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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征求草甘膦及其盐类登记管理意见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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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近日发布《草甘膦及其盐类登记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草甘膦及盐类登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允许草甘膦及其各种盐类原药登记 。在企业提供综述性论证报告,表明草甘膦盐与草甘膦在作用机理及代谢方面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减免草甘膦盐类原药亚慢性、慢性毒理学和环境行为资料。 
 
二、草甘膦制剂可以按其存在形式登记。 根据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及946号公告规定的草甘膦含量梯度,制剂可以按其不同存在形式登记,即:每个草甘膦含量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产品化学资料中需同时标明草甘膦及盐的含量,并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登记资料。
 
三、申请制剂登记时,可以根据实际加工工艺,提供草甘膦或草甘膦盐的原药来源证明。
 
草甘膦作为我国生产和使用量名列前茅的除草剂,其登记管理一直备受业界关注。其存在形式(各种盐)多,质量检测复杂,管理难度大。目前,我国已知的草甘膦盐类有异丙铵盐、铵盐、二甲胺盐、钾盐、钠盐。 
 
草甘膦原药已登记超过20年,制剂加工企业可以用草甘膦加助剂生产草甘膦盐类制剂。随着行业的发展,为简化制剂加工,不断有企业要求登记草甘膦不同盐的原药,但对草甘膦盐类原药登记的必要性,管理部门存在争议。 
 
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规定了草甘膦制剂中草甘膦的含量梯度。由于草甘膦国家标准中,只规定了草甘膦的检测方法,无法检测草甘膦盐的含量,加之草甘膦产品多,市场复杂,管理困难。因此,1158号公告发布后,农业部药检所规定每个草甘膦含量梯度只能登记一种盐,旨在减少产品数量,促使企业围绕一种盐产品做大做强。但有企业反映,这样管理不利于高活性盐类产品的开发及国内外市场开拓,不利于使用者选择好的产品,也不符合大多数国家管理惯例。同时,随着技术进步,目前已经研究出草甘膦各种盐的检测方法,可以通过修订国家标准或制定企业标准实现对盐的含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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