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2月28日起施行
日期:02-09-2018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为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1月26日,山东省农业厅印发《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有效期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
《细则》明确,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一般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2个以上县(市、区)域,且在同一设区市域,也可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设立的分支机构分布在2个以上设区市域的,可由省农业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细则》规定,经营许可审查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分别由2人以上组成审(核)查组完成审(核)查工作。审(核)查组应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审查组织协调等事宜。
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经营许可的内容确定审查形式:
(1)材料审查应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组应形成材料审查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报本级农业主管部门。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实地核查:首次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已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增加限制性使用农药或更改经营、仓储场所地址的;材料审查意见中建议实地核查的;新设立或新增分支机构的;其他需要实地核查的情形。
《细则》规定,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人员情况、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布局、扫码设备及计算机及其管理系统等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布局规划。
审查申请人情况,重点审查其身份的真实性和从业限制等。
审查农药经营人员情况,重点审查对《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掌握情况;是否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是否熟悉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及农作物病虫草害发生情况、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审查农药经营和仓储场所,主要审查:
(1)申请人是否拥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宅基地);如果是租赁其他产权人场所,是否有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限是否满5年以上;营业场所与仓储场所是否在受理申请的农业部门同一行政辖区内;
(2)营业场所面积和仓储场所面积是否分别达到30平方米、50平方米以上;
(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及器材,如通风橱或排气扇、灭火器、消火栓、沙池、劳动服、手套、口罩、急救设施和设备等;
(4)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是否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如果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是否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5)是否有废弃物回收暂存场所,并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审查展示、陈列设施设备,重点审查:
(1)是否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设施设备;
(2)货架、柜台产品摆放是否符合“方便查看、方便取放”原则,是否按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杀鼠剂等或根据所适用的防治对象,分区展示,并加以标识;
(3)货架、柜台醒目位置是否标有“农药有毒”、“严禁烟火”、“禁止饮食”等类似警示语;
(4)仓储场所产品摆放是否符合“安全第一”原则,按照农药类别分开存放,码放高度适宜;
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的,是否有销售专区或专柜,是否有单独隔离、不容易接触的存放场所,是否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审查可追溯系统等,重点审查是否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微机、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重点审查记录实名购买人及联系方式、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
审查管理制度,重点审查人员管理、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制度与规程内容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落实情况等。
《细则》规定,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提出评审意见。
评审意见在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网站或同级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受理申请的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