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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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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商务部19日发布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公告指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全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

  

2023年3月19日,应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基异丁基(甲)酮


化学名称:4-甲基-2-戊酮


英文名称:Methyl Isobutyl Ketone; 4-Methyl-2-Pentanone


化学分子式:C6H12O


化学结构式:


  CH3 O

  | ‖

  CH3-CH-CH2-C-CH3


产品描述:甲基异丁基(甲)酮为无色透明、有类似樟脑气味的易燃液体。微溶于水,能与酚、醚、醛等有机溶剂、动植物油、矿物油混溶。


主要用途:甲基异丁基(甲)酮是一种优良的中沸点溶剂和有机合成原料,用途广泛。在溶剂方面,主要用在涂料、医药、农药、溶剂脱蜡溶剂、稀有金属萃取剂、磁带、油墨、环氧树脂、粘合剂、原子吸收光度分析等方面,也可用作生产汽车高级油漆、船舶漆、集装箱漆等的溶剂;在有机合成原料方面,甲基异丁基(甲)酮是合成橡胶防老剂4020、甲基异丁基甲醇、高分子聚合物引发剂,环氧树脂潜伏性固化剂,特种表面活性剂等的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41300。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8年第27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韩国公司:


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 18.5%

  (KUMHO P&B CHEMICALS, INC.)

2.其他韩国公司 32.3%

  

日本公司:


1.三井化学株式会社 45.0%

  (Mitsui Chemicals, Inc.)


2.三菱化学株式会社 47.8%

  (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


3.其他日本公司 190.4%

  

南非公司:


1.沙索南非有限公司 15.9%

  (Sasol South Africa Ltd)


2.其他南非公司 34.1%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4年3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甲基异丁基(甲)酮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24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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