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日前,黑龙江省印发了《黑龙江省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全省化工园区建设、认定和管理提供了制度遵循。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一是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化工园区是化工行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已成为化工行业的主要发展阵地。由于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还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等问题,安全环境风险较高,亟需出台政策引导化工园区规范发展。
二是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的需要。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提出,“对现有化工园区全面开展评估和达标认定”,作为化工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第一次出现在两办文件当中,其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印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旨在指导各地规范园区建设和实施认定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水平。
三是我省化工产业升级发展的需要。受产业特点和历史形成的影响,我省化工园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园区存在规划布局不合理、配套设施不健全、专业监管能力不足、上下游产业关联性差、集聚效应不明显、安全环境风险较高等问题,与发达省份化工园区相比差距较大。通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能够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管理,引导全省化工产业优化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和本地配套率,打造优势产业链,提升化工园区集聚水平和竞争实力。
二、《办法》编制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一是注重与国家政策标准衔接。《办法》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指导,按照上位文件要求,依据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化工园区综合评价导则等标准规范,参考了相关省份已出台的认定办法。
二是注重吸收采纳专业部门、专家意见。省级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综合性工作,《办法》制定过程中,充分征求并采纳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专业意见以及相关专家意见。
三是注重保持全省化工产业平稳发展的底线。围绕化工园区绿色、安全发展目标,在满足国家标准基本要求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地产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明确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园区认定、园区管理具体要求。从长远看,通过化工园区认定,能够有效地提升全省化工园区本质安全,促进化工产业集聚,推动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5章22条。分为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标准、管理与考核、附则,并包含《黑龙江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2条,提出《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化工园区的定义。第二章建设标准8条,分别从园区设立、园区布局、园区规划、园区设施、园区管理、园区安全、园区环保和园区发展等八个方面提出了化工园区建设标准。第三章园区认定4条,明确认定组织机构、认定需提交材料、认定程序、认定标准。第四章园区管理7条,明确属地管理、制定“禁限控”目录、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重新评估条件、新设立化工园区条件、园区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和跟踪环境影响评价时限要求、园区实施动态管理等。第五章是附则1条。附表为认定评分标准。包括:一级指标8项,二级指标53项,设置评价分值、计分方法、审查方式、证明材料等。
四、申请化工园区认定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是现有化工园区应具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文件、总体规划及专家评审意见、园区产业规划及专家评审意见、园区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批复文件。
二是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经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为C类、D类等级的化工园区。
五、如何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黑龙江省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拟申请认定园区管委会按照《办法》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出认定申请,按照市级初审、省级审核、公示确认等程序,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由省政府办公厅予以发布。
六、对未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如何处置?
对未通过省级审核认定的化工园区,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整改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整改期间化工园区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完成后,需重新申请省级认定,认定不通过的,取消申请化工园区认定资格,由属地政府依法依规予以关闭,不得再承接化工项目,妥善处置园区内既有化工企业,消除安全、环境风险隐患,同时防止发生次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七、对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如何管理?
一是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所在市(地)、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化工园区的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不另设管理机构。
二是重新评估。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如发生《办法》第十八条明确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应由所在地市(地)政府组织对园区现状条件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提请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进行复核;评估结果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化工园区认定资格。
三是动态管理。省化工园区领导小组每3年组织开展已认定化工园区自评和复核,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化工园区认定资格。
八、对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如何管理?
考虑到新设立化工园区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成,不具备通过化工园区认定的条件;若待配套设施建成后再引进项目,又将导致化工园区建设周期长、大型化工项目不能及时开工等。为统筹兼顾化工园区建设质量和有序推进重大化工项目建设,《办法》对新设立化工园区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新设立化工园区应由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的批准单位批准,现有省级开发区新设立化工集中区的,应重新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产业规划,并由原批准单位批准;二是承接列入国家或省级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省政府或省级规划编制部门同意;三是园区内化工项目投产前,新设立的化工园区应按《办法》要求通过认定。
政策文件:https://zwgk.hlj.gov.cn/zwgk/publicInfo/detail?id=450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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