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在国内获得肥料登记需了解以下几方面:
一、肥料登记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肥料产品实行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肥料登记管理制度依据现行《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我国首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于2000年6月12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通过。目前为止,本办法经历了3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是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
肥料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
二、肥料登记形式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部级肥料登记形式分为备案制和登记制两种。
备案制肥料产品包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
登记制肥料产品包含:农用微生物菌剂、生物有机肥、复合微生物肥料、农用微生物浓缩制剂、含腐植酸水溶肥料、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尿素硝酸铵溶液、农业用硝酸铵钙、农林保水剂、有机水溶肥料、土壤调理剂、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缓释肥料、增效氮肥、肥料增效剂、农业用硝酸钙、农业用硫酸镁、土壤修复菌剂以及其它特殊产品。
三、肥料登记要求
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必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生产者和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四、严禁行为
禁止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禁止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
禁止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禁止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
禁止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
禁止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五、取得肥料登记证捷径
术业有专攻。蓝天视野(北京)农业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国较早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登记服务正式机构,提供肥料生产报审全流程服务,是行业内客户众多、影响力较大的资深专业机构。
二十年来,蓝天视野与多个国家的优秀肥料制造企业合作,将国际企业生产的肥料产品引进中国境内销售,在全球范围市场拥有众多会员客户,为广大客户提供高端农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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