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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检所关于征求《农药登记 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第9部分 混配制剂(征求意见稿)》等行业系列标准意见的函

201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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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农药检(环境)函〔2018〕14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农业农村部2018年度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安排,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承担了《农药登记 环境风险评估指南 第9部分 混配制剂》等8项标准制定工作,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8)。
 
为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有效性,现面向有关管理部门、企业、协会及社会各界专家广泛征求意见,相关标准电子版请从中国农药信息网(www.chinapesticide.org.cn)下载。         
 
       如有意见,请于10月26日前将标准征求意见表(附件9)反馈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环境审评处。
 
       联系人:周欣欣;
 
       联系电话:010-59194056;
 
       传真:010-59194111;
 
       电子邮箱:zhouxinxin@agri.gov.cn。
 
 
 
 
 
 
 
 
 
                  9.标准征求意见表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代章)
 
2018年9月25日
 
风险评估是基于科学数据及模型,在特定条件下,科学地评价农药在特定环境下对人类健康及环境产生不良效应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用于多种作物或多种防治对象的农药,当针对每种作物或防治对象的施药方法、施药量或频率、施药时间等不同时,可对其使用方法分组评估:分组时应考虑作物、施药剂量、施药次数和施药时间等因素;并根据分组确定对非靶标生物风险的最高情况,并对该分组开展风险评估。
 
当风险最高的分组对非靶标生物的风险可接受时,认为该农药制剂对非靶标生物的风险可接受;当风险最高的分组对非靶标生物的风险不可接受时,还应对其他分组开展风险评估,从而明确何种条件下该农药制剂对非靶标生物的风险可接受。
 
当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农药混配制剂对水生生物、鸟类、蜜蜂、家蚕、非靶标节肢动物和土壤生物等不同生物类型的风险不可接受时,应采取适当的风险降低措施以使风险可接受,且应在农药标签上注明相应的风险降低措施。通常所采取的风险降低措施不应显著降低农药的使用效果,且应具有可行性。
 
这意味着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风险不可接受时,可以通过优化参数或进行实际监测等方式开展更符合实际情况的高级风险评估。若采用实际监测数据所得出的风险仍然不可控,在无法采用适当手段降低风险时,那么该产品的登记可能会受到影响,甚至被禁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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