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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等同性认定:中国规范及FAO指南

来自分类:政策法规
2019-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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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相同农药认定规范

在农业部2569号公告“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附件10中,明确规定了相同农药认定的原则、程序和标准。
 
原则为:
 
(1)申请相同原药或相同制剂登记的,应进行相同农药认定。
 
(2)相同农药认定由产品化学、毒理学和环境影响等领域的评审专家共同审查。
 
(3)相同农药认定按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产品化学资料认定,第二阶段为毒理学资料和环境影响资料认定。
 
1  相同原药认定
 
1.1  程序及标准
 
第一阶段:产品化学资料认定
 
与对照产品(M1,下同)相比,申请认定产品(M2,下同)符合以下7项全部要求时,可认定M2与M1为相同原药(表1)。
 
表1  草甘膦产品化学资料认定
序号
比较内容
对照产品(M1)
申请认定的产品(M2)
1
有效成分含量
95%
³95%
2
相关杂质限量 
N-Nitrosoglyphosate 
Formaldehyde
 
0.6mg/kg 
0.9g/kg
 
£0.6mg/kg 
£0.9g/kg
3
其他主要项目控制指标
-
不低于
4
新的相关杂质
5
非相关杂质限量
如glycin,0.8%
相对值增加不超过50%或绝对值增加不超过0.3%,以较大值进行判定。如gycin需<1.2%
6
新的非相关杂质
7
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结果
阴性
等于或优于M1
注:当不符合上表中第1、3、7任一项要求时,认定M2为非相同原药;当同时符合上表中第1、3、7所有要求,但不符合第2、4、5、6任一项要求时,需进行第二阶段认定。
 
第二阶段: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认定
 
(1)毒理学资料认定
 
M2的毒理学试验结果与M1的相应项目试验结果相比,急性毒性试验结果系数不大于2(或虽大于2,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对于出现阳性和阴性结果的评价结论一致,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
 
如根据急性毒性试验结果不能认定M2和M1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还需对反复给药试验(从亚急性到慢性毒性试验)和繁殖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等试验结果进行评价,同样按系数不大于2(或虽大于2,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的原则认定。如毒效应器官相同,未观察到作用剂量(NOELs)和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s)的变化不超出剂量水平的变化,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
 
(2)环境影响资料认定
 
在试验生物相同的前提下,以M1的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等试验结果为参照,当M2与M1相应项目的试验结果相互比对,其系数不大于5(或虽大于5,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可认定M2与M1的环境影响资料具有等同性。
 
1.2  资料要求
 
(1)对照产品(M1)的生产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
 
(2)申请认定的产品(M2)的生产工艺、全组分分析报告、理化性质、产品质量规格、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数据。
 
(3)视需要提供M2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
 
(4)经对照产品(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的,还应提供经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1.2.1  毒理学资料
 
(1)急性毒性试验(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眼睛刺激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致敏性试验);
 
(2)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提供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
 
(3)致突变性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1.2.2  环境影响资料
 
① 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② 鱼类急性毒性试验;③ 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④ 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⑤ 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2  相同制剂认定
 
2.1  程序及标准
 
²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且原药来源相同或所用原药经认定为相同原药的,可认定为相同制剂。
 
²未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的,应按照两个阶段认定程序进行认定。当同时符合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全部要求时,可认定M2与M1为相同制剂(表2)。
 
表2  第一阶段:产品化学资料认定
序号
比较内容
申请认定的产品(M2)vs 对照产品(M1)
1
所用原药
相同原药
2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
相同
3
安全剂、稳定剂、增效剂等限制性组分种类和含量
相同
4
其他主要项目控制指标
不低于M1
5
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助剂
均不得含有
 
国家限制使用的助剂种类及限量
符合要求
第二阶段: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认定
 
毒理学资料认定:M2的毒理学试验结果与M1相应项目试验结果相比,急性毒性试验结果系数不大于2 (或虽大于2,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对于出现阳性和阴性结果的评价结论一致,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
 
环境影响资料认定:在试验生物相同的前提下,以M1的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等试验结果为参照,当M2与M1相应项目的试验结果相互比对,其系数不大于5(或虽大于5,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可认定M2与M1的环境影响资料具有等同性。
 
2.2  资料要求
 
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的,应提供经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及M1所用原药登记证号。
 
未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的,应提供如下资料。
 
(1)M1生产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
 
(2)M2所用原药登记证号、产品组成、加工方法描述、理化性质、产品质量规格。
 
(3)M2毒理学资料,包括: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眼睛刺激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致敏性试验。
 
(4)M2环境影响资料,包括: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世界粮农组织(FAO)指南
 
世界粮农组织(FAO)指南采用两阶段法来评价农药的等同性。
 
第一阶段(F.1—F.4):
 
F.1  来自不同生产商或不同生产工艺的原药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会被认为等同:
 
F.1.1  产品符合已有的FAO/WHO规格;
 
F.1.2  生产工艺和杂质情况相符,以及致突变试验的结果(体外,细菌试验)符合F.3.4中的要求。
 
F.2  如果生产商更改了原药产品的生产工艺,等同性也根据上述F.1.1和F.1.2来判定。
 
F.3  原药中的杂质是否等同,通过比较生产规格中的上限来确定。
 
F.3.1  以下三种情况会被判定为等同:
 
第一种情况:如果非相关杂质的最大值(实际生产中的限量值)与参考产品中非相关杂质的最大值相比没有超过50%,或者最大值(实际生产中的限量值的绝对值)不超过3 g/kg(取增加值较大者);
 
第二种情况:没有新的相关杂质;
 
第三种情况:相关杂质的最大值没有超过参考产品的。
 
F.3.2  以下情况会由JMPS根据情况判定是否等同:如果与参考产品中的同样非相关杂质相比,该杂质的最大值超过了50%或3 g/kg(取增加值较大者),申请者需要提交合理的解释和其它支持数据,以说明为什么这些超量的杂质仍然“非相关”。
 
F.3.3  以下情况会由JMPS根据情况判定是否等同:如果与参考产品相比,出现了含量大于等于1 g/kg的新杂质,申请者需要提交合理的解释和其它支持数据,以说明为什么这些超量的杂质仍然“非相关”。
 
F.3.4  致突变实验(体外,细菌)结果在以下情况下被认为是等同的:与参考产品的实验结果相比,所有试验终点一一比对后,申请产品的结果好于参考产品的或与参考产品的相同。
 
F.3.5  由可胜任的登记机关来进行第一阶段申请产品的资料评估。
 
F.3.6  如果与参考产品相比,相关杂质的最大值超标,或出现了新的相关杂质,必须提交该原药产品或问题杂质的适当的毒性、生态毒性或其它报告,评估进入第二阶段。
 
F.4  如果第一阶段的资料不足以确定该产品是等同还是不等同,申请者必须提交更多资料进入第二阶段的评审。
 
如果第一阶段评价后不能确定是否等同,但第二阶段评审中提交的毒性或生态毒性资料能够符合以下F.5和F.6的要求,那么来自不同生产商或不同生产工艺的原药产品也会被认定为等同。
 
第二阶段(F.5—F.6)
 
F.5  原药产品的毒理学等同。
 
F.5.1  如果在要求的毒理学报告(原药或母药的急性经口、经皮、吸入、眼刺激、皮肤刺激、皮肤致敏性)中,与参考产品相比,申请产品的结果没有大于2倍系数(或者剂量增量不超过2倍系数),该原药产品的毒理学资料会被认为与参考产品的资料等同。
 
在毒性评价中,申请产品和参考产品相比,毒性分类结果不应有差异(例如分级1,2或3,皮肤有刺激性或无刺激性)。
 
F.5.2  在对动物器官毒性影响相同的情况下,如果有必要,还需评估额外的毒性资料,报告包括:原药或母药重复给药的毒性实验(从亚急性到慢性),以及繁殖和发育毒性、遗传毒性、致癌性、发育神经毒和成年后神经毒性等,以及原药或母药的生态毒性实验(根据用途确定实验动物,包括水生和陆生生物:鱼、甲壳类、藻类、鸟类、蜜蜂),以及在动物体内持留情况信息。
 
参考剂量的差别不应超过系数2,或者最大无作用剂量(NOELs)或最大无有害副作用剂量(NOAELs)不应该高于参考产品的。
 
F.6  生态毒性等同性评估
 
如有要求,在使用相同物种的情况下,当申请产品的毒性结果与参考产品相比,系数不大于5(或者剂量增量不超过5倍),即可认为生态毒性是等同的。
 
F.7  制剂产品等同性评估
 
参考FAO/WHO规格,符合以下情况的制剂一般会被认为是等同的。
 
(1)如果原药或母药已被判定为等同;
(2)制剂符合相同的规格。
 
特殊情况下,比如像CS或LN这样的缓释剂型,会要求额外证据以决定制剂是否等同。并且,如果涉及到唯一的技术,规格限量或测试方法,该制剂很有可能是不等同的。
 
F.8  如果一个已被提议列入已发布的规格中的原药产品并不严格符合等同性实验的要求,但它已被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认为质量可接受或质量更高,FAO可能会考虑修订已存在的规格。可能会按照以上提到的资料要求进行评估程序。
 
注:本文译自2016年版FAO/WHO农药标准(规格)发展和使用指南(手册)(第一版第三次修订)中第三章内容(FAO/WHO标准发展的资料要求及制订程序)的F部分——等同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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