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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剧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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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
 
剧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
 
原修订草案规定,国家鼓励使用高效低毒农药,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农业部提出,当前全面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农药降解快、残留低,只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上一些发达国家也没有完全禁止使用这类农药。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从我国国情实际出发,修订草案已经对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作了原则规定,考虑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目前时机尚不成熟,当前应当加强对这类农药使用环节的管理,同时加快有关替代品的研发推广。据此,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动剧毒、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
 
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需取得许可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原修订草案规定,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农业部提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未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需经许可,实践中也不实行许可,建议在将其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后,继续明确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同时加强对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和销售者经营行为的规范和监管。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将“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修改为“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二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增加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四是增加规定,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家禁用高毒农药一览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共33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1980年代以来禁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2003年12月30日,第322号公告)。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2011年6月15日,第1586号公告)。
 
2.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作物上限制使用的农药名单(共23种)
 
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特丁硫磷在甘蔗上使用。
 
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腈在其他方面的使用。
 
禁止氧乐果、水胺硫磷在柑桔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桔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线磷在柑桔树、黄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黄瓜上使用。
 
3.停止受理新增田间试验申请、登记申请及生产许可申请,停止批准含有该农药的新增登记证和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批准文件)(共22种)
 
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杀扑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灭多威、灭线磷、涕灭威、磷化铝、氧乐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
 
  
本文辑整理自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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