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现某些种子公司,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使用了拜耳公司(以下简称拜耳®)及我司相关种衣剂产品的注册商标。特此声明如下:
拜耳®,均属拜耳公司注册商标,高巧®、立克秀®、拜力膜®、齐美新®等产品均属于拜耳®产品,并属于拜耳®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在此,我们郑重声明,任何公司或个人未经我司许可及授权,不得侵犯我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对于任何侵权行为,我司都将不遗余力地采取法律手段捍卫我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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