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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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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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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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时提交电子版,下证后至少2-3个月才能在网上看到核准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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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农药登记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农药登记时提交农药标签样张及电子文档。附具说明书的农药,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及电子文档。
第五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在农业部农药基础数据平台上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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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签审批后立即发布,因此申报是标签要准确,完整,要有商标;
2、标签变更归为行政许可,新政策后需要审批7个月,因此核准标签上报准确,轻易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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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没有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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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九)可追溯电子信息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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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月1日执行标签可追溯码,采购包材的数量要谨慎;
2、未用完的包材生产批号应打在6月1日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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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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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二)限制使用农药应当标注“限制使用”字样,并注明对使用的特别限制和特殊要求;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第三十三条“限制使用”字样,应当以红色标注在农药标签正面右上角或左上角,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其单字面积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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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对限制性农药的标签提出了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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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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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六)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标签应当注明受托人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受托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和加工、分装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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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对委托加工的核准标签标注也提出了专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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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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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的联系方式,包括其住所和生产地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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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地址为住址和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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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作物采用制剂公顷用量,并以括号表示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的作物,采用有效成分浓度,并以括号表示制剂稀释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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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用药剂量以每亩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或者稀释倍数表示。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每100公斤种子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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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有效成分用量和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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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政策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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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的标注应当符合农业生产、农药使用实际。下列农药标签可以不标注安全间隔期:(一)用于非食用作物的农药;(二)拌种、包衣、浸种等用于种子处理的农药;(三)用于非耕地(牧场除外)的农药;(四)用于苗前土壤处理剂的农药;(五)仅在农作物苗期使用一次的农药;(六)非全面撒施使用的杀鼠剂;(七)卫生用农药;(八)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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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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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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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商标。标签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四角,所占面积不得超过标签面积的九分之一,其文字部分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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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标签上必须用注册商标;
2、商标只能放在四角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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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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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毒性及其标识应当标注在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者正左方(竖版标签),并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安全间隔期及施药次数应当醒目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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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无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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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产品毒性、注意事项、技术要求等与农药产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标注内容经核准后不得擅自改变,许可证书编号、生产日期、企业联系方式等产品证明性、企业相关信息由企业自主标注,并对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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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味着证书编号、生产日期、联系方式和企业信息变更修改不需要重新核准标签,比原来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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