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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变化

201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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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备受各方关注的《农药管理条例》修订结束了大范围的意见征求工作,预计《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年可能就会出台。

新《农药管理条例》的主要变化包括:取消临时登记,设立经营许可,实施召回制度,规定处罚低限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登记管理

1.新产品登记试验许可

a) 新农药和新制剂、登记试验许可、企业直接向农业部申请

b)其他产品、备案管理、属地备案

c)试验样品、质量检验、封样管理

2. 取消农药临时登记制度

生产企业经登记试验后,应当申请正式登记,保障农产品质量和环境安全。

3. 明确减免登记资料情形

取得境外农药登记证并专供出口的农药;用于小宗农作物的农药;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生产管理

1.不将农药登记作为企业定点核准的前提条件。

2.将取得农药登记作为申请生产许可的前置条件。申请农药生产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3.明确委托加工和分装管理。

a) 境内:

双方均是农药生产企业;双方均取得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受委托企业向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备案。

b) 境外:

仅允许委托分装农药;受委托企业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受委托企业取得同一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

三、经营管理

1.建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
不指定经营单位类型、强化农药经营人员素质要求、先有经营许可证,后有营业执照。

2.明确农药进出境监管
报关应当提供农药登记证明、授权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农药进出境管理规定。

四、使用管理

1.强化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本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农药的购买、贮存和使用情况,并向限制使用农药的使用者提供免费技术培训。
限制使用农药的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对使用者进行科学指导。国家鼓励由从事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的农业服务组织统一使用限制使用农药。

2.明确农药废弃物管理

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使用剩余的农药和农药包装等废弃物;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做好农药废弃物的回收工作,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集中处理,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农药废弃物回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监督管理

1.建立召回制度。

发现有严重危害或者有较大风险的农药: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当地农业、工业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未依法召回或者停止销售农药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销售。
2.建立监测和淘汰制度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药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农药使用指导、登记再评价的依据;对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企业应当作出说明;根据评审结果作出禁用、限制使用等决定。

六、法律责任

1.理顺了不同部门的监管职责

总的原则:谁许可谁监管 生产者:工业部门为主,农业部门主要对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标签进行抽查,监督农药登记落实情况;经营者:农业部门为主体,工商配合;运输环节:交通等运输部门、工商.

2.加大处罚力度

生产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被吊销许可证件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标签严重违规,可吊销农药登记证;不执行进货查验或进销台帐管理制度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五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

从以上修改内容中,可以看出新《农药管理条例》的导向是:制度越来越完善、管理越来越严格、处罚越来越严厉。 

AgroPages世界农化网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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