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非对企业并购的监管
日期:10-17-2019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年来,金砖国家成员南非经济遭遇多重挑战,其非洲大陆经济“火车头”作用日渐减弱。面对挑战,南非政府正积极采取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就业等多项措施以提振经济。南非统计局数据显示,南非2018年经济增长率为0.8%,低于2017年的1.3%。去年第一、第二季度,南非经济连续出现负增长,但从第三季度开始重新回到增长轨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近期发布《世界经济展望报告》中,预测南非经济今明两年将分别增长1.2%和1.5%,增速虽然低于此前预期,但较2018年明显加快。与此同时,海外并购正在成为“一带一路”投资的主要方式之一,南非也是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重要市场。
本文将简要介绍南非对企业并购的控制政策。
一、 南非企业并购的交易结构
在南非,除非购买者选择特定的资产或债务,企业的收购和出售通常以股份出售交易的形式进行。企业的收购和出售也可以目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股票回购形式进行,即目标公司向购买者发行新股票并回购卖方持有的股票。
过去,南非法律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并的规定。南非《公司法》于2011年5月1日生效,它引入了实施公司收购的新方法:兼并或公司合并程序,允许一个实体被另一个实体合并或将两个实体合并为一个新的独立实体。通过兼并或公司合并对公司的收购将导致被合并实体的所有资产和负债合并为一个公司以内,交易方无权选择哪些资产构成最终合并实体的一部分。
如果购买者希望避免整体收购目标公司而承担其所有已披露和未披露的负债,其可以选择收购目标公司的业务或资产。交易双方通常会达成资产出售或业务出售协议,购买者根据协议同意收购其希望收购的目标公司的资产,承担其希望承担的目标公司的负债,并受相关条件约束。由于此种收购协议必须列出购买者要收购的所有资产,这种交易结构比股份出售交易更为复杂。另一方面,它的优点是允许购买者选择要收购的资产和负债,而不是像股份出售交易那样收购整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交易过程和时间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选择的交易结构、涉及的交易方数量、交易协商的程度、交易是否需要任何政府批准或特定行业的批准等等。
二 、南非企业并购的启动流程、终止条件和尽职调查
企业在南非进行并购,一般先由买方作出希望获得目标股份、目标业务或资产的意思表示;双方随后可以达成专有协议,据此卖方同意不就目标股份或目标业务或资产向第三方寻求竞争性要约。在此过程中,双方可以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不披露与交易有关的信息,也不披露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或在协商交易过程中收到的任何保密信息。交易完成时,双方还需要签署文件以转让或注册所出售的股份或资产的所有权。
除经双方一致同意外,各方可以在完成交易之前基于以下理由终止交易:(1)一方严重违反协议,且在合理期限内未能作出补救;(2)法院或其他主管政府机构的命令使得交易无法完成;(3)在交易完成之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在企业并购交易之前,往往需要先完成法律和财务方面的尽职调查,以使买方对作为交易标的的资产有一定的信任并确定是否需要通过附加保证减轻潜在风险。尽职调查的范围因具体交易内容而异,具体取决于买方的要求。在南非,购买者倾向于选择有限范围的尽职调查,以确认交易中所涉及的股份或资产的所有权。
购买者在南非进行企业并购,应当至少满足以下要求:
目标公司的股东通过了必要的决议案以批准交易;
获得对应方(包括贷方)对包含控制权变更条款的协议的同意;
获得所有剩余股东对其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三、 南非企业并购的相关法规和特别要求
在南非进行企业并购的相关交易协议通常适用南非法律,但是在遵守南非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各方可以自由选择其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作为交易协议的适用法律。《公司法》是规范南非公司及其资产或业务的收购和处置的主要法规。
《竞争法》法律要求符合一定规模的并购必须得到有关竞争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一项交易构成合并,并且满足特定的金额标准,则必须将交易通知竞争管理部门。在评估交易时,竞争管理机构必须根据《竞争法》考虑提议的交易对公共利益的影响。
此外,银行、采矿和通信等特定领域内容的交易应当符合行业内的特别法规要求。例如,矿业、银行业、保险业和广播业等特定行业对外国股东在南非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有特定的法律或政策限制。
南非设有《外汇管制条例》,由南非储备银行金融监督部负责执行。《外汇管制条例》要求任何资本流出或任何贷款流入都需要南非储备银行批准。因此,未经南非储备银行批准,南非居民不能将任何股份转让给非南非居民,非南非居民也不能向南非提供贷款。如果南非储备银行确信已在南非收到了对股份的公平对价,或者该贷款是按公平交易原则获得的,其通常会批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