大蒜区、玉米区、大豆区也很畅销,尽管官方多次发文禁止,但套餐式农药依然火爆,基本上可以说禁了个寂寞。


一方面是套餐销售广谱快捷,另一方面无论是生产厂家还是经销零售商都达到了多卖药增加销售利润、抢占市场份额的好处,而农户也能买到对症的解决方案组合产品,套餐组合的产品从监管法律和科学严谨性方面可能不完全合规,也有出现过药害的案例发生,但市售的部分套餐组合确实能达到一次解决病虫草害,解决了种植户的防治难题。


随着市场竞争发展,各家的套餐组合更加趋向合理合规,由原来的没有在其应用作物上登记或仅有一两个登记到现在所有产品完全登记,甚至连里面的肥料产品也进行了作物备案登记,可以说从法规上基本具备了合法性。套餐组合销售并不稀奇,只不过现在发展到了农药厂家直接组合好发给经销、零售合作客户,这些组合由大厂家来搭配可能会比经销、零售商组配更加科学,但也存在组成样式不够灵活、主防对象不太吻合等等弊端。但如何认定违规捆绑销售农药恐怕就是一个棘手的事情,到底是按照销售形式还是购买意愿,执法上存在认定情况比较复杂,如东北玉米除草剂都是子母瓶的形式捆绑包装,再比如以前的双连袋甚至是三联袋形式,这些可能更是捆绑销售,一方面单独用药不能解决问题,但企业把自己的两个证件组合在一起就可以很好的解决完问题。

      

这一条争议很大,建议也可以从生产管理上入手,利用好农药标签上二维码这个利器,农药包装最小单位单瓶或单袋,再往外一般是盒装或者大袋装,再往外是箱装或桶装这里的二维码要形成对应关系,即农药出厂最外包装里必须是同一个证件,不能是混装产品,这也符合农药包装通则法规,这样很好的避免出厂即是套餐组合的不合规形式,在零售层面去管理违规捆绑销售难度很大,如何界定开处方还是违规捆绑?这恐怕都存在很大的主观性,不利于执法公允度。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因主要涉及登记试验细节管理,本次不做主要讨论。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新增的第二款制剂产品应当标注使用原药的登记证号和生产企业名称。


现实是制剂企业会根据原药价格、原药品质、合作关系等综合因素考虑采购哪家原药,而原药又是贸易企业高度集中的领域,很多原药厂家生产完直接出货给贸易公司,由贸易公司销售给制剂企业,制剂企业每批次生产使用的原药可能来自于不同厂家,如果强行标注原药登记证号和厂家将会对制剂企业造成巨大的改变,对企业供应链甚至生产端带来巨变,甚至会加重企业负担淘汰掉很多中小企业。


要么企业就只能选择固定其中一个原药厂家的货来生产相应产品,要么就是采购不同厂家的但都标注一个原药厂家的信息,这可能就和监管的初衷背道而驰了,在制剂企业上标注原药厂家信息无疑是给原药厂家做了免费的广告,但也存在风险,如果实际使用的是B厂家原药但是标注A厂家的原药,那么制剂出了问题原药厂家要不要担责?(这里提及到的不是故意如此操作,而是指意外情况,如这几年原药波动巨大,时有原药大厂停车检修、遇到不可抗力等无法交货情况,制剂企业又需要采购生产,标签都已经备好,但是发现原有原药无法购买到,只能购买其他厂家原药,要不要再次印制对应原药标签,抛去资金成本不说,时间成本呢,企业因此可能丢失很多订单,如果让企业大量存储原药也不现实,这会占用大量资金,降低企业现金流。)


个人认为本条无实际操作意义,建议删除,监管机构可从采购信息、采购账目、合规手续等入手,强制标注原药来源无意义,不应所有都由制剂企业来担责,哪家饭店会告诉你我的食材都是在哪种植的?原药生产管理销售应该制定相应规范,让不同行业企业遵守不同法规。


第五款登记用于耐除草剂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转基因作物和转化体名称;用于耐除草剂非转基因作物的,应当标注适用的作物品种名称。


本条前半部分没有异议,就是这后半部分存在争议,我们以非转基因耐烯禾啶的谷子来说,现行登记对象为耐烯禾啶的谷子田,这种登记方式就很不错,农药企业不可能标注出所有作物品种名称,每家种企的作物品种都不一样,难道要求药企不断地去变更增加作物品种吗?建议耐除草剂的作物品种也要同步标记:本产品为耐×××除草剂的品种,可使用登记为该作物的×××除草剂,如此方可加强监管还不增加企业负担。


再比如耐咪唑啉酮类的水稻,以著名的金梗818水稻品种来说,虽然目前在其作物品种上没有登记咪唑乙烟酸或甲氧咪草烟,但现实都在推广这两种除草剂在该作物品种上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风险,这类作物本身就是属于跨界品种,需要种业和农药行业两方配合管理,双方都应标注审定相关信息,不能强加药企单方负责,这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第六款使用时需要添加指定助剂的,应当标注其相关信息。


此条情况的出现更多的是见于外企产品,如苞卫苯唑草酮产品、巴佰金苯嘧磺草胺产品,均带有相应助剂需要同时使用,在标签上标注可能会更有效便于管理,这一条我是赞同的,尤其是加上相应使用信息。


第三十一条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同一登记证持有人的同一农药产品标签只能标注同一个商标。


这一条与上一版征求意见稿,虽是不同表述,但是这次的更清楚表述了意思,如果按照此标准执行那么势必会起到相反的结果,个人觉得此条表述就到″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即可,后面内容不是农业部要管理的部分,建议放权。


很多企业都拥有企业logo商标,其组成可能是文字、符号、图形、字母、英文等组成,多为企业名字简称或者高度相关联,企业在印制标签时基本都是放上企业logo,再选择一个合适的产品商标,以先正达亮盾为例:见下图。企业logo代表企业品牌形象,是在标签上展示企业标识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有一部分企业因为注册商标不够多等原因,存在几个产品共用企业logo的情况,也就是没有放置单独的产品商标,统一都由企业商标代替。

      

产品放置什么商标是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利,农业农村部不应过多干预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一个登记证只允许放置一个注册商标,势必会造成要么不放企业logo,所有产品都放置单独的产品商标;要么企业logo只能放置在其中的一个标签上,其他全部不能再使用。很多产品依靠企业商标形象建立的市场信任度将会被削弱,企业不得不再次推出一个新的品牌去宣传,加大企业资金花费。该条实施后果无疑是将会造成企业额外的负担,还需要注册大量的商标,再去重新宣传该产品品牌,同时注册维护续展还需要一大笔费用。


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基于一个登记证件,就不同的登记作物可能推广建立了两个甚至三个品牌产品形象,如一个证件同时登记了水稻和小麦两个作物,那么企业会推出两套产品包装也就是两个产品品牌,针对不同作物和客户,通过几年持续不断地推广,都各自在市场站稳了脚跟,赢得了客户信任,执行新政的话那就需要砍掉一个或者多个产品品牌,这会严重扰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节奏。法规应该是因势利导而不是强加干预。 农业农村部没有道理也没有意义强行管理放置几个商标。


农药行业法规管理征求意见稿发出之前,应广泛听取企业意见,把大小企业都应该纳入听取范围,就市场不合理的地方提出监管措施,对将要发展的形式苗头做出预防管理,绝不可忽略行业现实基础,直接臆想出台措施,可能会引起政策管理水平的倒退,农药是为国家保障粮食需求的重要支柱产业,合理因势利导才能发挥企业积极性,引流我国农药行业向着绿色、低毒、高效、减量的方向发展,切不可违背市场运营自主规律,强加干预,可能会导致适得其反的结果。如有可能建议出台一部《农药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文件,对农药市场产品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而不应该将一些监督检查内容分散插入到相应生产经营环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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