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评审中途不再接收补充资料 新烟碱农药登记需谨慎操作
日期:09-22-2015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近日,在广西柳州召开的第八届农药高层论坛上,农业部药检所药政管理处,质量、药效、残留、毒理审评及国际交流等各处的负责人来到会场,与众多企业管理人员和登记人员就农药试验、登记、进出口等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答疑与对话,企业也参与讨论并提出了对目前农药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现场气氛热烈。
以下为部分现场问答简录,以现场录音为准。如需获取录音,请发送邮件至agropages@vip.163.com,留下您的公司及姓名索取。
Q:对某个已在国外获得登记的产品进行国内登记,其中包括残留、环境、代谢物等在内的国际资料是否可直接用于国内登记?药检所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A:在残留资料方面,因为受种植方式、各国GLP不一致、技术性壁垒等方面的影响,药检所不直接使用国际残留资料。但涉及新农药登记时,可对其进行参考和借鉴。代谢物资料方面遵循CCPR要求。环境资料方面考虑到两类,如试验是在室内由GLP实验室完成,方法符合化学农药安全性实验准则,则可接受该国际资料,如是室外完成试验,标准化试验可接受,田间及半田间试验视试验完成情况决定,多数情况下可接受国际资料。
Q:在农药进出口过程中,遇到国内登记证件由于某些原因取消、国外销售产品与国内登记不相匹配,如国外急需的某种复配剂型,在国内尚无登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如何维持国外销售?
A:这是企业近期在进出口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若国内登记证已取消,但产品是在登记有效期内生产的,则可以向药检所申请,在保质期内进行出口,这可以很大程度解决专供出口和临时登记停止和到期,为取得正式登记而进行试验的两年空白期的出口问题。国内外登记不匹配,是国内外登记制度不同所表现出来的一个问题。在原药方面,规定登记原药含量应为最低含量,若出口原药含量高于最低含量,海关查验时药检所可以出具证明。若出口原药含量低于最低含量,目前登记制度下无法解决。制剂方面情况更为复杂,目前所里虽有政策,可办理仅境外使用产品放行单,但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实际操作过程中有诸多限制。在国家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的政策影响下,药检所鼓励出口,陆续将出台政策解决上述问题。此外,为保证贸易快速进行,到2016年年初实行农药放行单通关无纸化。
Q:登记资料评审过程中是否允许登记人补充资料?
A:企业此前在登记过程中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获知评审状态,药检所也一直本着“服务”理念,允许企业在中途补充资料。但应国家对于信息公开的严格要求,从现在开始行政许可中途不再接受任何材料。农药登记采取集中评审制度后,中途信息获取也更为困难,所有信息均为保密信息。
Q:微生物农药、植物源农药登记残留减免等方面有何相关政策?
A:微生物和植物源农药不予减免登记,微生物农药原药/母药若为低毒则可减免残留试验,微生物农药按照菌株进行登记,目前药检所正在讨论制定政策,若生产企业可证明该微生物农药原药/母药的生产、技术加工存在困难,则可申请原药/母药登记减免。植物源农药原药/母药为低毒、微毒可减免残留试验,首家登记是否减免登记资料应由药检所登记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Q:草坪、观赏花卉、林业农药登记相关政策?
A: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纪要提出,在草坪、观赏花卉、林业等非耕地上,考虑到风险问题,必须在食用作物上取得登记,或者是已经在食用作物上取得登记的产品扩大至上述用途登记。之后经讨论研究,最近出具细化执行的规定,草甘膦、草铵膦、敌草快及其混配制剂可以单独登记用于非耕地用途。环嗪酮、甲嘧磺隆等产品也可单独在林业及橡胶树上进行登记。
Q:三元复配喷雾杀菌剂何时可进行登记?杀虫和杀菌成分混配是否可以登记?
A:目前三元复配喷雾杀菌剂的登记试验暂时不批。除非企业能证明该产品具有非常科学性和合理性,则可提供报告至药检所进行评估。杀虫和杀菌成分混配产品,除种衣剂外,药检所是从严控制的。因为从生产角度来看,害虫和疾病可能发生于作物生长的不同时期,同时用药可能会造成药剂浪费,不符合国家农药零增长的政策。若企业认为产品的配发具有非常的合理性,则可提供资料进行申请和评估。
Q:目前草甘膦和草铵膦混配的产品登记情况如何?百草枯可溶粒剂和胶剂是否可以进行登记?
A: 目前草甘膦和草铵膦混配产品的登记暂停,药检所正在征求意见,进行合理性评价。百草枯的两个水剂替代剂型的登记暂停。
Q:氟虫腈种衣剂及新烟碱类农药的登记相关政策和动向?
A:目前农业部并未规定不予含有氟虫腈的种衣剂登记,但该类产品总体通过评审的概率较低。对于新烟碱类农药,欧盟等地区尚未发布最终的评审结果,农业部也并未禁止其的使用。目前我国正在针对新烟碱农药的蜜蜂和环境风险进行评估,结果尚未公布,但就现阶段试验结果来看,是不利于企业登记的,产品登记具有风险,需谨慎操作。
AgroPages世界农化网记者 单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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