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药原药的专利保护期问题,欧洲法院重新作出了规定,当一个原药获得国家级临时批准时即可获得保护,而不需等到整个欧盟登记程序完成之后,才提供保护,从而为农药提供更长的保护期。欧洲法院作出此规定是为了对专利补充保护认定(supplementary protection certificates ,SPC)重新进行说明,来解决Hogan Lovells和Bayer CropScience之间的专利期认定争议问题。
在专利保护中,引入SPC是为了给产品提供相对较长的保护期,因为欧盟农药的登记进程相当缓慢,通常会延误一个原药进入市场的时机,导致它们的发明者不能在剩下的保护期之内收回之前用于研发的投资,而引入SPC之后,可以为产品多争取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当一个产品在欧洲市场上获得了首次登记之日起,就可被授予SPC保护。专利保护加上SPC保护之后,它们的持有者将从产品获得首次登记起获得总共15年的最长保护期。
拜耳公司的产品碘甲磺隆钠的专利将于2012年2月13日到期。这个产品于2000年3月在德国获得了首次登记,于2003年9月完成了欧盟登记,在德国的登记状态于2005年1月13日起从临时登记变更为正式登记。2003年7月,德国专利部门授予这个产品SPC保护,根据这个产品获得临时许可之日起计算SPC保护截止日期,自2012年2月13日至2015年3月9日起提供SPC保护。
但是Hogan Lovells公司认为德国不应授予这个产品SPC保护,认为只有产品获得正式登记之后才有资格获得SPC保护,拜耳则辩称,Hogan Lovells对SPC规定的解读违背了总体法规框架,并且不符合官方常理。
德国法院因此请求欧洲法院对SPC规定作出澄清说明,欧洲法院认为,当授予一个产品临时登记时,成员国必定是对这个产品的效力,安全性,环保,健康的影响予以肯定的。因此,相较与正式许可,临时许可的获得在根本上排除了更多的不确定性,因此比正式许可的价值要更大,所以认为在获得临时许可时就应获得保护,临时许可也意味着产品首次获得市场准入,从这一点上看,也应授予SPC保护。但是同时指出,根据农化登记指南附件1获得临时许可时必须与正式许可的条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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