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种子法》修订案。《种子法》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加大了对违法种子销售、扰乱市场秩序者的执法和处罚力度。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种子法》自2000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分别在2004年8月和2013年6月进行了两次修正,本次修订历时近3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岳仲明表示,修改后的《种子法》一是改革完善了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搞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同时对这些大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的规定。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里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表示,对于转基因种子管理,新《种子法》第七条进一步明确,对转基因品种要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将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批准的转基因作物种子,必须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等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新《种子法》在总则中明确了在对外合作部分增加了种业安全审查机制,以利于促进种业健康发展。
是否保留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一直是业内争议的焦点。此次保留品种审定制度,并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首先,完善审定评价标准,规定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有利于产量、品质、抗性等的提高与相互协调,有利于适应市场和生活消费需要的品种的推广。其次,加强对品种审定的监督,对品种审定档案实行可追溯管理,公布审定意见情况,品种审定实行回避制度,明确品种审定委员会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而据岳仲明介绍,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编辑整理自农资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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