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力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
日期:05-08-2014
近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创新农药管理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及生态安全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4号),要求浙江省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创新工作体制机制,出台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农药管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加强农药管理,规范农药市场秩序
一是依法规范农药登记制度。科学开展农药登记试验及风险评估,加快推进蔬菜、杨梅、草莓、中药材、蚕桑、山核桃、食用笋等区域特色作物用药试验筛选与依法登记。建立农药使用再评价制度,加强农药登记产品跟踪调查,综合评估安全风险、产品质量等。 二是规范农药经营管理。严格农药经营准入标准,建立经营人员年度培训等制度,指导经营者按照服务半径合理布点。全面推进高毒(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各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农作物种植结构、病虫害发生情况及防治要求、农产品农药残留状况等,合理布局高毒(高风险)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大力发展农药连锁经营、配送服务等新型农药流通业态。 三是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严禁无定点资质企业从事农药生产,严禁农药企业生产无证产品。农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许可、登记的产品一致。全面推行农药产品条形码,实现农药产品可追溯。 四是加大农药市场执法监管力度。加强农药质量监测,依法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药、非法添加禁限用高毒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等违法行为。建立农药购销、监管信息化网络平台,推行挂牌动态管理、“黑名单”等制度。
(二)指导农民科学用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认真执行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生产档案记录等制度,确保可追溯。加大对农民科学使用农药的培训、指导,及时发布病虫害防治用药指导目录,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药、适期用药。农药经营者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增加用药种类、用药次数和用药量。要建立健全废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的回收处理制度,推广“经营单位回收、专业机构运输、资质单位处置、财政补助支持、部门监督协调、实行无害化处理”的废弃农药及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 二是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大力培育和发展专业化统防统治组织,推广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制定并实施农药减量使用计划,逐步控制和减少高毒(高风险)农药使用,探索高效双低(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补贴工作。 三是建立农药安全使用风险预警机制。发现登记农药对农林产业和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以及对特定农作物依法实行限制使用。
(三)推进农药科技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一是优化农药产业产品结构。支持研发生产安全、高效、经济、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落实扶持生物农药生产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限制、淘汰高毒、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农药产品和工艺技术。 二是大力推进农药科技创新。利用和整合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部门和农药企业的资源,对关键技术和重点项目进行联合攻关,加快研发高安全、低风险的新农药、新剂型。
(四)加大保障力度,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农药管理工作重心和力量配置下移,将农药管理列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乡镇(街道)要明确专门人员承担农药管理工作。 二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农药监管和安全使用的投入保障机制,将农药监督检验、推广应用、科普宣传等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各级财政要加大对特色作物用药登记试验、生物农药及高效双低农药应用、新农药研发与安全用药技术、废弃农药及包装物回收处置等工作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