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日前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明确要求“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公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与此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部等部门开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工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营造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
目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限制类为(农业类):
一、农、林、牧、渔业
1. 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三、制造业
6. 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 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七、批发和零售业
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类为:
一、农、林、牧、渔业
1. 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 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 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21. 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 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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