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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的通知

201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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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农业对外合作的总体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业对外合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快实施“一带一路”和农业走出去战略,我部印发了《农业对外合作“两区”建设方案》(农外发〔2016〕3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在“一带一路”沿线以及其他重点区域组织开展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建设试点,在沿海、沿江、沿边等条件成熟地区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试点(以下简称“两区”建设),为企业走出去搭建境外、境内两类平台,以外带内、以内促外,形成推动农业对外合作的双轮驱动和高水平双向开放格局。

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两区”建设申报工作。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每个部门限申报1个;中央企业由集团总部直接向农业部提出申请。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由县(区、市)政府提出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农业部,每个部门限申报1个。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于12月5日前将正式申报文件、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书与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申报书(见附件1、2,下载地址:http://www.moa.gov.cn/zwllm/tzgg/tz)纸质件一式3份(盖章)、电子版(电子邮件)报送农业部国际合作司。                                                    

 

联系人:蒋科技、刘祖昕

联系方式:010—59192243、59192540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部国际合作司(邮编 100125)

邮箱:hezuoban@agri.gov.cn

 

附件:1. 境外农业合作示范区申报书

2. 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申报书

                农 业 部

               2016年11月14日

 
来源: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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