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近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建部、农业部等七个部委,共同发布《土壤污染源头防控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壤污染行动计划》)。
第二类,防治已污染土壤对敏感受体产生影响,主要针对的是已被污染的土壤,主要措施是风险管控和修复,重点在于消除存量土壤污染,以及管控土壤污染风险。
二、《土壤污染行动计划》的重点
《土壤污染行动计划》共六章20条,4797个字。
有以下6个重点需要关注:
《土壤污染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继续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这是2021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中的要求。
2. 源头管控涉重金属废气排放
《土壤污染行动计划》要求从源头上减少涉重金属废气的排放。
一是对于新建涉重金属排放企业,要在相关建设项目中加强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壤的累积性风险分析,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防控措施。
二是在受污染耕地集中地区,耕地土壤重金属含量呈上升趋势的地区,经排查主要由大气污染源造成的,要采取相应的污染源头管控措施。
三是对于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强化气态及粉尘等无组织排放、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审核及监管要求。
四是对于有色金属矿采选、冶炼行业,要推动颗粒物深度治理,实施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加强除尘工艺废气、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
五是对于排放涉镉等重金属的大气、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对周边农用地土壤重金属累积性风险。
3. 加强污染地块管控治理修复
一是开展沿江1公里化工腾退地块土壤污染专项治理行动,全面查清长江干流和主要支流、鄱阳湖、洞庭湖、太湖等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腾退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严防污染入江。
二是加强产业转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腾退等地块监管。选择钢铁企业等大型腾退地块,探索分片分期风险管控和修复。
三是对于农药原药制造等企业腾退的重度污染地块,原则上优先拓展生态空间,确需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工程,要采取措施严防异味扩散。于2027年底前建立农药原药制造、焦化企业腾退地块清单。
四是对于周边存在饮用水源、居民区等敏感受体的高风险地块,建立重点管控清单,并结合实际情况清理高风险地块内的残留污染物,于2027年底前对重点管控清单内的地块完成重点管控。
五是对于地下水污染高风险化工园区,实施风险管控工程,于2027年底前有效管控地下水污染风险。
4. 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固废危废
一是提高磷石膏、赤泥等复杂难用大宗固废的净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加快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二是开展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摸底排查和分级分类整改,全面完善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等措施。
三是严密防控危废的环境风险,深化危废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严格管控最终填埋处置。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转移、处置固体废物,尤其是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运行监管,严格落实雨污分流、地表水与地下水导排、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等污染防治措施,对库容已满的规范有序开展封场治理。
五是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有色金属等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管,强化防渗等措施落实。
5. 全面关停土法炼焦和竖罐炼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于2024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土壤污染行动计划》全面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要求,强调要全面关停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单炉产能≥5万吨/年且使用低阶煤高温热解工艺的镁冶炼配气装置除外)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焦化行业规范条件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并且,减少独立焦化企业,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继续实施″以钢定焦″。
《土壤污染行动计划》还要求限制上马采用PS转炉吹炼工艺的铜冶炼项目,加快推进铜冶炼PS转炉的环保升级改造。
同时明确,2025年底前,淘汰竖罐炼锌工艺和设备。2026年底前,鼓励石油开采行业企业完成单层钢质地下储油罐排查,渗漏风险较高的,结合生产周期完成更新替代或防渗改造。
以上这些要求,都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明确要求,《土壤污染行动计划》中予以强调。
6. 健全政策法规标准和体制机制
一是加强法治保障,配合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完善执法技术指南,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监督,积极推动土壤和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做好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衔接。
二是完善尽职调查规定,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结果用于地价评估、资产评估、资产抵押、债权清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约定等的参考。
三是完善耕地轮作休耕保护补偿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健全黑土地保护性耕作长效机制,加强黑土地和盐碱地等未污染土壤保护。
四是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城镇开发边界外不得规划建设各类开发区;深化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完善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划定技术要求,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五是注重典型引领,打造一批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成效显著的样板城市,征集一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绿色低碳修复的典型案例,培育一批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头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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