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
此外,百草枯水剂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 10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
限制使用的 23 种农药(含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限用的氟苯虫酰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
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水胺硫磷不得用于柑橘树。灭多威不得用于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丹不得用于苹果树、茶树。氧乐果不得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杀扑磷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丁酰肼(比久)不得在花生上使用。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被禁止。
毒死蜱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三唑磷自 2016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自 2018 年 10 月 1 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
2017版《农药管理条例》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案例:
备受关注的“山东寿光百余只羊食用沈阳
‘毒大葱’死亡”事件,大家一定记忆犹新,种植、销售大葱的两名沈阳农户近日在山东寿光市人民法院受审,
两人分别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 7 个月和 6 个月。这个事件再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使用农药一定要注意,不然有可能惹上麻烦。
注: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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