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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全国植物生长调节剂发展与应用交流会在河南郑州召开

2013-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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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6月27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植物生长调节剂发展与应用交流会上,多位行业管理者和科研工作者就如何促进植物生长调节剂行业健康发展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研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有其明显的独特性,必须从产品登记上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且对农户加强培训,指导他们正确使用。
 
会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科学安全应用成为讨论重点。郑氏化工产品农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农业大学理学院教授郑先福表示,植物生长的功效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作物品种、生长周期、施药部位、调节剂品种、施用浓度、施用方法及外部自然条件等。正因为如此,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技术有很高的要求,一旦出现误差,就可能对农作物产生药害,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近年来,药害成了植物生长调节剂使用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如使用时期、使剂量、使用方法不正确都会导致药害,随意将调节剂复配使用也可能会出问题。他表示,同种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不同农作物品种的使用剂量也不同。即便大多数人认为非常广谱、安全的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胺鲜酯,也曾在大连油桃上出现过药害。因此,企业有义务做好宣传和科普工作。
 
 中国农业大学作物化学控制研究中心教授段留表示,由于植物调节剂针对性很强,在应用量少、用量准确的情况下,增产增收、改善品质的作用明显。植物生长调节剂最好是一个作物对应一个制剂,因为即便是同一种作物(或不同品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敏感性也不同,会出现时间效应、浓度效应、位置效应,而且调节剂的相互作用和配合使用都会产生不同的作用。如2,4-D在20mg/kg时有防止落花落果作用,100-500mg/kg时则起到抑制生长和萌发作用。影响调节剂效果的因素除了调节剂产品本身外,还有调节剂的辅剂(渗透剂、增效剂、展着剂等),以及用药技术(处理时期、部位、处理方法、处理剂量浓度、次数)和外部环境因素。近年来,连续发生的调节剂问题,无不与使用不当有关。
 
四川国光农化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颜亚奇表示,最好要了解植物生长调节剂和植物的生理特点。因为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生理效应往往与植物的生长发育时期相关,不同生长期使用可能有不同的生理效应。因此,在使用时不能按统一标准。一个产品应先小区试验,找到合适的用法用量后再扩大推广应用。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残留评审处研究员秦冬梅表示,农业部与卫生部联合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自2013年3月1日起已经实施。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十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其中就新增了多效唑、乙烯利等七种调节剂在稻谷、小麦和瓜果等多种作物上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此外,秦冬梅表示,“烯效唑、甲哌鎓等调节剂在多种作物上的残留限量标准也即将发布,农业部还会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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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jiang Tide Crop Science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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