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海安一家农场使用了某农垦分公司推介的一款新药除草剂后,出现大面积水稻田僵苗、死苗现象。农场主将农垦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记者昨天从海安法院了解到,随着终审判决书的送达,这起侵权纠纷案落下帷幕。农垦分公司因喷药指导不规范被判赔30%。
于某在海安开了一家农场。2018年9月起,因粮田种植需要,于某的农场多次向某农垦分公司购买农药、化肥等物资。刚开始,农垦分公司工作人员售药时均在农药上备注用法剂量、配水量以及是否与其他药复配,服务十分细致周到。基于对农垦分公司的信任,于某与农垦分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农资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次日,于某农场向农垦分公司购买农药甲嘧磺隆4公斤。除正常的数量、单价、金额外,其未收到任何有关用法的备注。2019年5月,于某购买另一批农药包含甲嘧磺隆,亦未有农垦分公司的农药用法备注。
2019年7月初,于某农场水稻田多处出现僵苗、死苗现象,受损面积约300多亩。痛心之余,于某联想到,同年6月初农场工作人员曾使用甲嘧磺隆清除田岸、水渠岸杂草。他立即向农业部门反映情况,并申请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受害秧苗表现与甲嘧磺隆药害现象吻合。”
于某向农垦分公司负责人孙某要求给个说法,二人商谈时发生争执。孙某称,当初销售甲嘧磺隆时已口头交待喷洒时要遮挡、不能漂移,现事故既已发生,对方可以走司法途径。
于某一气之下起诉至海安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农场受损面积以及受损数额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涉案田块均有明显除草剂危害痕迹……于某农场受损面积386.34亩,受损数额为320783元。”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垦分公司明知甲嘧磺隆系非耕地除草剂,必须远离农田使用,否则甲嘧磺隆漂移会危害相邻粮田,却未对这一重要信息作出特别提示,其指导用药存在瑕疵,应当对于原告农场损失承担一定责任。
一审后,农垦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订阅Email: | * | |
姓名: | ||
手机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