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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力度加大|危险化学品相关企业:及时审查产品登记情况 注意合规!

来自分类:政策法规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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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国家应急管理部负责推进化学品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工作,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在今年2月16日上线,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


今年以来,各地的登记办都在逐步推进各地企业完成登记更新工作,并对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加大了整改和处罚力度


01 推行登记的基本要求


现阶段国家应急管理部已完成了登记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但登记的基本要求依然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591号令)及《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5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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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尽快完成″登记″推动″一企一品一码″


新系统中完成登记的生产和进口产品,会在新系统中自动生成二维码。一些省市为推进″一企一品一码″的工作,对危化品登记和二维码粘贴也提出了一些明确时间节点及要求。


其他未提及时间节点的省份或地市也在不同程度上推进了系统改造和″一企一品一码″的工作,企业应根据属地危化品管理部门的要求在今年年底尽快完成危化品登记,配合推动″一企一品一码″政策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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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加大处罚力度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企业需要向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将面临处罚:


根据591号令,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根据53号令,第二十九条: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条 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53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随着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工作的完成及″一企一品一码″政策的推行,根据《全国集中治理放方案》的要求,国家及各省市对危化品登记的监管力度也在逐步加强,一些省市已经对危化品登记不合规的企业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及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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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截自:某省应急管理部官网)


04 建议


现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虽然开展了近十年,但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因安全管理的需要,不但没有减弱其要求,反而在不断的进行改革加强。


因此,建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梳理自己的产品,对于满足登记要求的产品尽快完成登记并审查系统已登记的产品是否合规,同时配合国家及属地推行″一企一品一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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