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公布2015年第一批农药监督抽查工作结果。抽查工作涉及河北、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和新疆21个省(区、市),共检测农药样品1086个,其中,合格样品956个,合格率为88.0%。监督抽查产品涉及蔬菜、果树、茶树、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作物用药,标称生产企业涉及26个省(区、市)和境外的农药企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情况
本次共抽查、检测农药样品1086个,其中,合格样品956个,合格率为88.0%,比上年农药监督抽查总体合格率(85.7%)提高了2.3个百分点。不合格样品130个,不合格率为12.0%,其中,检出假农药(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或擅自加入其他农药成分)74个,占检测样品总数的6.8%,占不合格样品的56.9%(详见附件)。
一是单剂产品质量高于混剂产品。检测的1086个样品中,单制剂886个,占检测总数的81.6%,质量合格的784个,合格率88.5%;混剂200个,占检测总数的18.4%,质量合格的172个,合格率86.0%。
二是杀菌剂产品质量好于除草剂和杀虫剂。检测的1086个样品中,杀虫剂609个,占检测总数的56.1%,质量合格率84.6%;杀菌剂295个,占检测总数的27.2%,质量合格率93.2%;除草剂179个,占检测总数的16.5%,质量合格率91.1%;其他3个,合格3个,合格率100%。
三是大豆和小麦用药产品质量高于其他作物用药。从农药登记使用的作物来看,大豆、小麦、果树、水稻、玉米、蔬菜、茶树、棉花的用药合格率分别是100%、97.3%、92.4%、92.0%、84.2%、83.8%、76.9%和71.4%。
四是生物农药和烟剂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偏低。抽检的1086个农药样品中,有生物农药产品29个,烟剂产品27个。29个生物农药产品质量合格率为48.3%不合格产品主要是非法添加了氯虫苯甲酰胺等速效性农药以及虫螨腈、百菌清等广谱性农药,或者未检出标示农药成分。27个烟剂产品中,质量合格率55.6%,不合格产品主要是非法添加了硫丹、克百威等限用农药以及虫螨腈、百菌清等广谱性农药,或者未检出标示农药成分。
二、主要问题
从监督抽查情况看,质量不合格产品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同一产品同时存在几种情况的,重复计算)。
一是标签标明的有效成分未检出。标签标明的有效成分(或其中一种有效成分)未检出的产品有30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22.9%,属于假农药。未检出的农药有效成分为:阿维菌素、氰戊菊酯、联苯菊酯、氯氰菊酯、顺式氯氰菊酯、高效氯氟氰菊酯、高效氟氯氰菊酯、克百威、吡虫啉、毒死蜱、乙酰甲胺磷、敌敌畏、水胺硫磷、鱼藤酮、苦参碱、三唑锡、噻螨酮、多菌灵、百菌清、恶霉灵、烟嘧磺隆和莠去津等。
二是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抽查的产品中擅自添加其他农药成分的50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8.2%,属于假农药。其中,擅自添加高毒农药的9个,占18.0%;擅自添加菊酯类农药的5个,占10.0%;检出克百威、硫丹等限用农药成分的9个,占18.0%。
三是有效成分含量不足。产品中含有标明的有效成分,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56个,占质量不合格产品的43.1%,属于劣质农药。其中,一种或总有效成分含量低于标准规定含量50%的产品29个,占劣质农药产品的51.8%。
四是部分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难以确定。检测的1086个产品,经标称生产企业确认,其中110个产品的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不属于其产品。这110个产品中,质量不合格的70个,不合格率为63.6%,占本次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样品总数的53.8%。
三、处理意见
(一)认真核查不合格产品。各省(区、市)农业部门要将本次监督抽查结果及时通知辖区基层农业执法机构和农药经营者,开展认真核查,发现有问题的,要立即停止销售,并根据销售档案记录要求经营者收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防止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维护农民利益。
(二)严厉查处违规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涉嫌违规的,要及时组织整改或依法立案查处。不合格产品经营者所在地农业部门要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真追查不合格产品来源,依法查处相关经营者。尤其对于抽查发现有2种或2种以上假劣农药的经营者,如广东省高要市蚬岗镇兴农农资店(陆永兴)、广东省罗定市有贤水果生产服务部(陈可佳)、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得利鲁汇店、山东省寿光市王兵农资经营部等,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及时约谈经营单位负责人,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三)责令下架假冒农药产品。对监督抽查中标称生产企业确认为假冒其名的农药产品,要全面加强监督检查,责令经营者下架假冒产品,并立案依法查处。生产企业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及时到企业成品仓库核查、抽取相应样品进行检测,发现违规行为,依法组织查处。
附件:
20150810农办农[2015]32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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