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日前,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昆明市滇池、阳宗海流域农药经营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滇池、阳宗海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滇池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办法》将于6月6日起实施。
禁止销售杀鼠剂以外限制使用的农药
《办法》规定,滇池、阳宗海流域内禁止销售杀鼠剂以外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应当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2年以上。除经营卫生用农药外,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此外,《办法》规定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不得在流域内清洗施药器械
《办法》规定,在滇池、阳宗海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滇池流域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上述区域外,滇池、阳宗海流域内禁止使用杀鼠剂以外限制使用的农药,具体名录以国务院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为准。因防治突发重大病虫害等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同时,不得在滇池、阳宗海流域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当建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地点、对象以及农药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农药使用记录应当保存2年以上。鼓励其他农药使用者建立农药使用记录。
此外,规定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在施用过程中,配药时应当通过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装物中的农药,减少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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