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正值莎稗磷销售旺季,我司发现非法生产及非法销售活动也日益猖獗,尤以非法莎稗磷原药配置乳油,大包装形式销售为甚,我司去年已发布公告敬告各位经销商,但仍有人员铤而走险,我司已授权第三方收集证据,一旦发现必追查到底,请业内同行共同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勿谓言之不预!现特此正告如下情形均属于违法行为:
1. 既未取得″莎稗磷″原药登记证,又未取得″莎稗磷″原药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莎稗磷″原药的;
2. 虽取得″莎稗磷″原药登记证,但未取得″莎稗磷″原药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莎稗磷″原药的;
3. 虽取得″莎稗磷″原药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莎稗磷″原药登记证而生产″莎稗磷″原药的;
《农药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负责任的农化企业,我们有义务、有责任维护″莎稗磷″原药和制剂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以守护国家粮食安全及种植户的合法权益。
为更有效地配合执法机关严厉打击上述″莎稗磷″违法生产和销售的行为,从即日起,我公司将对″莎稗磷″生产的上述不法行为进行公开悬赏,广泛接受各方人士举报,并友情提醒如下:
一、郑重提醒″莎稗磷″制剂生产企业,选择″莎稗磷″原药三证齐全企业合作,正视不要发票、开中间体发票或者换品名发票所带来的长期法律合规风险隐患。
二、特别提醒:未取得″莎稗磷″原药生产批准证件,非法生产″莎稗磷″原药后直接配制成″莎稗磷″制剂大包装或者成品小包装销售行为也是违法行为。
三、友情提醒经销商朋友,在经销″莎稗磷″制剂产品同时,应及时索取供应商的原品名发票以保障自身权益。友情提醒部分国内相关贸易商,合法合规买卖,不要因小失大。
沈阳科创化学品有限公司
2023.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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