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审查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已于今年年初在日内瓦举行。
在此次会议上,针对欧盟提交的依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8条第1款将毒死蜱列入《公约》附件A的提案进行了审议。根据2019年修订的《公约》,列入附件A就意味着缔约方要“消除”毒死蜱的生产和使用。在我国是否可以针对某些作物-靶标害虫组合允许使用毒死蜱的特定豁免,有待进一步的评审结果并取决于我国最终的态度。
中国是毒死蜱生产和出口大国,毒死蜱若被列入附件A,势必对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企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本文根据第十七次会议发布的相关文件对毒死蜱列入POPs的进程做简单介绍,供利益攸关者参考。
1 依据附件D的标准欧盟针对毒死蜱的结论
1.1 关于持久性污染的结论
在所评估的各项水降解研究中,毒死蜱在不同温度下的降解半衰期值介于21~75天之间。在温带地区的环境条件下,将温度归化到12℃,半衰期范围在6.8~124天。因此,毒死蜱在水中的半衰期超过两个月,达到了持久性标准值。
在土壤中,发现毒死蜱施用量高(100~1,000 mg/kg)时,其降解半衰期最长。毒死蜱目前仍被一些国家批准用于白蚁的防治,当施用量高时,毒死蜱的降解将降低,这是毒死蜱对微生物的毒性造成的生物降解减少所致。如作为农业用途施用,当施用量低于100 mg/kg时,文献和专利研究摘要列出的其在不同温度下的半衰期跨度很大,在6~224天不等。在温度归化为12℃时,这些数值介于12.7~483天。在此处评估的众多土壤研究中,大约半数归化后的降解半衰期数值超过了6个月的土壤持久性标准。
实验室有氧沉积物(淤泥)降解研究报告的毒死蜱降解半衰期低于《斯德哥尔摩公约》规定的全系统180天(6个月)的阈值。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单独计算其在沉积物中的半衰期。对于在有氧条件下进行的研究,所报告的半衰期更长,甚至超过了阈值。毒死蜱在沉积物中具有很强的吸附,被吸附的部分可能无法被微生物利用,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有报告在水井和海洋沉积物中检出了毒死蜱。频繁被检出可部分归因于广泛使用,但也可以归因于与沉积物相关的更高的持久性以及温度较低等因素。
毒死蜱的环境退化半衰期从几天到几年不等,取决于施用量、生态系统类型、土壤或沉积物特征以及包括温度在内的其他环境因素。北极的监测数据表明,毒死蜱可以长途迁移到偏远地区。由于毒死蜱的降解与温度有关,预计它会在这些地区持续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北极的所有媒介中经常发现毒死蜱便是佐证。此外,在北极和亚北极湖泊的年代久远的沉积物样本芯中也发现了毒死蜱。
因此,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定义,可以认为毒死蜱在某些环境中具有持久性污染的特征。
1.2 关于生物累积的结论
毒死蜱的LogKow表明它具有生物累积潜力。当LogKow>2且logKoa>5时,就意味着毒死蜱在吸氧生物体内会产生生物累积。目前已在偏远地区的不同营养级生物群中发现毒死蜱,在全球顶端掠食动物和人乳中也发现了毒死蜱,其浓度对后代的影响备受关注。根据现有数据,尚不能得出生物浓缩系数大于5,000的结论。许多鱼类生物浓缩系数表明有中度生物富集。然而,如果毒性也很高,那么即便是中度生物富集,也会导致体内浓度升高,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这是一个值得严重关注的问题。根据毒死蜱对鱼类和无脊椎动物、两栖动物、鸟类和哺乳动物等其他物种的高毒性,结合它在土壤生物中具有中等的生物浓缩系数(BCF),以及在土壤微生物中的高于6的生物-沉积物累积因子(BSAF),可认定其符合附件D的第2个标准,即毒死蜱在其他物种中可出现生物累积、毒性高且具有生态毒性。基于上述原因,欧盟认为,毒死蜱总体上符合生物累积的标准。
1.3 关于远距离迁移潜能的结论
空气中的气态毒死蜱半衰期预计为1.4~14小时,相对较短,明显短于《斯德哥尔摩公约》为远距离迁移潜能(LRTP)规定的2天时间。颗粒毒死蜱的半衰期长达66.5小时,可在空气和水中迁移,尽管它在大气毒死蜱中占的比例较低。
虽然模拟结果无法预测远距离迁移,但在远离点源的地方,在偏远地区的各种非生物和生物媒介中,例如北极的驯鹿、海豹和冰熊以及海冰融水和南极的空气中,都发现了毒死蜱。因此,人们认为毒死蜱符合《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标准(SSC,2018)。
1.4 关于不利影响的结论
据实验室研究清楚地表明,毒死蜱对水生生物群落的毒性很大,在浓度约为0.1μg a.s./L或更低时对水生无脊椎动物将产生毒性。毒死蜱对陆生脊椎动物,尤其是鸟类,也表现出很高的急性毒性,如日本鹌鹑的半数致死效应浓度为13.3 mg a.s./kg bw。就哺乳动物而言,小鼠的半数致死效应浓度为64~71 mg a.s./kg bw。毒死蜱慢性毒性值较低,例如,在一项为期2年的大鼠饮食研究中观察到的无可见不良效应浓度为0.1 mg/kg bw/d。
根据这些研究,关于毒死蜱生态毒性的现有数据表明,它可能对环境造成危害。活体动物研究证明,在毒死蜱低于引起胆碱酯酶抑制的剂量时,对正在发育的神经系统的影响包括改变大鼠和小鼠的认知、运动控制和行为。根据这些研究以及流行病学证据,毒死蜱被认为对正在发育的神经系统具有毒性。
最后,欧盟针对毒死蜱的关切理由和采取全球行动的必要性进行了如下陈述:
受施用量、生态系统类型、土壤或沉积物特征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影响,毒死蜱在环境中的降解半衰期从几天到几年不等。毒死蜱可在海水、某些土壤和较深的沉积层中持久存在。北极和南极的监测数据表明,毒死蜱可以远距离迁移到偏远地区。由于毒死蜱的降解与温度有关,预计它会在这些地区持续存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在北极的所有媒介中经常发现毒死蜱便是佐证。此外,在北极和亚北极湖泊的年代久远的沉积物样芯中发现了毒死蜱。因此,可以得出结论认为,毒死蜱有足够长的持久性,有理由在《公约》范围内对其进行审议。
虽然许多研究表明会产生中度生物浓缩,但如果同时毒性也高,就有理由对它深感关切。由于在北极地区不同营养级的生物群、全球顶级捕食者和人乳中都发现浓度足以影响后代的毒死蜱,由此得出结论认为,毒死蜱的生物积累潜能让我们有足够的理由在《公约》范围内对其进行审议。
毒死蜱在空气中的半衰期不长,预计为1.4~14小时,但已在北极和南极偏远地区的各种非生物媒介以及北极的顶级捕食者(包括北极熊)中发现了毒死蜱,证明它有能力进行远距离跨境迁移。潜在迁移途径包括气相或颗粒相大气迁移和通过河流和/或洋流中的水进行的迁移。
流行病学证据再加上动物研究都证明毒死蜱对人类具有发育神经毒性。
此外,毒死蜱在与环境相关的非常低的浓度下显现出急性和慢性毒效应。它对水生群落、鱼类和水生无脊椎动物、蜜蜂、鸟类和哺乳动物的生命早期阶段有很强的毒性。毒死蜱的生态毒理学特征和毒性特征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鉴于毒死蜱具有持久性污染、生物累积潜能、并对水生生物和陆地动物(包括人类)具有毒性,且在包括偏远地区在内的环境媒介中普遍存在,故认定使用毒死蜱有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采取全球行动。
根据委员会第POPRC-17/4号决定,欧盟拟将毒死蜱列入《公约》附件A、B和/或C的提议已经得到审查,采用《公约》附件D所列的筛选标准,并根据《公约》第8条第4款(A)项,认为毒死蜱满足筛选标准。委员会设立了一个闭会期间工作组,进一步审查该提案,并根据《公约》附件E编写毒死蜱风险简介草案。
委员会请缔约方和观察员在2022年3月14日之前向秘书处提交附件E所列关于毒死蜱的信息。
目前已有14个缔约方向委员会提交了附件E信息及相关资料。有些国家还提供了一项或多项其他方面的信息,如加拿大提供了该国2003年对毒死蜱的评审报告。另有7个国家以观察员身份也提交了附件E要求的有关信息,其中包括中国(由中国农药工业协会提供)和印度(印度农药生产和加工商协会)这两个主要的毒死蜱生产国。
第十七次会议上,委员会编制了第十七次和第十八次会议闭会期间“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的编制工作计划草案(表1)。
2 毒死蜱能否被列入附件A
根据《公约》第8条(向附件A、B和C增列化学品)第7款,如果审查委员会根据附件E所做的风险简介,决定:(a)毒死蜱由于其远距离的环境迁移而可能导致对人类健康和/或环境的不利影响因而有理由对之采取全球行动,则应继续审议该提案。即使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亦不应妨碍继续对该提案进行审议。委员会应通过秘书处请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提出与附件F所列各种考虑因素有关的资料。委员会继而应拟订一项风险管理评价报告,其中包括按照附件F对该化学品可能实行的管制措施进行的分析;或(b)不应继续审议该项提案,则它应通过秘书处将风险简介提供给所有缔约方和观察员,并搁置该项提案。
根据《公约》第8条第8款,对根据上述第7款(b)项款搁置的任何提案,缔约方均可要求缔约方大会考虑审查委员会请提案缔约方和其他缔约方在不超过一年的期限内提供补充资料。在该期限之后,委员会应在所收到的任何资料的基础上,按缔约方大会决定的优先次序,根据《公约》第8条第6款重新考虑该提案。如果经过这一程序之后,审查委员会再次搁置该提案,则所涉缔约方可对审查委员会的决定提出质疑,并应由缔约方大会在其下一届会议上考虑该事项。缔约方大会可根据按照附件E所编写的风险简介,并考虑到审查委员会的评价及任何缔约方和观察员提交的补充资料,决定继续审议该提案。如果缔约方大会决定应继续审议该提案,审查委员会则应编写风险管理评价报告。
根据《公约》第8条第9款,审查委员会应根据第6款所述风险简介和第7款(a)项或第8款所述风险管理评价,提出建议是否应由缔约方大会审议该毒死蜱以便将其列入附件A。缔约方大会在适当考虑到该委员会的建议、包括任何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之后,根据预防原则,决定是否将该化学品列入附件A,并为此规定相应的管制措施。
以上所述都是惯例。目前毒死蜱被列入附件A的工作还有最后1~2个步骤,预计最后的决定将在1~2年内做出。
3 毒死蜱在国际上的禁限用情况
毒死蜱是一个长久以来饱受争议的杀虫剂品种。近几年禁限用毒死蜱的呼声越来越高,世界各地都在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重新评审,或者禁用,或者限用。但因为该产品在农业生产中的巨大作用,这些措施进展缓慢。
出人意料的是,欧盟于2020年确定不再续展毒死蜱(以及甲基毒死蜱)的登记申请。因现有资料不能排除毒死蜱具有潜在的遗传毒性,缺乏毒死蜱毒理学参考值,不能对施药者、工人、消费者、旁观者和居民开展风险评估;另基于迟发神经毒性及流行病学证据,毒死蜱被归为生殖毒性1B,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认为它不符合法规通过标准。2021年1月1日毒死蜱在英国也被禁用。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已经取消了家用和家庭花园用毒死蜱的登记。2022年2月25日美国EPA进一步确定将要取消所有的食品用毒死蜱登记,其个别州如夏威夷、加利福尼亚、奥尔良、纽约、康涅狄格等已或拟禁用毒死蜱;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的农业用途还在进一步评估中;印度、泰国、缅甸和马来西亚也提议禁用毒死蜱。
4 毒死蜱列入POPs清单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
毒死蜱一直是我国重要的杀虫剂产品之一,被广泛登记在各种农作物和蔬菜果树上防治多种害虫。由于其残留问题,2013年12月9日农业部公告2032号要求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之后毒死蜱被列入农业部《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但未对其实行定点经营管制措施。
2021年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关于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农药名录(2021年修订版)》的通告,海南全面禁用包括毒死蜱在内的73种农药。这也可能会对其他省乃至全国毒死蜱产品的使用产生一定影响。
如果毒死蜱再被联合国环境署(UNEP)列入《公约》之附件A,那将会对我国毒死蜱的生产和使用以及出口产生更大的影响。
4.1 影响毒死蜱的出口
我国是毒死蜱的生产、使用和出口的主要国家。据世界农化网数据,2019年中国毒死蜱出口折百28,900吨,价值1.47亿美元,前五大目的国是越南、巴西、印尼、泰国、巴基斯坦,该五国占中国毒死蜱出口总价值的50%。
如果毒死蜱被列入附件A,中国相关企业无疑会受到重大影响,对国内农药杀虫剂品种结构也会带来不小的冲击。
4.2 有利于减少我国农药乳油产品的登记数量
截至2022年3月28日,我国登记毒死蜱产品共有1,127个(包括69个原药和1,058个制剂),另外登记甲基毒死蜱有5个,包括3个原药和2个乳油。
在毒死蜱制剂中乳油产品有681个,约占有机磷产品的30%,占毒死蜱制剂总量的64%左右。若毒死蜱被禁用,我国的乳油类产品将会减少约7%,从而提高环境友好剂型的比例。
4.3 促进低风险替代农药的发展
国内登记的毒死蜱制剂中有大田用产品1,037个、卫生用产品21个。
由于我国已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现毒死蜱大田制剂主要登记用于防治水稻,以及棉花、花生、苹果树、柑橘树、荔枝树、小麦、甘蔗等作物上的害虫。从表2看,多数作物上的防治对象都有已登记的替代农药,个别品种需进一步开发低风险新产品或新用途才能满足需求。
注:在“登记作物”列中,各作物后数据是毒死蜱在该作物上登记数量与大田用毒死蜱制剂登记总数的百分比。第二列“防治对象”下,各靶标后数据是毒死蜱在该作物靶标上登记数量与毒死蜱在此作物上登记总数的百分比。
由于毒死蜱的神经毒性问题,在室内喷洒使用存在安全风险,不能在室内敏感区以易接触方式使用,必须做成儿童触摸不到的饵盒。实际卫生用毒死蜱主要是防治白蚁,在取消有机氯农药后,我国在建筑物的土壤/木材处理防治白蚁的农药有限,目前这类已登记可替换品种不少;防治蜚蠊饵剂类的可替代农药和产品均相对较多(见表3)。
注:在“登记场所”列下,各场所后数据是毒死蜱在该场所登记数量与卫生用毒死蜱制剂登记总数的百分比。
5 思考与展望
禁限用农药是一把双刃剑,既给相关企业带来风险也给他们创造了产业升级的机会。
毒死蜱或将列入《公约》附件A一事不得不引起监管部门对已登记农药品种如何监管的反思。我们要学习和掌握国际农药安全评估方法以及如何设定农药禁限用的标准或原则,关注农药生命周期,提高农药再评价的水平。我国正逐步由农药仿制生产走向自主研发和生产的国家,为此不但要掌握先进的研发和生产技术,还要建立风险评估和淘汰机制,不仅要履行国际公约,还要参与和制定保护人类健康及改善国际环境治理的行动中。
建议相关部门和企业及早做好毒死蜱或将列入POPs清单后的应对工作,选择低风险农药的替代产品,迎接新的挑战。
来源:农药市场信息新媒界
作者:王以燕 申继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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