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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解析

来自分类:行业观点
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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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李富根, 朴秀英, 廖先骏, 郑尊涛, 罗媛媛, 季颖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 2763)的新进展,共制定了483种农药7 107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分析了新版GB 2763的主要变化和特点,展望了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努力方向。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19年8月15日,农业农村部等3部门联合发布GB 2763—2019,将自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19版GB 2763在涵盖的农药残留限量数量上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迈上新台阶,将为我国规范科学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1  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发展概况
 
2009年我国《食品安全法》发布实施后,为解决我国原有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重复、交叉、过时等问题,2010年农业部开始对已发布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清理规范,并于2012年统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规定了阿维菌素等322种农药2 293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此后,该标准又历经多次修订。2014年发布GB 2763—2014,规定了2,4-滴等387种农药3 650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2016年发布GB 2763—2016,规定了2,4-滴等433种农药4 140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2018年又补充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18),增加了百草枯等43种农药30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与GB 2763—2016配套使用。2019年8月15日,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三部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规定了2,4-滴等483种农药在356种(类)食品中7 107项残留限量标准,该标准将代替GB 2763—2016和GB 2763.1—2018。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研制工作主要依托中国农科院植保所、中国农业大学等科研高校和部省两级农药检定机构等近100家优势技术单位,标准草案形成后,广泛征求了相关技术领域专家、标准用户、消费者代表、社会公众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先后经过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议,有效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理性。同时,残留限量标准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既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又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也将有力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
 
2  与2016版GB 2763相比的主要变化
 
2.1  新增限量标准2 967项
 
2019版GB 2763涵盖11大类农产品7 107项限量标准(图1),与2016版相比,限量标准数量共增加2 967项,其中以居民日常食用的谷物、蔬菜、水果和动物源性食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306、780、641和660项,这四类食品的限量分别占2019版GB 2763限量总数的14.6%、31.9%、26.1%和9.9%。此外,由于获得新的残留试验数据或残留物定义统一等原因,基于膳食风险评估结果,对氨氯吡啶酸在小麦、代森联在辣椒中等28项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
 
图1  GB 2763—2019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分布
 
2.2  农药品种数量增加50个
 
新版GB 2763增加了51种农药(表1),删除了氟吡禾灵1种农药(其最大残留限量合并到氟吡甲禾灵和高效氟吡甲禾灵),增幅11.5%。同时,修订了规范性附录B(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的农药名单),增加了E-8-十二碳烯乙酯、Z-8-十二碳烯醇、Z-8-十二碳烯乙酯、低聚糖素、甘蓝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蝗虫微孢子虫、混合脂肪酸、极细链格孢激活蛋白、甲基营养型芽孢杆菌、解淀粉芽孢杆菌、小盾壳霉等11种农药,增幅39.3%。
 
表1  新增51种农药名称及其限量数量

 
2.3  修订部分残留物定义和ADI
 
为保证膳食风险评估数据的科学性,参考FAO/WHO农药残留专家列席会议(JMPR)评审结果,修订了6种农药残留物监测定义及表述(表2)和21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表3)。
 
表2  修订6种农药残留物监测定义


表3  修订21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

 
2.4  新增食品名称22种
 
修订了规范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增加了羽扇豆、皱叶甘蓝、芋头叶、茎用莴苣叶、甘薯叶、莲子、酿酒葡萄、枸杞(干)、香茅、葡萄汁、留兰香、月桂、欧芹、迷迭香、孜然、小茴香籽、芫荽籽、白术、元胡、石斛、乳脂肪、哺乳动物脂肪(海洋哺乳动物除外)等22种食品名称,修订了7种食品名称(表4)。

表4  修订7种食品名称


2.5  调整部分配套检测方法
 
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通用性表述“在配套检测方法中选择满足检测要求的方法进行检测。在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3200)同样适用于相应参数的检测”,同时,增加了GB 23200.113等4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删除了SN/T 1117等17项检测方法标准。
 
3  2019版GB 2763的主要特点
 
3.1  基本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有农药登记、无限量标准”监管难题
 
目前,我国已批准使用600多种农药有效成分,新版GB 2763规定了483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豁免了44种低风险农药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新版GB 2763未涉及的登记品种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如卫生用农药、杀鼠剂等,无需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另一类是安全风险低的生物类农药,如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有待于进一步风险评估后逐步列入豁免制定限量标准名单。因此,2019版基本覆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解决了历史遗留的食用农产品上农药登记“无标可依”的监管问题,将有力地促进农药科学规范使用,切实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
 
3.2  标准制定更加严格,突出了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
 
坚持用最严标尺科学设定限量,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重点突出高风险的禁限用农药监管,按照检测方法可以进行准确定性和定量测定的最低水平来设定限量,2019版GB 2763规定了甲胺磷等27种禁用农药585项限量标准,氧乐果等16种限用农药311项限量标准。同时,2019版规定的限量趋于严格,对比国际标准,与CAC标准重叠2 941项(农药和食品种类相同),其中严于CAC标准257项,相同的有2 402项,宽松的有282项,限量值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数量超过90%。
 
3.3  特色小宗作物的限量标准显著增加
 
特色小宗作物用农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农药市场小、回报低等原因,企业主动申请农药登记的积极性不足,导致无合法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突出。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支柱之一,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近年来,结合实际生产用药需求,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带动、企业联合参与等形式,多措并举推动了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和标准制定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9版新增人参、杨梅、枣等119种特色小宗作物上804项限量标准,增至1 602项,是2016版的近2倍。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难题的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一些区域性集中种植、产业规模大的特色作物用药短缺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3.4  动物源性食品的限量标准有了突破性增长
 
畜禽类动物通过饲料的摄入,可能导致农药残留在其畜禽产品中。2019版规定了109种农药在肉、蛋、奶等27种居民日常消费的动物源性食品中703项最大残留限量,覆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分别是2016版的11倍和14倍,这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从以植物源性食品为主,已积极向动物源性食品拓展。
 
3.5  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农药品种数量显著增长
 
随着我国进口农产品消费量持续增长,监管需求也不断增加。针对进口农产品中可能含有我国未登记农药的情况,通过评估转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等方法,制定了77种未在我国批准使用农药的1 109项残留限量标准,为更好地把牢食品安全的国门关提供了技术依据,有利于保障我国人民群众对进口食品的消费安全。
 
3.6  配套的检测方法更加完善
 
2019版GB 2763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标准使用者应在配套方法中选择满足限量值检测要求的方法进行检测。同时,对于新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3200系列),直接明确了衔接机制,以便后续发布的方法标准及时应用到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此外,针对2016版GB 2763发布实施后,反映的GB 2763中农药残留限量与推荐配套检测方法不适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2019版GB 2763对存在定量限不能满足限量值、不含母体或代谢物等问题的配套方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配套检测方法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4  展望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科学规划,重点突破,加大工作力度,标准数量快速增长,标准质量不断提高,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按照我国“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的既定目标,到2020年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 000项以上。2019版GB 2763规定了7 107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已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下一步应该加大力度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研究编制一律限量、进口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制定规则,逐步构建由一般程序、豁免限量、一律限量、进口限量构成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满足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产品国际贸易监管的需求。
 
(2)加强农药登记与残留标准制定的有效衔接,提高同步性,同时,完善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政策措施,整合相关财政项目资源,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合力推动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和残留标准制定工作。
 
(3)进一步完善检测方法标准的配套性,根据GB 2763限量的配套方法不足情况,逐年纳入农业国家标准制定计划,不断提高残留限量标准的检测方法配套性,切实满足市场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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