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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准则介绍

来自分类:政策法规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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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之前我们讲欧洲、美加、巴西等国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时候,无一例外地提到了各种GLP报告的要求。近几年有越来越多原先登记要求并不高的国家也开始要求申请者提交GLP报告,比如泰国、越南、伊朗等等。国内外GLP实验室的数量也在逐年增长,为农药生产企业提供理化检测、毒理等各类GLP实验服务,以满足境内外农药登记不断增长的需求。
 
那么,什么是GLP? 关于良好实验室规范 (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你知道多少?OECD的GLP准则又有哪些呢?
  
OECD GLP准则的历史背景
 
非临床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是评价化学品危害性的基础,其科学、公正性一直是各国政府和工业企业关注的焦点之一。为此,OECD 成员国制订了从事这类试验的标准。试验方案和标准的不同,往往会成为化学品国际贸易的壁垒。为了避免和降低这种壁垒,OECD 成员国一直致力于试验方法和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的国际协调和认可。
1979~1980 年,化学品控制专项(the Special Programme on the Control of Chemicals)成立了一个国际专家小组,后者根据常规管理和科学规范以及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经验制订了“OECD 良好实验室规范准则”(OECD Principles of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1981年OECD 理事会批准了该GLP 准则,并作为理事会关于化学品评价数据相互认可(MAD)决议的附则公布[C(81)30(Final)]。 1995~1996 年,新成立的专家工作组重新修订和更新了 GLP 准则,并根据多数意见最终形成此文本,并以此替代 1981 年的 GLP准则。我们现在通用的是OECD环境董事会于1998年在巴黎通过的“OECD 良好实验室规范准则1997年修订版”。
 
GLP准则的目的
 
促进试验数据质量的提高,而试验数据质量的可比性也是各国之间数据相互认可的基础。如果一个国家完全认可和信赖在其他国家获得的试验数据,就可以避免进行重复试验,节省时间和资源。因此,实施 GLP 准则将有助于消除贸易技术壁垒,进而可以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GLP准则的范围
 
GLP 准则适用于医药、农药、化妆品、兽药以及食品、饲料添加剂和工业化学品等各种被试物质的非临床安全性测试。这些被试物质通常是合成化合物,也可能是来自天然或生物,在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是活的生物体。进行这些试验的目的是获得被试物质的特性和对人类健康与环境的安全性数据。
 
在实验室、温室和田间进行的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都应按照GLP 准则实施。凡是需要登记和认可管理的医药、农药、食品和饲料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和类似产品,以及工业化学品,在进行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时都应当遵循 GLP 准则。但个别国家的法律如有特殊规定的,可不参照执行。
 
GLP准则中的术语定义
 
良好实验室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 GLP 是一种有关非临床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试验的设计、实施、查验、记录、归档及报告等的组织过程和条件的质量体系。
 
有关试验机构组织的术语
 
有关非临床健康与环境安全研究的术语
 
有关被试物质的术语
 
良好实验室规范准则
 
OECD的GLP准则共有10条,分别对试验机构组织和人员、质量保证计划、设施、仪器材料和试剂、试验体系、被试物和参(对)照物、标准操作程序、试验实施、实验结果报告、档案和材料的保存、保管都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1 试验机构组织和人员 Test facility organization and personnel
 
1.1 机构管理者的职责
 
(1) 试验机构管理者应当保证机构内遵循 GLP 准则。
 
(2) 其基本职责包括:
确保有一份确认机构内人员按照 GLP 准则的规定履行管理责任的人员的声明。
确保配备足够数量的称职的实验人员以及相应的设施、设备和材料,以保证试验及时、正常地进行。
确保留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
确保每个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应履行的职责,必要时要进行岗位培训。
确保制订适当的、技术可行的标准操作规程(SOPs),并且确保遵守所有已批准的最初的和修订的 SOPs。
确保设立配备专职人员的质量保证部门(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me,QA),任命相关人员,并保证QA 依照 GLP 准则履行其职责。
确保每项试验启动前管理者任命具有相应资历、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人员担当项目负责人。试验期间更换项目负责人需有相应程序,并记录存档。
确保在多场所试验中根据需要任命具有相应资历、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人员担当主要研究者,监督指导被委派的某一试验阶段的研究工作。试验期间更换主要研究者需有相应程序,并记录存档。
确保有项目负责人批准试验计划的文本文件。
确保 QA 人员可以索取项目负责人批准的试验计划书。
确保保存所有 SOPs 历史卷宗。
确保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职责。
确保主计划表的保存管理。
确保机构的条件供应满足相应试验的需要。
确保多场所试验中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QA 和试验人员之间信息交流方式通畅。
确保按性状明确标示被试物质和参照物质。
建立相应程序,确保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满足目标需要,并且保证按照 GLP 准则进行系统验证、运转和维护。
 
(3) 在某一试验场所进行某一阶段工作试验时,如有任命的试验场所管理人员,他们应承担上述 1.1 (2)中除 g)、i)、j)和 o)以外的各项职责。
 
1.2 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1) 试验项目负责人是试验项目管理的核心(single point),应对试验全过程和最终试验报告负责。
 
 (2) 试验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职责:
批准试验计划书及修改书,签字并注明日期。
确保及时向 QA 人员提交试验计划书和修改书副本,在试验过程中根据需要保证与 QA 人员的有效沟通。
确保试验人员可随时获取试验计划书和修订书以及相关的 SOPs。
确保多场所试验的计划书和最终报告应明确和说明试验中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试验机构及各试验场所承担的作用和任务。
确保试验按照计划书指定的 SOP 实施。为保证质量,在试验过程中,应评估并记载任何偏离计划书对试验质量和完整性的影响以及必要时采取适当的矫正措施,同时注明试验过程中偏离 SOPs 的情况。
确保完整记载和记录试验产生的全部原始数据。
确保试验中使用经过验证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在最终报告中签字以承诺数据的有效性、试验遵循 GLP 准则的程度和承担相应责任,并注明日期。
确保试验完成(包括试验终止)后试验计划书、最终报告、原始数据和相关材料的归档。
 
1.3 主要研究者的责任
   主要研究者应保证被委派负责的试验阶段遵循适用的 GLP 准则。
 
1.4 试验人员的责任
试验中所有参加试验人员必须掌握与其承担的试验部分相关的 GLP 准则的要求。
试验人员应了解试验计划书的内容和其承担的试验内容相关的 SOPs。他们的责任是按照这些文件中的要求进行试验。任何偏离试验规程要求的情况都应有书面记录,并直接报告试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
所有试验人员应当遵循GLP 准则,迅速、准确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这些数据的质量负责。
试验人员应采取健康保护措施,降低对自身的危害,以保证试验的完整性。试验人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通告既有的健康问题及医治状况,以及时安排他们脱离可能影响试验的各种操作。
 
2 质量保证计划 Quality assurance Programme
 
2.1 概要
(1) 试验机构应有书面的质量保证计划,以保证所承担的试验遵循 GLP 准则。
(2) QA 人员应由机构管理者任命,并直接对其负责。QA 人员应熟悉试验过程。
(3) QA 人员不应参与其负责质量保证的试验。
 
2.2 QA人员的职责
 
QA人员的职责主要应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职责:
 
(1)  保管全部已批准的试验计划书和机构正在使用的 SOPs 的副本,并可以随时索取最新的主计划表。
 
(2)  核查试验计划书是否包含GLP 准则所要求的内容,并将核查结果形成书面文件。
 
(3)  实施检查,以确定所有的实验是否遵循 GLP 准则,检查实验人员是否得到试验计划书和相关的 SOPs 以及是否遵守。质量保证部门的 SOPs 明确的检查方式有 3 种:
——针对试验的检查(study based inspections);
——针对机构的检查(facility based inspections);
——针对操作过程的检查(process based inspections)。 检查的记录应存档。
 
(4)  检查最终报告,以确认报告是否详细、正确地记录试验方法、步骤和观察,结果是否正确和完整地反映试验的原始数据。
 
(5)  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管理者、试验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以及各个相关管理者通报检查结果。
 
(6)  整理和签署一个包括在最终报告之内的声明,该声明详细说明检查方式和时间,包括受检查的试验阶段,检查结果向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主要研究者汇报的日期。声明也作为确认最终报告是否反映原始数据的证明。
 
3 设施 Facilities
 
3.1 概要
 
(1)  试验机构应当有适当的面积、合理的结构和适合的布局,以满足试验的要求,尽量减少影响试验有效性的干扰因素。
 
(2)  试验设施设计应保证不同试验活动的适度分离,以确保每一项试验顺利实施。
 
3.2 试验体系设施
 
(1)  试验机构应保证有足够数量的房间和面积,确保涉及已知或可能引起危害的相关物质和生物体的各种试验体系和实验项目隔离。
 
(2)  应保证一定的房间和面积进行疾病的诊断、处理和控制,以确保试验体系不至于恶化到不可接受的程度。
 
(3)  应有一定的放置供应物品和设备的贮藏房间或区域。贮藏房间和区域应与放置试验体系的房间和区域分开,并且建立适当的保护措施,以避免虫害、污染和变质。
 
3.3 管理被试物和对照物用的设施
 
(1)  为避免污染和混杂,应为接收和贮存被试物质和参照物质以及为被试物质与溶媒或辅料混合之用单独设立房间或区域。
 
(2)  被试物质的贮存房间和区域应与放置试验体系的房间或区域分开,应确保其性状、浓度、纯度和稳定性不发生改变,并应确保危险物质安全贮存。
 
3.4 档案设施
 
应提供足够的空间,安全存储和可以检索试验计划书、原始数据、最终报告以及被试物质和标本等样本的档案设施。档案设施的设计和环境条件应满足所存资料长期保护要求,避免污损。
 
3.5 废弃物处置
 
废物处置应在不影响研究完整性的情况下进行。处置应遵守有关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设施的规定以及净化和运输的程序等的规定。
 
4 仪器、材料和试剂 Apparatus,Material and Reagents
 
(1) 各类仪器,包括用于数据生成、存储和检索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系统以及控制与试验有关的环境条件的设备,都应安置妥善,并要设计合理,有足够的容量。
 
(2) 用于试验的仪器应按照 SOPs 定期进行检查、清洗、保养和校准,并形成记录,予以保存。校准应尽量溯源至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
 
(3) 用于试验的仪器和材料不应对试验体系有不良干扰和影响。
 
(4) 化合物、试剂和溶液应标明其性状(尽量以浓度表示)、失效期以及详细的贮存要求,并包括有关来源、配制时间和稳定性的信息。失效期可根据有关书面资料或分析结果予以延长。
 
5 试验体系 Test systems
 
5.1 物理/化学试验体系
(1) 测定理化指标的仪器都应妥善安置,并要设计合理,有足够的容量。
(2) 要确保理化试验体系的完整性。
 
5.2 生物试验体系
 
(1)  应建立和维持良好的环境条件,以保证生物试验体系的保存、管理、处理和饲育满足试验质量的要求。
 
(2)  新收到的动植物试验体系在健康状况评价完成之前应当进行隔离。如果出现任何不正常的死亡或发病的现象,就不能用于试验,并且有可能要按人道的方式予以销毁。试验开始时,应保证试验体系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因疾病或不良环境条件影响试验的目的和实施。在试验期间,试验体系出现患病或受伤现象,如果必须保证试验的完整性,则应及时进行隔离和治疗,试验前和试验期间所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都应有记录。
 
(3)  应保存试验体系来源、收到日期和到达时状况的记录。
 
(4)  生物试验体系在第一次给药或施用试验物质或参照物质前,都应有一定的试验环境适应期。
 
(5)  能够明确识别试验体系的所有信息都应在其笼具或容器上标识清楚。试验期间从笼具或容器中取出的单个试验体系也应尽量具备适当的标识。
 
(6)  使用期间,试验体系饲育和处理的容器应定期清洗和消毒。任何接触试验体系的材料应不含有污染物,如有的话均不得高于可能干扰试验的水平。应按照正常饲育管理规范(sound husbandry practice)的要求, 定期更换动物垫料(bedding),施用杀虫剂应有记录。
 
(7)  田间试验的试验体系区域选择应避免农药喷雾漂移以及前期已施用农药的影响。
 
6 被试物和参照(对照)物 Test and reference items/control items
 
6.1 接收、处理、取样和贮存
 
(1)  应保管被试物和对照物的性状描述、接收时间、失效期、接收数量和试验已用量的记录。 (2)物质的处理、取样和贮存程序应清楚明确,以尽量保证其均匀性和稳定性,排除其他物质的污染或混淆。
 
(2)  贮存容器应标有明确的识别信息、失效期和特殊贮藏要求。
 
6.2 特征描述
 
(1)  各种被试物和对照物都应有明确的标识[例如代码、美国化学文摘(CA)登记号、名称和生物学参数等]。
 
(2)  每项试验应了解每批被试物和对照物的性状,包括批号、纯度、组成成分、浓度或其他特性等。
 
(3)  如果委托方提供被试物,试验机构应与委托方之间建立一种合作机制,以核实用于试验的被试物的性状。
 
(4)  所有试验应了解被试物和对照物在贮存条件和试验条件下的稳定性。
 
(5)  如果给药或施用被试物时需用助溶剂或溶媒,应测定其在助溶剂或溶媒中的均匀性、浓度和稳定性。田间施用时(如用罐、桶混合),这些指标可另外在实验室试验中测定。
 
(6)  除短期试验以外,所有试验的每批被试物均应保留用于分析的样品。
 
7 标准操作规程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SOPs
 
7.1 试验机构必须有经机构管理者批准的书面标准操作规程(SOPs),以保证所获得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修订的 SOPs 需经机构管理者批准方可生效。
 
7.2 试验机构下属的各个单独部门应能及时得到与其试验有关的最新版本的 SOPs,公开出版的教科书、分析方法、论文和手册都可作为 SOPs 的补充材料。
 
7.3 试验中有关偏离或修改 SOPs 的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应由试验项目负责人和主要研究者确认。
 
7.4 标准操作规程至少应适用于但不局限于下列类型的实验室活动。以下每项标题下的细节可认为是实例说明。
 
(1)  被试物和对照物 接收、识别、贴标签、处理、取样和贮存。
 
(2)  仪器、材料和试剂
仪器使用、保养、清洗和校准。
计算机系统确认、操作、维护、安全、变更管理和备份。
材料、试剂和溶液配制和标签。
 
(3)  记录保留、报告、贮存和检索 试验编号、数据收集、报告准备、索引系统、数据处理,包括计算机数据系统的使用。
 
(4)  试验体系
试验体系房间的条件准备和环境要求。
试验体系的接收、转移、存放、特征描述、识别和饲育管理的程序。
试验开始、期间和结束时试验体系的准备、观察和检查。
试验期间对濒死或已死亡试验体系的处置。
标本的采集、识别和处置(包括尸检和组织病理学检查)。
试验小区中试验体系的定位和布置。
 
(5)  质量保证程序 QA 人员计划、安排、实施、评述和汇报检查的操作。
 
 8 试验实施  Performance of the study
 
 8.1 试验计划书
 
(1)  每项试验启动之前,都应有书面的试验计划书(study plan)。计划书的认可必须有试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并注明日期,同时还需经 QA 人员按照上述 2 2(1)中(b)的规定,按照 GLP 的要求对计划书进行核准。若试验实施所在国家规章或法律有特殊要求,计划书还应经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批准。
 
(2)  计划书的修订需有明确的理由,并经试验项目负责人同意,并签名、注明日期,与计划书一并保保存。
试验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要及时说明、解释和通告试验偏离计划书情况,签名并注明日期,和原始数据一并保存。
 
(3)  对于各种短期试验,使用一份总体试验计划书再辅以各个试验具体内容的补充计划书的方式是可以接受的。
 
8.2 试验计划书的内容 试验计划书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试验、被试物和对照物的基本内容
试验题目。
试验性质和目的陈述。
被试物质的编码和名称(包括 IUPAC、CAS 和生物学参数等)。
拟使用的对照物。
 
(2)  试验委托方和试验机构情况
委托方单位名称或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
所有试验机构和涉及的试验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试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
主要研究者的姓名和地址,试验项目负责人指定的主要研究者所负责的实验阶段和责任。
 
(3)  日期
试验项目负责人批准计划书并签名的时间。若试验实施所在国家规章或法律有特殊要求,计划书经机构负责人和委托方的批准和签名时间。
预计的试验计划开始和完成的时间。
 
(4)  试验方法 拟采用的方法,可参考 OECD 试验准则和其他试验准则与方法。
 
(5)  有关问题(若适用)
选择试验体系的理由。
试验体系的特征,包括种类、品系、亚品系,来源、数量、体重范围、性别、年龄及其他有关信息。
给药或施用方法及其理由。
给药或施用的剂量/浓度、次数和期限。
试验设计的详细资料,包括试验的时间进程表、方法、材料和条件、需进行的测量、观察、检查和分析的类型和次数,以及拟采用的统计方法。
 
(6)  记录 应保留的记录清单。
 
8.3 试验实施
 
(1)  每项试验都应设定专一的标号,有关该试验的所有物品都应带有此标号。试验的样本要明确其出处。通过标号可追溯样本和试验。
 
(2)  试验应按照计划书进行。
 
(3)  试验中生成的所有数据均要直接、迅速、准确、字迹清楚地由负责数据输入的人员记录下来。这些记录应有签名或用词首字母署名并注明日期。
 
(4)  变更任何原始数据,不得涂改掩盖先前的记录。应说明变更数据的理由,并有更改数据人员的签名或用词首字母署名并注明日期。
 
(5)  直接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应由负责数据直接输入的人员在数据输入期间确认认可。计算机系统应具备保留全部核查记录的系统以显示全部修改数据的痕迹,并无法覆盖原始数据。例如,修改数据的人员应对所有修改的数据进行具有定时和定期的电子签章。数据修改时应分别输入改变的理由。
 
9 试验结果报告 Reporting of study results
 
9.1 导言
 
(1)  每项试验均应有一份最终的试验报告。对于短期试验,可提供一份标准化最终报告,并附加一份各项试验特有的延伸资料即可。
 
(2)  与试验有关的主要研究者或专家应在报告上签字,并注明日期。
 
(3)  试验项目负责人应在最终报告上签字并注明日期,声明其承担数据有效性的责任。同时应说明遵循 GLP 准则程度(或情况)。
 
(4)  最终报告的改正或补充应作为试验的增补内容。增补应明确说明改正或补充的理由,最后应有试验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并注明日期。
 
(5)  为了根据国家登记管理机构资料要求对最终报告格式进行重排时,不应构成对最终报告的修正、增加或增补。
 
9.2 最终报告应包含的内容:最终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验、被试物和对照物的基本内容
试验题目。
被试物编码和名称(IUPAC、CAS 代码、生物学性状等)。
参照物质名称。
被试物性状(包括纯度、稳定性、均匀度)。
 
(2)  委托方和试验机构的情况
委托方单位名称和地址。
所有涉及到的试验机构和试验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试验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地址。
主要研究者姓名和地址,以及所承担的试验部分。
为最终报告做了工作的科研人员的姓名和地址。
 
(3)  日期: 试验开始和完成的日期。
 
(4)  陈述声明: QA 部门陈述声明应列出 QA 检查类型及其检查日期,包括检查试验阶段和向机构管理者、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研究者报告检查结果的日期。陈述声明同时还要确认报告反映原始数据。
 
(5)  材料与方法的陈述
所用的方法与材料。
可参考 OECD 试验准则与其他试验准则和方法。
 
(6)  结果
摘要。
计划书所要求的所有信息和数据。
c)试验结果,包括统计显著性的计算和确定。
d)结果讨论和评价,若可能做出结论。
 
(7)  归档: 归档的资料包括试验计划书、被试物和对照物样品、标本、原始数据和最终报告等。说明保存场所。
 
10 档案和材料的保存、保管 Storage and retention of records and materials
 
10.1 下列资料应依适当的主管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归档保存:
 
每项试验的试验计划书、原始数据、被试物质和参照物质样品、样本、原始数据和最终报告。
QA 部门所有的检查记录,以及主计划书。
研究人员的资格、培训情况、经历和工作职责的记录。
仪器维护和校正的记录和报告。
计算机系统的有效确认文件。
SOPs 的历史卷宗。
环境监测记录。如没有保存期要求,任何试验材料最后处理应有书面记录文件。被试物与对照物样品以及样本未到达规定的保存期而因某种原因需要处理时,应说明处理理由,并有书面记录文件。被试物与对照物样品及样本的保存期限至多不能超过其质量许可的范围。
 
10.2 档案室归档的材料应分门别类地存储,以便于按顺序保存和检索。
 
10.3 只有管理者授权的人员才能进入档案室,归档资料的进出都必须有记录。
 
10.4 如果试验机构或归档合同机构破产,且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则这些档案应并入试验委托方的档案室。
 
 (资料来自"OECD Principles on 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as revised in 1997)

 

Zhejiang Tide Crop Science Co.,Ltd.
来源: 颖泰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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