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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药肥的登记及管理等问题解答

来自分类:行业观点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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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理健

杨理健

所长、协会副会长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问:

第一,现在市面上出现药肥一体产品较多,这种药肥国家允许吗?
第二,关于有农药登记证的农药产品加入肥料,并在标签上注明具有肥料的作用,但是农药登记注册批准的信息里面没有肥效的注明,这是不是违反农药标签管理办法?
第二,关于有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加入未登记的农药成分,是不是就应该视同为农药产品,也就是按照假农药处理?
 
答:

一、具有农药、肥料效果的农药产品是允许的,但是必须要有农药登记证。由于药肥类产品既有肥料的效果,也有农药的效果,市场上将其称为“药肥”,但国家并没有给出统一的定义和标准,法律法规上并没有“药肥”这一说法。当前,农药登记审批没有药肥这一类别。药肥容易产生药害,其效果并不一定是1+1大于2,所以大量的农药登记试验是必须的。登记评审时候,只针对农药的有关试验进行评价,对于肥效部分,不予以评价,标签和产品登记证上均不标注药肥字眼。但提交资料的产品组成及加工工艺应含有关信息。据报道,以前,我国登记的这类产品的厂家有10多家,获得登记的产品有30多个,产品均已农药制剂的名目面市,如专治地下害虫的毒死蜱药肥混剂,防除水稻杂草的苄丁药肥混剂等。而随着新《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办理这类登记证需要提交新的资料,而新的登记资料要求2017年底才公布,不少企业在2018年才备齐资料开始办理登记,预计在三年之后,有药肥作用的农药登记证才会审批通过,短期内,这类证件依旧处于短缺状态。2018年,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药肥专业委员会公布,我国首个颗粒状药肥技术规范制定正在征求意见,顺利的话2019年将会公示发布。这说明规范管理药肥效果的农药登记,让具有药肥效果的农药走上正轨生产、经营、使用途径很有必要。
 
二、具有农药登记证,但是擅自在农药里面添加了肥料,就是假农药。《肥料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肥料做了定义,第三十四条明确表示: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产品不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不能按照肥料来登记,“药肥”不属于肥料。那么,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该产品就属于农药,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管。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确定为假农药。也就是说,目前农资市场上的药肥产品,添加了农药,全部需要以农药来登记,产品外包装需严格遵循《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当然,已经取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不能擅自添加肥料,擅自与肥料有“瓜葛”。
 
三、肥料里面含有未登记的“农药”,可以判定假农药。按照《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也就是该有效成分没有农药登记,就不是农药,该产品在标签上注明是农药,就可以“以非农药冒充农药”而判定为假药。如果本来就是肥料产品,在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明所谓的农药成分,只是说有杀虫防病的效果,而肥料里面没有杀虫防病的有效成分,那就按照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的标签不合格认定。
 
四、假农药和擅自修改肥料标签内容按照以下条款进行处罚:《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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