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6—2020)、《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等3项新制订标准,以及《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等4项标准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发布对《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7项标准或修改单解读,以下仅列出对《农药制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27—2020)的解读。
标准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O3的重要前体物,且部分VOCs是有毒物质和恶臭物质,是目前我国重点管控的大气污染物。为加强VOCs污染防治,完善“行业+综合”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需对农药等典型的VOCs排放行业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农药工业经过长期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农药生产国和出口国,可生产农药原药500多种,常年生产300多种,正式登记的农药制剂产品达三万多个。农药工业是重要的VOCs排放行业,生产工序长,使用原料种类多、用量大,产品收率低,污染物排放量大、成分复杂且多为有毒有害物质。长期以来,农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宽松,行业针对性不强,亟需制定专门的行业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严格规范排放管理。
本标准在排放控制上有哪些特点?
农药生产过程中涉及VOCs原辅料储存、输送、反应、分离精制等众多工序,均可能造成VOCs的排放,且无组织排放量较大,同时还存在大量有毒有害及恶臭物质排放。本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
1.强化源头和过程控制,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是农药工业的难点之一,标准根据农药工业特点,实施无组织排放的全过程监管。首先,对于使用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实施差异化管控,促进企业实现源头减排;其次,针对原辅料储存、生产工艺过程以及废水处理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措施性控制要求;最后,针对无组织排放管控效果,规定了厂区监控浓度限值的建议值,由地方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自主实施。
2.综合项目和特征污染物项目相结合,全面控制VOCs排放
农药行业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种类众多,行业常用有机溶剂有数十种,并且还涉及氯化氢、氨、氰化物等有毒有害的无机污染物。为全面管控农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采用“综合项目+特征污染物项目”相结合的方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综合项目包括非甲烷总烃(NMHC)和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考虑光化学反应性管控苯系物等,防范健康风险管控光气、氰化氢等,防止恶臭扰民管控硫化氢、氨等。
3.实施浓度和效率双指标管控,实现VOCs有效削减
标准沿用排放浓度限值的控制方式的同时,考虑VOCs通风排放的特点,对于排放量大的重点源,实行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废气NMHC初始排放量大于3kg/h(重点地区加严到2kg/h)时,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处理效率不得低于80%,有效防止稀释排放,削减VOCs的总排放量。
标准实施的可行性如何?
对于颗粒物、酸碱废气,多数农药企业均安装了有效的处理设施,基本不需要再进行升级改造;对于VOCs废气,目前治理技术已较为成熟,长三角、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农药企业近年来进行了环保设施升级改造,很多企业安装了蓄热燃烧(RTO)、吸附等高效处理装置,可达到排放控制要求。
部分企业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造会相应增加生产成本,根据测算和调研,在企业可接受范围之内。考虑现有企业达标改造需要一定时间,本标准给予现有企业两年的过渡期。
标准制定过程中,经广泛征求行业意见,与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充分沟通,各方对标准的实施已达成一致。
标准实施的环境和社会效益如何?
目前我国持有农药登记证数量2010家,规模以上企业719家,其中化学农药制造企业586家,是农药制造工业主要的VOCs和无机污染物的排放源。实施本标准每年可实现约20万吨VOCs减排量,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可有效减少排放到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及恶臭物质,有利于保护周边公众健康,减少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通过标准实施,严格环境准入,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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