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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订前后条款内容详细对比

来自分类:政策法规
202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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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签署农业农村部部令(2022年第1号),发布《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作出了修改。今天,我们一起看一下所修改的内容。

    

《决定》第四条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3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作出修改。删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第三款”。

    

修改前:(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

    

修改后:(五)登记试验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决定》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6号公布,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2号修订)作出5项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修改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

    

修改后: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修改前: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修改后:农业农村部负责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农村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登记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修改前: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

    

修改后: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四)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修改前:第十七条  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新农药登记试验申请表;(二)境内外研发及境外登记情况;(三)试验范围、试验地点(试验区域)及相关说明;(四)产品化学信息及产品质量符合性检验报告;(五)毒理学信息;(六)作物安全性信息;(七)环境安全信息;(八)试验过程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九)试验过程需要采取的安全性防范措施;(十)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资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八条  农业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农药登记试验不需要批准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二)申请资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三)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四)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条  农业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对试验安全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试验,颁发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应当载明试验申请人、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含量、试验范围,试验证书编号及有效期等事项。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式样由农业部制定。证书编号规则为“SY+年号+顺序号”,年号为证书核发年份,用四位阿拉伯数字表示;顺序号用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五年之内未开展试验的,应当重新申请。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修改前: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修改后: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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