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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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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2020年2月12日,农业农村部在官网发布了关于《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农药管理关系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市场有效供给,也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持续增收。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及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我部研究制定了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和高质量发展。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2月10日

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要点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农药管理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2020年农药管理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和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农药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发展,以调结构、提质量、保安全为目标,按照“长短结合、标本兼治、管服并重”的策略,优化审批服务、加强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创新驱动、绿色安全、优质高效、管理规范的现代农药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农药管理能力和水平,促进农业丰收和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优化管理服务,提高农药审批质量和效率

(一)严格审批标准。在登记环节,进一步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和评审细则,规范技术审查、专家评审和行政审批,提高审批质量,保障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加强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培训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登记试验质量。在生产环节,严格准入条件,优化生产布局,控制新增企业数量,督促相关农药企业按照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淘汰高污染、高风险的落后产能,引导农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在经营环节,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布局农药经营网点,严格审核经营者的技术、场所、管理等条件,从严控制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审批,规范农药经营行为。

(二)优化审批服务。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开展“三减一优”(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优化审批服务)农药行政审批服务便民活动,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积极推行网上办理,完善行政审批服务平台,积极推进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和电子证书签发,加快农药无纸化行政审批进程。优化农药登记试验管理,研究推进新农药登记试验纳入备案范围。完善农药登记审批绿色通道政策,为生物农药、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创造良好环境。继续支持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试验,鼓励农药企业积极参与,加快登记进程。组织开展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联合试验、群组化登记,加快农药登记步伐。

(三)建立退出机制。在农药登记方面,重点开展氟虫腈、莠去津、多菌灵、草甘膦等已登记15年以上的农药品种周期性评价,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严把登记延续关口,逐步采取撤销登记或禁限用措施。在农药生产方面,严把农药生产许可延续关,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生产许可延续。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退出一批竞争力弱的小农药企业。

(四)完善进出口管理。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农药进出口管理服务,支持企业走出去。调整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削减一批农药管理品种。加快推行农药进出口网上办理,力争实现全流程作业无纸化,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二、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农药产品质量

(五)开展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农药产品监督抽查力度,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抽查、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抽查市场销售的农药产品,专项抽查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的问题。加密抽查“黑名单”农药企业的产品。公开抽样检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开展市场监督检查。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不定期开展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生产环节,重点监督检查生产企业是否如期进园、证照是否齐全,生产管理是否规范,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以及二维码标注和追溯平台建设使用情况。经营环节,重点检查实体店和网店是否存在违规销售禁限用农药、“仅限出口”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等行为,以及农药经营台账记录和农药存放安全隐患等。使用环节,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农药和不遵守安全间隔期等违规行为。

(七)严厉查处违规行为。加强区域协助、部门配合、上下联动,采取检打联动、行刑衔接的方式,对制假售假行为,尤其是对违规生产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专供出口转内销等行为严厉查处。对于跨地区的农药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相关地区的农业农村部门要互通情况、协作查处。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切实净化农药市场。

(八)完善质量追溯体系。利用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快构建全国统一的质量追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农药质量追溯“一张网”。完善标签管理办法,推行农药内外包装二维码关联,逐步实现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全链条可追溯。

(九)构建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借鉴相关行业经验和做法,研究制定农药企业诚信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构建全国农药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为审批监管、政策扶持和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三、加强产业发展引导,促进农药转型升级

(十)编制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年)》,明确“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思路和目标任务,并在农药生产布局、产能规模、产品结构和政策措施等方面作出顶层设计,促进农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一)强化信息监测预警。开展农药产销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农药产销用动态,对重大供需缺口、价格异常波动作出预测预警。开展农药安全风险监测,重点监测农药使用过程作物药害、人畜中毒、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风险,建立农药风险监测、预警、处置和报告制度。加快农药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农药数字监管平台,强化农药行政审批、质量追溯、市场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督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理念,督促指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排查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全力保障生产安全。

(十三)创建农药经营标准化服务门店。在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遴选工作基础好、技术力量强、诚信守法的500个农药经营门店,继续开展农药经营标准化服务门店创建活动,大力推广经营场所、经营产品、经营行为、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和废弃物回收等“六规范”模式,示范带动提升农药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保障农药产品质量。

(十四)积极稳妥推进高毒农药淘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按照5年内分期分批淘汰现存的10种高毒农药的目标要求,开展高毒高风险农药淘汰工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高毒农药淘汰方案,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2020年选择2—3种高毒农药,开展风险评估论证,适时采取禁用措施。

四、加强科学用药指导,促进农药减量增效

(十五)建立健全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要求,制定出台《农药使用管理办法》部门规章,明确农药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农药使用行为,强化农药安全间隔期监督指导,促进农药使用水平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

(十六)加强安全用药培训指导。结合“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等项目的实施,加强各级安全用药技术培训,开展新农药、新技术、新模式等科学用药示范推广,力求做到科学选药、精准施药、安全用药。完善应急用药措施,保障草地贪夜蛾等应急防控需要。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重点加强果菜茶优势产区、技术薄弱区和农残超标区的农民培训,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加强使用指导和服务工作。

(十七)深入推进农药减量增效。大力推广应用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理化诱控等绿色防控技术,通过生物农药替代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替代高毒农药等措施,大力推广高效植保机械和专业化统防统治,强化科学用药技术集成应用,不断提高农药利用率,实现农药减量增效。

(十八)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指导。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会同生态环境部制定印发《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明确农药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回收义务,因地制宜开展回收处理试点,探索回收模式,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

五、加强支撑能力建设,提升农药治理水平

(十九)强化体系队伍建设。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及机构改革赋予的职责,明确专门的农药管理机构、匹配专职人员,并加强农药检定、植物保护等机构建设,建立一支懂政策、懂法规、懂业务的农药监管和技术支撑队伍。

(二十)强化人才技能培训。举办各级农药管理培训班,提高农药依法监管和科学管理水平。举办两期全国性农药管理专题培训班,重点培训省级农药管理、执法监督和重点市县人员。省级重点培训市县农药管理人员、农药生产企业,县级重点培训农药经营主体和农药使用者。

(二十一)完善农药标准体系。按照农药登记管理、质量监管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制修订农药残留标准1000项,加快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和农药产品中有效成分测定通用分析方法标准制定,并积极推进农药登记和安全使用配套技术标准制修订,逐步完善农药标准体系。

(二十二)强化物质资金保障。积极争取加大农药管理投入力度,重点支持质量监督抽检、高毒农药替代、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信息监测预警、技术培训、包装废弃物回收和安全用药培训指导等,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结合实施植保工程,建设一批省级农药风险监测中心及配套监测站点,提高农药风险监测能力。

(二十三)推进国际合作交流。坚持走开放合作之路,加强与相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农药管理合作与交流,配合做好斯德哥尔摩、鹿特丹、巴塞尔等农药相关公约的履约和技术性贸易措施官方评议工作,组织召开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第52届年会,积极推进农药登记试验数据互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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