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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农药制剂登记化学资料要求和审查要点

20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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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本文对澳大利亚农药兽药管理局(APVMA)制剂产品登记需要提交的化学资料及其审查要点予以介绍。


1 生产商名称及工厂地址


制造商的名称和制造点地址是产品的重要相关细节。APVMA可能会寻求海外监管机构的澄清,以认证特定制造商的身份。


2 制剂类型


APVMA评估制剂产品的配方类型的目的是了解制剂类型是否适用于所申请的农药制剂产品。


APVMA评估这些信息的目的是力求确保制剂产品的剂型在登记时是正确的。产品的剂型可能决定急救和安全指示或产品所需的使用说明,并且是评估依赖参考产品进行登记所需要的制剂产品的重要信息。


3 活性成分


APVMA要求评估化学产品的活性成分信息。如果未提供某个特定的信息或满足标准,APVMA将考虑是否需要申请人提供一个适当的理由。所提供信息用于明确如下问题:(1)制剂产品中所含的活性成分是否为已获批准的活性成分,或已经申请批准了;(2)该制剂产品所含的活性成分是否可获豁免批准;(3)对制剂产品中的活性成分是否有合适的质量标准;(4)是否提供了或参考了活性成分的分析证明;(5)活性成分的质量是否可接受,并注明产品的使用模式和产品形式。


APVMA评估这些信息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制剂产品所使用的原药之组成和纯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经批准的活性组分的细节,而且所用原药具有适当的质量以使制剂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满足标准。


当审批原药时,对原药DoC或规格和提供的批次分析数据一起进行评估。DoC或CoA也要与相关的标准进行比较。一旦一种原药的新来源获得批准,该原药的成分和纯度就会作为该原药的相关特定信息被记录下来。


当评价使用已获批准的原药的相关产品时,还应提供原药的CoA。


此DoC或CoA也可以与APVMA保存的有关细节相比较,以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原药符合该生产地点在APVMA记录的标准(成分和纯度)。


如果DoC或CoA显示不符合有关标准或注册存档信息,这可引起APVMA将相关信息传递给合规部门进行调查,因为有理由怀疑原药的制造商可能会违反农药兽药法规。


活性成分必须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有关标准,并符合APVMA存档的成分详情。


4 制剂组成


APVMA对制剂产品的配方(组成)进行评估。如果没有提供特定的信息或没有满足标准,APVMA则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供适当的理由或科学论据。要求提供如下信息以明确配方组成:


(1)化学成分的通用名称和/或化学名称与指定的化学成分是否一致;(2)如果相关,是否提供一些具有商标名(专属或专利产品)成分的完整信息;(3)在可能的情况下,化学文摘服务社(CAS)是否为这些组分指定了注册编号;(4)是否规定了各个组分的质量标准,包括每种活性成分的组成和纯度;(5)每种成分的浓度是否正确且与配方工艺细节和标签要求一致;(6)活性成分指定的浓度是否解释了随附CoA上规定的活性物质的名义纯度;(7)各组分在制剂中的目的是否正确;(8)各个组分的浓度之和是否与制剂产品的总质量/质量或质量/体积数量相匹配;(9)产品的密度是否正确;(10)是否列出了市场上销售的制剂产品中存在的所有组分。在加工过程的某一步骤中去除而不存在于最终包装产品中的成分(如添加水使产品颗粒化,随后在干燥步骤中被去除)不应包括在配方组成物中。加工过程说明(见下文)应包括在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但在最终包装产品中不存在的成分的详细信息。


APVMA评估这些信息的目的是力求确保制剂产品组成的相关信息在进入登记档案保存时是正确的。制剂产品的组分、各组分的浓度,以及各活性成分的组成和纯度,都是产品的相关细节。这些细节合在一起就是产品的配方。


4.1 对某些特殊剂型则有特殊的规定


(1)作为诱饵的杀软体动物剂,其活性成分为聚甲醛或甲硫威,该产品是否含有任何骨粉或其他动物来源的产品。它们是否分别是独特的绿色或蓝色。


(2)用于仓储种子处理的产品是否含有足够的色素或染料使种子着色,从而使它容易区别于未处理的种子。APVMA评估这些信息的目的是确保某些特定的配方类型(蜗牛毒饵和种子处理)遵守特殊立法要求。


4.2 制剂配方举例


例如申请人提交一种不含任何可起崩解作用成分(如羧甲淀粉钠)的快速分散型片剂产品。这种不适当的配方组成将被作为APVMA评估的一部分,申请人将被要求在注册前确认所提交配方的准确性或提供更正后的配方。


再如申请人申请登记一种具有如下组成的颗粒制剂产品,在颗粒的干燥步骤之前用水形成料浆。


制剂组成;活性成分500g/kg、填料400g/kg、黏结剂100g/kg、水100g/kg。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声明各组分的总质量为1100g/kg。然而申请人没有考虑到水在干燥阶段被去除,因此不存在于产品的配方组成中。


4.3 制剂间的比较


凡拟根据第5、6、7或8类申请登记的制剂产品,APVMA必须考虑该产品是否符合法规中″与参考产品类似″″与参考产品极为相似″或″与参考产品相同″的定义。由于有些类别的登记申请需要提交一套有限的数据(如第5和6类申请)或不需要提交数据(第7和8类申请),因此APVMA需要根据与已获登记的产品足够类似的新产品的有关风险评价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贸易标准是否部分或全部满足APVMA要求。产品的风险评价经理将从负责化学和生产的部门获得建议,以决定新产品与参考产品是否可以被确定为密切相似或类似的(以及在缺乏化学数据包的情况下能否决定新产品与参考产品的相似性,如第7类申请)。


APVMA只能提供有限的关于这些决定的结果的信息,因为APVMA不能披露关于参考产品的信息,这是参考产品持有者的商业秘密。


类似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在第12类或第14类申请中,申请人希望通过改变配方或添加其他配方以变更产品登记。新的或额外的配方也必须满足安全标准,并在功能上等同于现有的配方,这样APVMA才能满意。


4.4 关于第5类(相似产品)农药制剂登记申请


从化学的角度来看,要使一种农药制剂产品与参考产品相似,就必须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和相同的制剂类型。


确定2种农药制剂产品是否相似是一项简单的工作。事实上要确定2个已经登记的产品的相似性,可以使用APVMA公开的信息(如活性成分批准信息)和制剂产品的剂型等。


4.5 关于第6类(非常相似)和7类(相同)农药制剂登记申请


从化学的角度来看,对于一种农药制剂产品,要与参考产品非常相似,则产品必须有相同的活性成分、相同的浓度,具有相同或不同功能的助剂(非活性成分)和相同的剂型。


第6类登记必须提供化学和制造数据包,第7类登记不需要化学和制造数据包。在第7类农药制剂登记申请被批准之前,APVMA必须在未提供产品的化学数据的前提下,能够确定各种助剂具有与参考产品中的相应助剂类似的功能。


下面举例说明在有化学数据时如何能确定产品的相似性(第6类申请),在没有化学数据的情况下(第7类申请)可能无法确定产品的相似性。


⑴ 表面活性剂的化学本质和/或浓度有显著差异的(例如EC中的乳化剂,WG、WP和SC中的润湿剂/分散剂),在没有化学数据的情况下,APVMA不能确定所含成分具有与参考产品相似的功能。对第6类申请,提供的数据可以显示产品是否能够形成稳定乳液或悬浮液;而对于第7项,则不会提供此类数据。


⑵ 在悬浮剂(SC)产品中,悬浮性或黏度改善剂的性质和/或浓度有显著差异的,化学数据可以显示该产品能不能形成稳定的悬浮液。


⑶ 与参考产品相比,消泡剂的浓度有显著差异(或缺乏)的,化学数据可以显示产品是否稀释和搅拌时产生出不可接受水平的泡沫(产生过量的泡沫会对混合器/装填药剂的装置造成严重危险)。


4.6 第8类申请(分装登记)


第8类申请,除了产品名称,申请人的识别号码、姓名和营业地址外,产品必须在所有其他方面与参考产品相同。从化学和制造角度,这意味着制剂产品必须是完全相同的,使用相同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尺寸,并在同一工厂使用相同的原料以相同的规格生产。


5 非活性组分(助剂)的规格和组成


APVMA评估制剂产品中的辅料(包括那些不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辅料,如加工溶剂或惰性气体)。当没有提供某个特定的信息或没有满足某个标准时,APVMA会考虑申请人是否提供了适当的理由或论据。


需要提交信息明确如下与助剂有关的问题:(1)是否对制剂产品中的非活性成分规定了合适的质量标准;(2)是否有任何非活性成分来源于动物材料、转基因生物(GMO)、纳米材料;(3)是否提供或引用了非有效成分的规格、分析证和/或安全数据单(SDS);(4)非活性成分的质量是否可接受。


APVMA评估这些信息的目的是试图确保制剂中使用的非活性物质的组成和纯度符合适当的质量标准。


来源: 世界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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