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法律状态及失效专利的应用
日期:10-11-2012
编者按: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农药专利保护的行业呼声越来越高。中国农药企业如何通过学习相关知识保护自己,并利用相关知识发展自己?蔡志勇先生给我们解读了相关的法律概念及注意事项。
专利法律状态是指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当前所处的状态,通过专利法律状态可以了解专利申请是否授权,授权专利是否有效,专利权人是否变更,以及其他与专利法律状态相关的信息。通常专利法律状态检索所获得的信息包括:
1)专利权有效
专利已获权,并且已交当年维持费的专利是有效的,该法律状态称为专利权有效。
2)专利权转移
专利或专利申请发生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变更。
3)专利申请尚未授权
已公布但尚未授予专利权,处于公布或审查阶段。
4)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专利已获权,但专利权有效期已超过专利法规定的期限(包括超过扩展的期限)。
5)专利申请撤回
专利申请被申请人主动撤回或被专利局判定视为撤回。
6)专利申请被驳回
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
7)专利权终止
专利虽已获权,但由于未交专利年费而在专利权有效期尚未届满时提前失效。
8)专利权无效
专利曾获权,但由于无效宣告理由成立,专利权被专利机构判定为无效。
失效专利,广义地定义为没有法律效力的专利,即处于上述的4)-8)所述的法律状态的专利,在实际应用中,企业还应该对如下一些定义有充分认识。
1)有效期届满的专利
按199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改后的“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有效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均为10年。今年为2012年,意味着1992年以前的专利大部分都已经有效期届满而成为失效专利。
而按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有效期15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5年(期限届满前可续展3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有十余年了,早期申请的专利大多已过了期限而成为失效专利。
2)撤回申请的专利
申请人虽然申请了专利,但由于没有启动相应程序或缴纳相应费用而被专利局视为撤回,且超过恢复权利的期限,或者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而导致专利申请程序终止,从而使得该专利无法获得专利权而成为失效专利。
3)专利申请被驳回
申请人虽然申请了专利,但由于所申请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要求,在专利局审查过程中被驳回申请,并通过救济仍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也成为了失效专利。
准确地说被驳回或撤回的专利申请不能称之为失效专利。仅能称为“失效的专利申请”。因其从未取得过专利权。
4)专利权终止的专利
专利虽然授权,但是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或未缴纳专利年费而被专利局终止专利权,且超过恢复期限不能恢复专利权的专利也称之为失效专利。
5)被无效的专利
专利已授权,但被中国专利局宣告无效而成为失效专利:第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于专利权宣告有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之分,由此产生失效专利也有全部失效与部分失效之分。
失效专利,仅仅是专利权的失效,就是说这项发明未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可以任人无偿地使用,实施的成本相对于有效专利较低,这是由于其不用支付昂贵的专利许可使用费。但是,这项发明并没有失效,依然是有用的发明、先进的技术,可以发挥出经济效益。
失效专利有两个效用:
失效专利的第一个效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使用之,由此获得经济效益。专利权作为工业产权之一,是专利局授予发明人、设计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是一种财产权,具有排他性,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失效专利则丧失了这种权利,即失去了专利法对其的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无偿地使用。
失效专利的第二个效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无偿地对失效专利进行改进,并得以实施。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与改进该发明的专利权人之间需要达成协议,因为改进者是在原发明基础上进行的改进,改进者在实施中,须向原发明者支付一定的专利技术使用费。但是专利权失效后,原专利权人则失去了这个权力,从而不能要求专利改进人对其支付专利技术使用费。
使用失效专利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现代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中,其一项创新发明往往不止申请一项专利,而是通过一系列的专利申请对其进行保护,专利权人自身也在不断的改进自己的发明创造,不断的申请新的专利,因此在使用或改进目标失效专利的时候一定要进行仔细检索,尤其在改进失效专利时一定要确保其他人或专利权人没有针对失效专利改进的新专利。
2)对目标专利进行监控,随时关注其法律状态,一旦法律状态处于终止或者保护期限即将到期,可以提前进行战略布局,及时的使用该项技术,抢占市场先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