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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

来自话题:#专利及维权
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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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作为农业生产的必要生产资料,在保障粮食产量/质量上具有显著的作用。田间病虫害抗药性的猖獗,生态环境污染破坏的制约,食品安全溯源的警醒,形成了对农药创新产品研究开发的迫切需求。欧美在20世纪40年代起,就开始农药新产品创新研究,从跨国公司主导到形成大学基础理论研究;日本在农药新产品创制研究起步于60年代,以政府主导的方式辅助科学院/大学进行研究,到以农药生产企业自行研究创制为主;中国农药创制起步于80年代后期,以政府主导的方式整合研究机构、高校进行创制研究,经过近30多年的发展,已经开发出一些农药新品种,但是在农药产品技术研发的过程中,研究机构或高校往往把全部精力投入到产品的研发过程,忽视了对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导致部分研发成果不能及时的通过知识产权管理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丧失了研发成果的市场垄断权。本文从农药产品技术开发的过程出发,梳理农药产品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管理,重点分析技术研发阶段的专利战略,讨论不同农药研发团队之间在不同的研发时期获取和利用技术的知识产权战略,为农药研究机构、高校或企业开展农药产品技术研发提供知识产权管理解决方案。

一、农药产品的技术研发
 
根据众多农药产品的研发过程来看,研究开发一种新的农药产品大约需要8-10年的时间,花费约2.56亿美元,开发一种农药产品的新性状或复合性状大约需要10-13年的时间,花费约1.36亿美元。从具有专利保护的农药产品市场周期来看,申请原药(化合物、活性菌株)专利后到产品上市销售前需要8-10年的时间准备,产品上市后有10-12年的专利保护期,在原药(化合物、活性菌株)专利到期后,在欧洲、美国或日本利用SPCs延长5年的保护期限,或者利用原药制剂、混配、制备工艺改革等外围专利维持农药原药产品的市场有效垄断的权利。而当这些具有知识产权保护的农药创制产品上市后,可以为企业产生巨额的商业利润,例如先正达的嘧菌酯,上市后的销售业绩已经超过了12亿美元;先正达的噻虫嗪,上市后也已经取得了超过10亿美元的销售业绩;巴斯夫的吡唑醚菌酯,上市后已经取得了超过8亿美元的销售业绩。
 
农药产品从研发立项到市场营销,无论是化学农药,还是生物农药,从技术角度上,要经过先导化合物的筛选,候选化合物的生物活性测定(作用靶标)、化合物防治病害的机理、化合物制备工艺、农药残留检测(植物、动物、水、土壤、空气)、农药急性/慢性毒理试验分析(小鼠)、农药环境毒理分析(蜂、鸟、鱼、蚕、蚯蚓)、农药登记注册等过程;从知识产权获取角度上,主要涉及化合物(或菌株)及其多形态的专利,制备化合物(或菌株)的方法专利,农药化合物(或菌株)制剂专利,与化合物(或菌株)混配的组合物专利,农药使用方法专利,农药用途专利,农药产品商标,以及与技术相关的商业秘密等;从研发项目管理角度上,包括研发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分析,项目研发过程的情报信息监控,研发技术路线的实施与调整,知识产权获取的时机和策略,产品入市前的登记注册,生产许可,产品入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运营,产品入市后的预防侵权的措施等。从市场营销角度上,农药产品早期引入市场,客户认知为“创新性产品”,大量市场推广活动,市场份额增加;到农药产品市场早期成熟,客户认知为“现有产品”,利润达到最大化;再到农药产品市场晚期成熟,客户认知为“固有产品”,利润逐渐下降;最后到产品逐渐退市,客户认知为“过时产品”,利润明显下降,不再进一步投资。
 
二、农药产品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管理
 
陶氏益农公司提出农药产品管理是一个从产品发现或开发到最终使用和处置的责任和道德管理,包括先导化合物发现,开发前、开发、上市、商业化、新应用、现有业务的管理等步骤。根据农药产品在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可以将企业产品技术研发的知识产权管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产品研发立项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在产品研发立项时,企业应当建立与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文化,建立情报信息搜集、管理、分析、运用的培训文化,对情报信息进行管理,制定与产品相关的情报信息监测策略,搜集与产品相关的现有技术信息,应对该技术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信息、相关科技文献及其它公开信息进行检索、评估,跟踪最新情报通告,管理这些情报信息形成的数据库。分析研发产品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信息,包括各关键技术的专利数量、地域分布和专利权人信息等,将对这些信息分析后的技术发展状况、知识产权状况和竞争对手状况等报告、结论形成文件,明确研发产品潜在的合作伙伴和竞争对手,形成一致的管理意见。制定知识产权规划和产品研发技术路线图,确认知识产权空间,确认文件输出标志,制定创新计划。进行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防范预案作为项目立项与整体预算的依据。
 
(二)产品研究开发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实施产品研发项目,监控研究开发过程中知识产权,适时预判和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和内容,保留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记录,研究人员需要及时报告研究开发成果,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应及时对研究开发成果进行评估和确认,明确保护方式,制定专利战略,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布局。管理知识产权成本,适时形成知识产权,对知识产权进行运营。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进行规避设计,获取或利用他人知识产权,规避可能的侵权风险。
(三)产品生产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产品生产上市前,申请产品商标注册,对产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进行产品注册登记,保密登记中涉及的数据资料,重点监控生产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等方式的知识产权,及时评估、确认生产过程中涉及产品与工艺方法的技术改进与创新,明确保护方式,适时形成知识产权。在委托加工、来料加工、贴牌生产等对外协作的过程中,应在生产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侵权责任承担等,必要时,应要求原料供方提供知识产权许可证明,保留生产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并实施有效的管理。

(四)产品销售到退市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
 
产品上市销售,制定产品宣传、销售、会展等商业活动中可能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建立产品销售市场监控程序,及时跟踪和调查相关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建立和保持相关记录,产品升级或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时,及时进行跟踪调查,调整知识产权保护和风险规避方案,在产品退市前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寻求合作联盟和市场化合作伙伴。
 
从农药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的生命周期来看,在早期研发阶段,专利是最有力的工具,适用于基于产品的知识产权战略;在后期研发阶段,商标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工具;在市场推广阶段,专利和商标(品牌)同样重要;在后专利时期,商标、二级专利(混合物、制剂专利等)、以及实验数据等都是重要保护工具;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科技研发实力以及科技成果的利用,还为企业经营收益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农药产品研究开发阶段的专利战略:
 
在农药产品技术研发阶段,研究人员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必须在适当的阶段对下列问题作出决定:技术研发领域是否存在技术陷阱,研发成果是否适合申请专利,研发成果的市场前景,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时机,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目的,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资料公开程度,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的布局,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后的反向侵权举证证据,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后与已有专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研发成果申请专利后如何运用。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确定,可以有效的帮助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判断研发项目的研究进展以及未来方向,以达到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对研发成果制定、实施专利战略的目的。按照研发成果的市场前景,可以将专利战略分为核心技术全面保护战略、防御性文献公开战略和圈地型选择保护战略。
 
核心技术全面保护战略,研究人员按照技术发展路线和知识产权规划,研究完成了部分工作,发现了非常值得继续研究的技术成果,并且这些研究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将来很可能会垄断市场形成巨大的商业利润。此时,对于研发项目本身而言应当重新评估项目研发技术路线并制定详细的专利布局方式。所采取的专利申请方式必须根据研发进展谨慎安排,对研发成果进行地毯式或栅栏式布局,形成专利网络,采用单一/复合专利申请方式,尽可能获得全面的技术保护权利。例如,日本农药株式会社研究开发邻苯二酰胺类化合物的研究开发过程,杜邦公司开发邻氨基苯甲酰胺类化合物的研究开发过程,发现先导化合物具有良好的活性表现后,迅速投入资源进行全方位的专利布局。
 
防御性文献公开战略,研究人员按照技术发展路线和知识产权规划,研发完成了一部分工作,未发现值得继续研究的技术成果,并且已有的研发成果没有应用前景,也并非研究热点,市场前景无法衡量。此时,对于研发项目本身而言应当停止项目继续研发或调整研发方向。这时候采取的专利申请方式是将已有的研发成果涉及的技术方案全面概括后公开,将已有的研发成果通过专利文献公开的方式变成现有技术,并且在撰写说明书的时候,尽可能的将涉及的技术方案进行宽范围的描述,达到干扰竞争对手的作用。有时也可以采取使研发成果在出版物上提前公开,排除其他企业利用该研发成果申报专利的可能。例如,先正达公司申请的除草剂组合物专利,申请号CN99815319.2,技术方案涉及用于在抗原卟啉原氧化酶抑制剂的有用植物的作物种植中防除阔叶杂草和禾本科杂草,活性成分包括a)具有抑制原卟啉原氧化酶作用的除草剂,以及b)一种选自配伍除草剂、杀菌剂和杀虫/杀螨剂的另外农药,说明书共计426页,其中具体公开了上万种的除草组合物,导致后来许多关于除草组合物的专利申请都因为这篇专利的公开而无法获得专利权。
 
圈地型选择保护战略,研究人员按照技术发展路线和知识产权规划,研究完成了部分工作,未发现值得继续研究的技术成果,但是已有的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将来可能具有市场。此时,对于研发项目本身而言应当重新评估项目研发技术路线或调整研发方向。所采取的专利申请方式是在完全防御性公开战略的基础上,选择将有市场应用前景的技术方案体现在权利要求中,并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将这些技术方案确权获得专利权,并维持权利有效。例如,植物提取物作为农药活性成分的研究中,有时难以对提取混合物进行提纯操作,导致研究的暂时中止,这时就需要对提取物以及提取方法进行选择性的专利保护,等待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再继续开展研究。
 
四、不同农药研发团队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战略
 
农药行业与医药行业类似,都属于高科技研发制造业。企业之间的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农药产业的利润也逐渐从垂直整合到垂直分工形成“微笑曲线”转变,农药产品之间的竞争已经表现出研发技术之间的竞争。由于技术研发的保密性和专利公开的滞后性,当一项研发技术在孕育起步阶段,其他的研发团队如果不利用大量的资源损耗是难以全面的了解该项技术的研究状况,更难以开展进一步的研发。但是,在农药行业中,存在着众多不同规模的农药研发团队,掌握着不同的研发优势,这些不同规模的农药研发团队在产品研发过程中一般会表现出如下两种知识产权战略。
 
(一)技术获取战略
1、自主研发获取技术
 
一般情况下,在农药产品的先导化合物被发现之后,发现该先导化合物的研发团队会立刻投入大量的资源对该先导化合物进行机理研究和结构优化,进行药效测定筛选活性化合物,筛选出最优的化合物后才会申请化合物专利,直至专利公开后该先导化合物的母体结构才第一次为公众所知悉。但是,由于这些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经费,且开发周期较长,因此原药专利申请对于规模企业的研发团队而言相对更为适宜一些。像世界六大农药公司除了依靠自身合成的研究、开发方法,还通过兼并重组或委托其他公司合成化合物进行筛选,寻求新的农药先导化合物。例如陶氏益农公司成功分离出多杀菌素,杜邦公司开发出氯虫苯甲酰胺。当某一先导化合物被公开之后,具有一定研发基础的研发团队根据搜集到的情报信息,经过信息的分析后结合企业的资源和业务战略可以进行农药产品的创制与仿制工作,即在先导化合物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筛选活性化合物,有时也可以采取与其它企业联合研发的方式进行,但是必须要特别注意可能存在的“专利陷阱”,因为在原药专利公开的同时,也会公开大量的防御性专利用来设置专利陷阱。而作为在先导化合物公开后的进一步研发,有时也可能筛选出一些能够产品化的化合物。当先导化合物的结构优化研究完成后,就要逐渐对获得的优选化合物进行外围专利布局,进行化合物合成工艺的改进,农药制剂的研究,农药复配组合物的研究,农药用途的研究等。对于规模较小的研发团队,主要研发优选化合物的制剂或复配组合物。
 
2、购买已有的技术,或者收购其它企业
 
有时由于企业的研发团队没有足够的研发能力,或者丧失了研发的时机,导致不可能通过自主研发获取技术,此时,可以采用购买他人已有的专利技术或者收购他人企业的方式获取技术。购买他人已有的技术包括:优先权转让,例如,中国申请号200980111454.3,甲方,N.迪克曼在下文称为“转让人”,发明了如下描写及阐述的某些新的及有用的改良。在先申请号:12/009698。乙方,碳流公司在下文称为“受让人”,希望获得上述发明专利申请及其任何授予的专利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为此,甲方兹将本发明同本申请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利益转让/售卖给乙方。专利申请权转让,例如,中国申请号201010274196.5,受让方(甲方):山东省联合农药工业有限公司,让与方(乙方):扬州鸿诚化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乙方拥有“四氟苯氧基烟碱胺类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及用作杀菌剂的用途”的技术发明创造并已申请专利,甲方受让该项技术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并支付相应的转让价款。例如,转让人,斯太尔瑞斯公司,兹将在中国提交的申请号200580015273.2,发明名称为酸性酚消毒剂组合物的专利申请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的全部权益转让给美国消毒器公司。受让人,美国消毒器公司,兹接受转让人的转让,并无限制地接受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专利权转让,例如甲方:贵州大学,乙方: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将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号:ZL200510003041.7,“N-取代苯并噻唑基-1-取代苯基-O,O-二烷基-α-氨基膦酸酯类衍生物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国家专利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例如,甲方:广西田园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乙方:贵州大学,甲方独家购买乙方申请拥有的“噁唑砜”项目化合物专利,发明名称为“一类防治作物细菌病害的噁二唑砜类化合物”,申请号为201110314246.2,甲方向乙方支付购买该项专利费用。通过收购他人企业的方式获得技术主要是企业之间的并购,涉及的专利技术量较大,对于技术估值的要求较高。
 
3、将专利技术变成公有技术
有时,拥有专利的企业为了独占市场,不愿与其他的企业分享专利权。此时,其他的企业可以重点监视排除阻碍企业发展的专利技术,对于竞争对手在申请专利阶段,向专利局提供第三方意见阻碍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或在竞争对手的专利获得授权后,向专利复审委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使竞争对手具有垄断性质的技术转化成公有技术。这一点在医药领域应用的特别突出,尤其是某些已经上市的药物商品,保护该药物的化合物专利经常被提起无效程序。
(二)技术利用战略
 
知识产权在企业经营中最关键的作用在于知识产权要为企业的商业目标服务,以提升企业的盈利能力为目标,充分利用多种运营方式获利。农药研发团队在获取技术研发成果后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权利,利用知识产权为企业获利有以下三种方式:
 
1、内部利用
 
知识产权的一个作用是实用性,企业自行实施知识产权中涵盖的技术,实现了知识产权的生产化,即产品商品化战略。将具有垄断性质的产品进行生产、销售、许诺销售,通过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为企业创造利润。由于生产的产品具有市场垄断性,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产品定价,都具有绝对的主动权,这也是众多农药生产企业利用专利权的最主要方式。
 
2、商业运用
 
知识产权的另一个作用是资本化,将知识产权作价进行评估,经过估值后的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直接变成收益,也就是技术出售或者剥离;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将知识产权的估值作为注册资金,设立独立新公司或开办合资企业;还可以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给银行申请贷款,或者通过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对于科技研发型企业,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知识产权可以更好地向投资者展现公司的价值,拥有一定数量和较好质量的知识产权可以使得公司获得很好的估值,吸引更多的投资资金。某些情况下,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与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都是必要的零部件,这时就需要采取交叉授权的战略,协议双方可以互相使用对方的知识产权。
3、专利诉讼
 
知识产权还有一个作用是垄断权,企业在获得了大量有效的专利后并非是自行内部生产利用,而是采取专利诉讼的战略,对相关的需要用到专利技术的生产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体现最明显的是众多的非专利实施组织(NPE)。而有专利诉讼就存在积极进攻方和被动反应方,如果被动反应方是顺从的或者听之任之的,将会通过和解谈判支付进攻方巨额专利许可费用而告终,而如果被动反应方采取的是强力应对的方式,则双方将为专利诉讼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而最终的结果往往也难以预估。但是,有时提起专利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竞争对手恶意侵犯专利权。作为权利保护方,在执法和诉讼阶段,必须掌握必要的侵权材料,选择时机向竞争对手提起侵权之诉和发出诉讼威胁,分散竞争对手的注意力,将竞争对手拖入诉讼泥潭,动摇竞争对手客户和合作伙伴的信心,并对其他人产生强烈的震慑作用,而且通过专利诉讼还可以间接提高品牌的市场价值。
 
五、小结
 
我国农药行业产品同质化现象非常严重,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通过调整产业组织结构,组建大型农药生产企业集团,提高自主创新研发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资本化,利用知识产权管理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保驾护航,通过知识产权制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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